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卢民五(商)初字第98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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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信用卡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卢民五(商)初字第982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云某。 被告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资料。 原告就其诉称提供证据资料如下:某行某卡信用卡(个人)申请表及附件、帐户信息(信用卡系统查询记录)、催收凭证。被告对上述证据资料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因被告放弃质证权利确认原告证据资料的证据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申请办理原告某行某卡信用卡,承诺遵守某行某卡信用卡章程和协议,并与原告达成合意,该合意与法无悖,应属有效协议
2、。被告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透支消费(提现)后,应遵守章程和协议关于最长透支期限的规定还款付息及支付滞纳金,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透支利息,并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每月5%支付滞纳金。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某给付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信用卡透支额人民币2,887.17元。 上述两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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