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两个条例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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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认真贯彻两个条例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中央颁布实施两个条例,是从严治党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防止和惩治腐败的合力”目标的具体体现。深化落实这一伟大目标,就必须认真贯彻两个条例,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有关规定,从源头治理,标本兼治。其中,按照两个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是实现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的重要环节,是运用科学手段实行目标管理的有效措施,是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的前提条件和保障手段。 一是两个条例对责任追究赋予了新的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颁布6年来,现实情况已
2、经起了很大变化。两个条例尤其是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适应了这种新形势的需要,给责任追究增加了新的内容,这些新举措进一步扩大了党内民主,提高了*的透明度,便于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开展监督。如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重大事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就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等。新条例共增加了四项需要追究
3、的内容,是对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于我们今后更好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转变政府形象,建立问责型政府具有良好地促进作用。 二是两个条例赋予责任追究新的形式。过去由于责任追究的有关法规、制度相对滞后,没有一套操作性强、规范的办法,现实生活中一旦遇到问题,少数单位在如何追究、谁来追究、追究谁、追究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上,都要看主要领导脸色行事。新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种局面。如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十二、十三条就明确规定了民主决策的内容和议事程序,每十四条规定了违反规定后的处理办法。再如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诫勉谈话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极具操作性。此外,为适应形势需要,在实施追究的
4、形式上有了新的突破。如以往追究主体往往上级党委和纪委,而新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九节中赋予地方各级委员会询问和质询的权力,第十节赋予了地方各级党委和纪委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权力,并在第六节引入了巡视制度,这几项内容都是党内监督史上的重大飞越,给责任追究注入了新鲜血液。 三是两个条例转变了责任追究在认识和执行上的偏差。过去开展责任追究,少数人认识上存在“四怕”:一怕追究单位,影响单位声誉和形象,二怕追究同级领导,影响班子内部团结,三怕追究基层领导,影响整体工作开展,四怕追究后得罪一班人,影响自身前途。其次是执行过程中有偏差,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重查轻究;二是应究未究;三是以斥代究;四是泛化
5、追究。存在这些现象的原因,大多是因为少数人不能站在党和国家利益高度看待问题,缺乏*觉悟和事业心、责任感。两个条例从发展党内民主的高度出发,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阐述,能够较好地帮助广大干部解决这一长期存在的问题,同时两个条例又极具操作性,使开展责任追究能够做到有的放矢。正如吴官正同志在学习贯彻条例座谈会上指出:两个条例是“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是两个条例有助于建立问责型
6、政府。要做到从严治党,认真开展责任追究必不可少,要落实责任追究,党内的民主氛围的建立至关重要。当前,各级政府都在打造服务型政府,树立责任政府形象。而树立责任政府,就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和问责。问责,就是要建立一个向人民负责、向执政党负责、向法律负责的责任政府。它包括:一是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向国家、集体、公众、及受害者负责;二是承担*上的责任,向党和政府负责;三是承担民主的责任,向人民代表和选民负责;四是承担法律的责任,向相关法律规定和党纪条规负责。两个条例符合了建立问责型政府的需要,为建立问责型政府和开展责任追究提供的党内法规依据,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各级党员干部唯有认真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真正认
7、识责任追究的深刻意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才能为建立一个问责型政府打下良好基础,建立一个高效、清廉、务实的政府才成为可能,反腐倡廉的伟大事业才能真正取得胜利。 征地拆迁工作应建立在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区划调整以来,河西的开发建设日新月异。随着奥体中心建设和一批标志性建筑的快速推进,一个生机勃勃的新区构架展现在人们的面前,加快建设,迎接“十运”已成为南京市各级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如何处理好拆迁与开发建设这一对立矛盾,也是新形势下不可回避的问题,我们必须把法治实践与河西新城开发有机地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拆迁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矛盾,不断寻求有效的方式和途径,促进“三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一、做好情感宣传
8、,透明拆迁政策被拆迁的群众祖祖辈辈都生活在这块故土上,与生生养息的土地有着难舍难分的感情。从人性化服务的角度讲,我们应该尊重和理解群众的这份感情,工作中不能忽略与他们的感情沟通,不能简单粗暴地面对他们,让他们脆弱的心理承受打击,要从侧重新城区的变化将给拆迁村(居)民带来的实际收益这一方面反复进行宣传,态度应该是和蔼的、真诚的,俗话说:“事理通达,心气和平”。绝大多数群众还是明事理的,只要我们能够做到与群众零距离,便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整个拆迁过程中,业务部门应该吃透精神、明确工作任务与要求,掌握专业知识,公开拆迁补偿政策,把有关政策交给群众,不要让群众有蒙在鼓里的感觉,过去或多或少的出现了
9、一个案子不同补偿价格的情况,使群众产生了攀比心理,严重影响了拆迁进度,更为严重的是,部分已被拆迁的群众回头要差价,造成越级上访影响稳定的恶果,给拆迁工作带来被动局面,这一教训值得注意和防范,必须建立一套严密的管理机制,控制人为造成的矛盾,维护稳定,依法办事,这是搞好拆迁的前题和保证。二、关爱弱势群体,体现优抚政策在被拆迁户中,有相当数量的特困户、五保户、重症病人、残疾人员,对于他们的生活现状和面临的实际困难,工作人员要实地调查摸底,掌握第一手资料,该照顾的应该用足政策,帮助他们安排好搬家过渡,订购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后的生活、医疗等方面的问题,为他们解除一切后顾之忧。赢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同时对其
10、他拆迁户来说也起到了一种感召作用,以此推动面上的工作。三、建立信息网络,取得基层组织的配合在拆迁过程中,受利益的驱使,部分村(居)民会自发聚集在一起,商讨研究应对办法,提出离谱的要求,这就要求基层组织(村、队、居委会)组建信息网络,安排好信息员,及时收集反馈信息,因地制宜开展工作,采取多头工作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依靠基层组织协调化解,打消群众的疑虑,发挥基层组织人头熟悉、情况明了、工作方便、效果明显的不可取代的作用,拆迁部门与基层组织的默契配合,将会有力的推动拆迁进度。四、依法进行拆迁,重点拔除“钉子户”是凡“钉子户”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都具有一定的鼓动性和欺骗性,一旦无理要求不能满
11、足,他们便四处串联、订立攻守同盟,以此阻止拆迁正常进行,虽然他们的数量是极个别的,但在群众中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严重的,使得已上的项目建设被迫停下,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是难以估算的,对于这一类人,要理直气壮地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司法程序坚决予以强拆,否则,无休止的拖延只会给国家继续带来更大的损失。综上所述,由于征地拆迁,大量沉积多年的矛盾就会显露出来,我们要以理智的态度,善于洞察发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新办法,分清通过工作能够支持配合与个别“钉子户”的界线,侧重点要放在关爱弱势群体上,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帮扶政策,把人性化服务贯穿征地拆迁工作的全过程,只有维护社会稳定才能为城市的快速化发展奠定基础。 关于
12、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调解的一点思考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作为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调解,是大调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其有机衔接,是增强大调解机制整体效能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衔接,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调解能够在双方工作层面上实现更多的相互借力和参与。也就是说,实现双方工作资源共享、工作相互促进、达到互利互惠目的。具体说,就是通过衔接,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保证公正与效率前提下减少诉讼成本,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参与民事诉讼调解,强化业务素质,提高调解业务水平。双方各得其所,最终实现双方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何有效实现两者的衔接和互动?笔者认为,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
13、,指导部门要有想法;其次,实现衔接要有办法;再次,具体作为要有章法。关于指导部门要有想法。简而言之,就是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机关要有衔接的想法和动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是法律赋予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职能。基层人民政府的职能具体落实在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身上。指导部门要有想法是说,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与市、区县人民法院要对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一事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认识,能够取得共识并意欲付诸实施。笔者认为,最完美的表现方式就是通过双方协商,共同出台实施意见或做法,从而规范这一项工作。至于如何取得共识,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进行论证和前期准备工作,拿出具体设想和操
14、作规程,争取法院最大限度的理解和支持。关于实现衔接要有办法。衔接的办法往往是指衔接的途径。既然两者衔接更多的在于双方工作层面上的相互借力和参与,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尝试以下具体做法实现衔接:即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先行调解理念,将调解贯穿于工作全程始终,并将调解工作向前延伸,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事实上,调解已深深扎根于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制度之中。从笔者对全国各地法院对诉讼调解工作了解的情况看,各地法院都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如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进行“送达调”;询问被告答辩时进行“答辩调”;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后进行“即时调”;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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