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课程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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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歐 盟 法 課 程 提 綱壹、概說一、歐洲法範疇的界定1、狹義1) 歐洲共同體法2) 歐洲聯盟法2 、廣義:亦擴及於歐洲理事會(Europarat, Council of Europe)所制定的種種歐洲區域規則(主要是歐洲人權公約)、歐洲自由貿易組織 (EFTA)、歐洲經濟圈 (EEA )、以及其他歐洲區域的國際條約在內b5E2RGbCAP二、歐洲聯盟的法律架構:三大支柱、五大系統。Art. 1 II EUT三、歐洲共同體法1、主要法:三個共同體條約(包括各項附件、議定書、以及條約之修改)1) 實體法2) 組織與程序法2、衍生法:共同體機關所形成的法規範(規章、準則、決定、建議、意見,Art.
2、 249I ECT )四、歐盟法(從經濟整合到政治整合之路)1、三個共同體超國家形式之運作(具有獨立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2、政府間合作發展關係:共同外交安全政策、刑事事件之警政與司法合作五、歐洲理事會( 1949.05.05)與歐洲人權公約( 1950.11.04)1、歐理會純為政府間組織,核心任務為人權保障課題2、歐洲人權公約與歐洲政治整合密切相關貳、歐洲理念之發展與歐洲整合之過程1、1948.04.04 西歐聯盟( WEU )2、1948.04.16 歐洲經濟合作組織(歐洲經濟合作會議OECD)3、1949.04.04 NATO4、1949.05.05 歐理會5、1950.05.09 S
3、chuman-Monnet-Plan6 、1951.04.18 六國簽署巴黎條約建立煤鋼共同體(ECSC)生效(五十年有效期, Art. 97 ECSCT,至 20XX.07.23 )p1EanqFDPw7 、1952::功敗垂成的歐洲防禦共同體(The European Defence Community)DXDiTa9E3d8 、1957.03.25 六國簽署羅馬條約(The Treaties of Rome):建立經濟經濟共同體( EEC)與原子能共同體(EURATOM )生效 RTCrpUDGiT9 、1960s:英國推動EFTA(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
4、tion)以結合歐洲之非歐體國家 5PCzVD7HxA10 、1965.04.08簽署機關合併條約(建立歐洲各共同體單一理事會暨執委會條約)1 / 8生效 法國曾抵制半年多,拒絕參與部長理事會,意在要求一致決之決議方式 jLBHrnAILg11、1970.04.21 簽署第一次預算條約生效(增加歐洲議會的預算權限)12、1973年,丹麥、愛爾蘭、英國加入(挪威公投失敗未加入) (九國)13 、1975.07.22簽署第二次預算條約生效(設置歐洲審計院、增加歐洲議會對於預算的控制權限) xHAQX74J0X14、1981年希臘加入(十國)15、1986年西、葡加入(十二國)16 、1986.02
5、.17簽署歐洲單一法( The Single European Act, SEA)生效(局部變更理事會的一致決程序為加重多數決,明定歐洲高峰會以及政治合作的目標,要求應於 1992 年前完成建立內部市場的目標)LDAYtRyKfE17、1992.02.07 簽署馬斯垂克條約(歐盟條約)生效18 、1992.05.02未進入歐盟的EFTA 國家(尚有芬蘭、冰島、挪威、奧地利、瑞典及局部的列支登士敦等國)與 EC 及 ECSC締結建立歐洲經濟圈( European EconomicArea, EEA )協議年生效 Zzz6ZB2Ltk19、1995.1.1 奧地利、瑞典、芬蘭加入(挪威再次公投失敗
6、)(十五國)20 、1997.10.02簽署阿姆斯特丹條約.05.01 生效(民主原則之強化、人權保障、四大目標) dvzfvkwMI121、20XX.01.30 簽署尼斯條約參、歐洲共同體法的基本原則一、 限定的個別授權原則 (Prinzip der begrenzten Einzelerm?chtigung)rqyn14ZNXI1 、兩大依據: Art. 5 I ECT(適用於歐體機關於三大支柱下所有的行為 限定的行為權限)、Art. 7 I 2 ECT (限定的機關權限) 。EmxvxOtOco2 、由歐體條約所創設的歐洲共同體是具有獨立法人格的超國家組織 ,其所形成的法規範對於各成員國
7、或(以及)成員國之人民與團體等,均具有直接的拘束力,可直接加以適用。 SixE2yXPq53 、此等具有獨立法人格的超國家組織並非是擁有全方位權限的高權主體 ;只有在由各成員國轉讓給歐體行使的高權範圍內,歐體方擁有權限。 6ewMyirQFL4 、據此,歐體條約並未賦予歐體機關有發布各種實現歐體條約所定目標所必要之一切措施的權力。(EuGH, Slg. 1996, p. I-1759, 1787 EMRK-Beitritt )kavU42VRUs5 、在此原則下,歐體及其機關的一切法律行為均須有明示或默示(解釋可得)的歐體條約之授權依據 ;歐體機關亦無自由選擇法律行為形式與程序之自由(如:Ar
8、t. 47I 限於準則 , Art. 40 可選擇規章或準則) y6v3ALoS896 、此原則在於防免成員國主權的不當喪失(Art. 5 I ECT ),有效調節歐體機關間之任務範圍並暗示了組織間的均權原則(Art. 7 I 2 ECT );最後亦能歐體法院亦因此得以有效地從法規範層面控制歐體機關的行為。M2ub6vSTnP2 / 87、法治國原則的體現 權力分立、依法行政、法律保留二、權限補充條款與默示的權限 ( ”implied powers)”1 、依據: Art. 308 ECT(EuGH, Slg. 1987, p. 1493, 1520 - APS) 0YujCfmUCw2、無法
9、預見經濟發展以及事務複雜程度,因此也無法事先詳盡地授予一切實現歐體目標所須的權限。3、Art. 308 ECT 非為一創設權限的權限,僅屬權限補充條款三、輔助原則(議定書)四、比例原則( Art. 5 II, III, ECT議定書)五、組織間的均權原則六、基本權保護與尊重 (Art. 6 II)肆、歐洲共同體與各成員國一、憲法基礎二、歐盟與共同體擴展的憲法界限三、歐洲共同體與成員國國內法體系四、對共同體的忠誠義務五、保護條款與緊急條款六、歐體法的執行七、阿姆斯特丹條約後的制裁程序伍、共同體機關的架構一、理事會(部長理事會)二、執委會三、議會四、歐洲法院五、審計院六、歐體附屬組織1、經社委員會
10、2、區域委員會3、歐洲中央銀行以及歐洲各國中央銀行體系4、歐洲投資銀行陸、歐洲共同體的法源一、歐體法的法律性質二、主要歐體法三、衍生歐體法四、習慣法五、一般法理原則六、一般國際法3 / 8七、國際條約柒、歐體的法律行為態樣一、規章二、準則(指令)三、決定四、建議與意見五、自律行為( Rechtshandlungen eigener Art)六、各種法律行為間的替換可能性七、形式要求與生效八、廢止與撤銷九、執行捌、立法程序一、聽證程序二、合作程序三、共同決議程序四、執行權限移轉到執委會後的程序玖、法院的權力保護程序壹拾、歐洲共同體的責任壹拾壹、 成員國的責任壹拾貳、 財政權與人事權壹拾參、 歐體
11、的法律行為態樣一、規章1、Art. 249 II EC2 、具有普遍性的法定效力,直接適用於所有的成員國(若例外地僅限定適用於特定成員國,則須具有充分的理由,否則即有違反平等原則之虞)。eUts8ZQVRd3 、規章的直接效力除了無須經由成員國之國內法轉換即可直接發生效力外 ,也意味著成員國之人民得因規章而直接享有權利或直接被課以義務,並直接由各成員國之法院與行政機關直接加以援用。 sQsAEJkW5T 二、準則(指令)1、Art. 249 III EC (附帶: Art. 10 I ECT )2 、歐體機關所發布的準則原則上僅就目標加以規定 ,至於達成該目標之形式與手段方法等,則留待各該受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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