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doc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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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泛滥成灾,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绝,违约现象极为严重。“三角债”问题久拖不决,各种合同纠纷逐年递增。种种现象表明:恶性的经济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人群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而且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因此,重视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实现,对于保护广大人群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促进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2、等等。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被视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有“帝王规则”之称,它适用于物权、债权等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尤其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1986年颁布的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虽然规定了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但它并未完全详实准确地阐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1999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准确的界定,即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现代市场经济是发达的信用经济,交易的安全、效率和成功越来越依赖于诺言与协议。 在交易中讲究诚实信用,已不仅是道德需求
3、,更多地具有了经济价值。合同法诚信原则因其对合同行为全过程的规制,在维持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费用,鼓励交易成功,解决交易纠纷等方面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也值得加以研究。 一维持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交易就是以物品和劳务为载体的关于未来收益流权利的自愿转让。当事人有参加交易的自由,也有不参加交易的自由。这反映在合同法上,就是合同自由原则。 形象地说,合同自由原则就像是赛跑时的起跑线,它只能保证运动员(交易中的当事人)在起跑时的公平,却无力阻止某一方在比赛时的违规行为,只有裁判才能维护比赛过程与比赛结果的公平,而裁判的角色就是由合同法诚信原则担当的。 缔约过失责任的设立是诚信原则保护
4、交易安全的突出体现。缔约过失责任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他指出,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应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学说普遍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就是诚信原则。德国民法典采纳了耶林的理论,承认在契约不成立时的各种信赖利益的赔偿,在立法上确认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我国的统一合同法吸收了国外民事立法的先进经验,在第42条较详细地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弥补了我国立法的不足,这是合同法的一大贡献。随着经济的发展,交易活动出现了更深,更广,更频繁的趋势,缔约过失责任适应这种趋势,强调了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过失的危害性,并对因这种过失遭受损害的当事人给予救济,
5、从而给当事人增加了一条义务链,也给交易活动增加了一道安全阀。诚信原则通过缔约过失责任促使交易双方恪守良性交易准则,对商业诈欺是有效的防范与制约,促进公正交往,保护了交易安全。诚信原则要求参与交易的各方应当诚实善意地履行给付义务,这是交易安全的核心。作为合同主义务的给付义务,在合同条款中有着明确的约定,某一方当事人违反该义务即构成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但问题是,在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了义务时,却有可能因其履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危害到交易的安全与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例如, 甲乙订立承揽合同,乙为甲打制家具。乙可能担心完工后甲不付或少付报酬,因此要求甲预付报酬,而甲又担心若先付酬,乙可能
6、不完成或不按时完成工作。 如果没有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交易的基本要求,交易必然在一种互不信任、互相猜疑的气氛下进行,这种交易将是低效的,也是不稳定、不安全的。没有诚信原则的保证,人们可能只愿做那些能即时结清也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这就大大限制了财产的流转,资源的配置也无法达到最优。所以,在合同法中规定与强调诚信原则,能有效地减少和制止交易中的欺诈、猜忌,在交易各方之间建立起信任与合理的期待,从而使资源按照预期的设定安全转移,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及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二明确法律责任,降低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理论是经济学的现代合约论中最为重要、最为核心的部分。交易费
7、用的概念是由科斯创立的,但时至今日,经济学界对交易费用都没有严格的定义。具体地分析,交易费用可包括交易准备阶段的费用,如获得和处理市场信息的费用,寻找潜在的买者和卖者、了解他们的行为和所处的环境的费用;交易过程中的费用,即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其中包括了讨价还价、订立合约、监督合约签订者、强制执行合约等费用;还有针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预测困难等因素而引起的费用;最后,交易费用还包括度量、鉴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企业组织内部运作所引起的费用等等。在合同行为的全过程中强调诚信原则的规制与约束,可有效地减少与防止非正常交易费用。例如,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欺诈,胁迫,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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