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规定(doc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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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新开发区)进行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典当、中介服务及其他房地产经营活动(土地出让除外),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必须到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按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交易管理费。房地产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禁止私下交易。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房地
2、产管理局和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房地产交易的审核、登记和签证;(三)按照规定收缴房地产交易有关费用;(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五)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其他事项。旗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工作。工商、税务、物价、财政、国有资产、城建、公安、金融等部门按照职权划分,各司其职,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3、、抵押等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房地产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均不得转让、租赁、抵押和典当:(一) 设定抵押权利期限未满且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二) 出典房屋典期未满的;(三) 属政府明令拆迁范围的;(四) 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第七条 市、旗县人民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房地产非法交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揭发,经查证属实的,由房地产行政部门给予物质奖励。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括:(一) 买
4、卖房地产的;(二) 交换房地产的;(三) 赠与、继承房地产的;(四) 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五) 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或者联建房屋的;(六)因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或者在合资、合作等 活动中,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的;(七)以房地产抵债的;(八)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包括楼花转让)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同转让。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房屋在建工程的,应当完成开发建设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当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
5、建设用地条件。房地产转让后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确定。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办理。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尚需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办理必要手续:(一)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转让方要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十一条 以成本价、标准价等形式购买的房屋进行转让时,按国家房改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手续。第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
6、转让手续,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证件:(一)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权属证件;(二)当事人身份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证明文件,委托人的书面委托证明;(三)房地产转让合同;(四)其他证明文件。第十三条房地产权利人转让共有房地产时,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转让按份额共有房地产时,有权转让属于自己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受让权。第十四条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已出租但租赁期限未满的房地产时,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第十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已设定抵押权利的房地产时,必须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第十六条 房地产拍卖,必须由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部 门
7、负责组织,并由其指定的拍卖机构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房地产拍卖。第十七条 房地产交换可以跨行政区域进行。房屋被拆迁的,被拆迁人可以赁借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与 建成房屋交换,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交换手续。依照前款规定交换房的,拆迁人应当将换房人视为被拆迁人按照原协议进行安置。第十八条 预售商品房的,必须经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所列条件的,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商品房预售,必须进入房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商品房预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十九条 楼花转让,当事人应当
8、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商品房预售单位不得为购房者更名。第二十条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并由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会同金融部门监督。第二十一条在报刊、广播、电视、广告牌等载体发布商品房销(预)售广告时,必须注明销(预)售许可证号码。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销(预)售广告。第三章 房屋租赁第二十二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将其房地产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柜台、橱窗或者是以联营、承包经营方式,提供房屋或者其附属设施给他人使用,视同房屋租赁。第二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只有在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部门领
9、取房屋租赁证,才能出租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证的不得出租。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租赁的房屋,经所有权人书面同意的可以转租,并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转租手续。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经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租赁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年检手续。单位和个人租用房屋用于居住,未经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租赁手续的,公安部门不得办理户口迁入和临时户口与暂住证。第二十六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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