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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政策法规(制度范本、doc格式).doc

    • 资源ID:978484       资源大小:20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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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政策法规(制度范本、doc格式).doc

    一、劳动法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3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35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三、工资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四、工作时间和休假72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以按照1991年6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安排职工休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1989年7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发出关于党政机关今年不安排休假的紧急通知,这在当时情况下是非常必要的。两年来,我国形势有了很大变化,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也逐步好转。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二、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休假时间要注意均衡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三、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制定,并分别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备案。    四、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    五、各地区、各部门可恢复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制度,经费开支要严格控制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之内。    六、各地区、各部门原自行拟定的休假办法和临时措施,凡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立即停止执行,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七、军队的干部职工休假问题,按中央军委的规定执行。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 工资的支付第四十六条 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时,在批准的假期和路程时间内,企业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探亲假期工资。超过批准的假期和路程时间的工资支付,根据超假的原因,按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第四十七条 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婚丧假时,在批准的假期和路程时间内,工资照发。超过批准的假期和路程时间的工资支付,根据超假的原因,按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第四十八条 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年休假、生育假及施行节育手术假时,工资照发。第五十条 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资医疗,在一年时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一) 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二) 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三) 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四、工资福利处 休假工龄一、休假 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天(月日);(二)春节,放假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劳动节,放假天(月日、日、日),(四)国庆节,放假天(月日、日、日),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月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月日),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2.年休假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天;满二十年以上者天。3.探亲假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婚假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天,晚婚者(男年满周岁、女满周岁)增加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5.丧假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6.产假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天,其中产前休假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天。实行晚育者(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 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7.医疗期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designtimesp=5097>> 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不含劳务工) 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停止工作医疗时, 根据本人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 一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 二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8.劳务工医疗期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 designtimesp=5103>> 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务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 不满一年的, 为累计十五日; 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十五日, 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五、深圳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两个文件的通知各区劳动局、市属有关单位、驻深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和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劳薪1995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贯彻执行。 三、劳动者依法享受探亲假,在假期期间,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工资待遇,即按本人工资标准发给工资。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于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资标准,或由于劳动者本人岗位、职务变化而引起工资标准变化时,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调整变动后的工资标准作为探亲假、婚假、丧假、病假、停工、停产、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的基数。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时,应以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如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的,以本市当年最低工资作为计算基础。 六、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应抄报市劳动局工资处(区属用人单位抄报区劳动局)备案。工资支付制度如有变化,亦需将新制度抄报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将对各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进行检查核对,并对其中与本文件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提出纠正意见,用人单位应加以修正。 七、工资标准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如用人单位实行职务工资制、岗位工资制等的,其工资标准仅包括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用人单位未实行工龄工资的,工资标准与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相同。 八、用人单位违反本文件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部门将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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