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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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16806 1997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7 0528 批准19971201 实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志。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消防控制室 (中心 )安装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含输入输出模块 )。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除特殊 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 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 版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 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
2、性。GB l56 93标准电压GB 2423.1 89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 A:低温试验方法GB 2423.2 89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 B :高温试验方法GBT 2423.3 9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 Ca :恒定湿热试验方法GB T 2423.10 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Fc 和导则:振动 (正弦 )GB 4717 93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T 6113 1995 无线电干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规范3 产品分类3.1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按其使用方法可分为:a)火灾探测报警型消防联动控制设备;b)非火灾探测报
3、警型消防联动控制设备。3.2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按其结构型式可分为:a)柜式消防联动控制设备;b)台式消防联动控制设备;c)壁挂式消防联动控制设备。3.3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按其使用环境可分为:a)陆用型消防联动控制设备;b)船用型消防联动控制设备。3.4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按其防爆性能可分为:a)防爆型消防联动控制设备;b)非防爆型消防联动控制设备。4 技术要求4.1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 GB156 的规定 , 可优先采用直流 24V 。4.2 整机性能 :4.2.1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可为与其直接相连的设备或其部件供电 .4.2.2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能直接或通过控制部件间接启动受
4、其控制的设备 .4.2.3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触发 器件的相关火灾报警信号,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 声报警信号能手动消除,光报警信 号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复位前应予以保持。4.2.4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在 3s 内发出联动控制 信号。特殊情况需要设置延时时间时, 最大延时时间不应超过 10 min. 如有关标准、 规范另有规家 , 应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4.2.5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 , 应按有关标准所规定的逻 辑关系和要求输出和显示相应控制信号,完成下列功能 :a)输出切断火灾发生区域的正常供电电源、接通消防
5、电源的控制信号。b)输出能控制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泵的启动和停止的控制信号, 接收反馈信号 并显示状态。应能显示启泵按钮所处的位置。c)输出能控制自动喷水和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启动和停止的控制信号, 接收反馈信 号并显示其状态。应能显示水流指示器、报警阀以及其他有关阀门所处状态。d)能在管网气体灭火系统的报警、喷洒各阶段发出相应的声、光警报信号,声信 号能手动消除;在延时阶段应能输出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通风系统,关闭有关 部位的防火阀的控制信号,接收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态。e)输出能控制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泵和消防水泵的启动和停止的控制信号, 接收 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态。f)输出能控制干粉灭火系统
6、的启动和停止的控制信号,接收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 态。g)输出能控制防火卷帘门的半降、 全降的控制信号, 接收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态。h)输出能控制平开防火门的控制信号,接收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态i)输出能停止有关部位的空调通风、关闭电动防火阀的控制信号,接收反馈信号 并显示其状态。j)输出能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排烟风机和排烟阀等的控制信号,接收反馈信号 并显示其状态。k)输出能控制常用电梯, 使其自动降至首层的控制信号, 接收反馈信号并显示其 状态。1)输出能使受其控制的火灾应急广播投入工作的控制信号。m)输出能使受其控制的应急照明系统投入工作的控制信号。n)输出能使受其控制的疏散、诱导指示设备投
7、入工作的控制声号。o)输出能使受其控制的警报装置投入工作的控制信号。4.2.6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以手动或自动两种方式完成 4.2.5 条所规定的各 项功能, 能指示手动或自动操作方式的工作状态。 在自动方式操作过程中, 手动插入 操作优先。处于手动操作方式时,如要进行操作,必须用密码或钥匙才能进行操作。4.2.7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具有对单路受控设备的手动控制功能。4.2.8 当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发生下述故障时,应能在 100 s 内发出与火灾报警 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a)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触发器件之间的连接线断路 (断路报火警除外 );b)与输入输出模块间的连线断路、短路;c
8、)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主电源欠压;d)给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断路、 短 路;f)在备用电源单独供电时,其电压不足以保证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正常工作时。对于 a) 、b)类故障,应能指示出部位,对于 c)、d)、 e)、f)类故障应能指示出类 型。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并有消音指示,当有新故障报警信号时, 声故障信号应能再次启动 ;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之前应能保持 . 故障期间 ,非故障回路的正常工作 不受影响 .4.2.9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对本机及其面板上所有指示灯,显示器进行功能检查.4.2.10 具有可隔离所控制设备功能的消防联动设备 ,在隔离操作完成 2
9、s 内,应有 隔离指示并能查寻和显示被隔离的部位 .当恢复被隔离的设备时 ,在恢复隔离操作 20s 内应能使被恢复的设备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2.11 采用数字 字母显示式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显示要求 :4.2.11.1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够处理、贮存和显示来自各回路的状态变化信 息。在需控制受控设备动作的情况下,应符合下述要求 :a)100 回路以下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处理、 贮存、显示来自所有各回路的故 障状态信息 ;b)超过 l00 回路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处理、贮存、显示来自 10 回路(不少 于 100 回路 )的故障状态信息;c)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显示受控设备完成规定动作的
10、总数 ;d)受控设备动作的显示应采用循环显示方式, 确认每一动作设备应手动进行, 每 手动一次,变换显示一个动作设备。4.2.11.2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故障状态下应符合下述显示要求:a)100 回路以下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处理、 贮存、显示来自所有各回路的故障状态信息;b)超过 100 回路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处理、贮存、显示来自 lo回路 (不少 于 100 回路 )的故障状态信息;c)故障设备的显示应采用循环显示方式,确认每一故障设备应手动进行,每手动 一次,变换显示一个故障部位;d)回路故障信号的显示不应受到联动控制信号输出和反馈信号输入的影响。4.2.11.3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
11、隔离状态下应符合下述显示要求:a)100 回路以下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处理、 贮存、显示来自所有各回路的隔 离状态信息;b)超过 100 回路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处理、 贮存、显示来自 10 回路(不少 于 l00 回路 )的隔离状态信息;c)被隔离设备的显示应采用循环显示,确认每一隔离设备应手动进行,每手动一 次,变换显示一个被隔离设备;d)被隔离的设备状态信息的显示不应受到联动控制信号输出和反馈信号输入的 影响。4.2.12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采用总线控制方式时, 应设有总线隔离器 . 当隔离器动 作时,被隔离保护的输入输出模块不应超过 32 个。4.2.13 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处在联动
12、控制输出状态或故障和隔离状态未排除和 恢复前,手动操作复位机构不应改变该状态信息。4.2.14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采用总线控制方式时,还应至少设有六组直接输出接 点。到备用电源; 当主电源恢复时, 能自动转回到主电源; 主、备电源应有工作状态指示。 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下述最大负载条件下,连续工作 4h 以上:a) 所连接的输入输出模块的数量不超过 50 个时,所有模块均处于动作状态; b)所连接的输入输出模块的数量超过 50 个时,20 的模块(但不少于 50 个) 处于动作状态。4.2.16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具有显示或记录火灾报警和受控设备的动作时间的功 能,其日计时误差不
13、超过 30 s;仅使用打印机记录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 分等信息。4.2.17 对于微处理器 (计算机 )控制方式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手动或程序输入数 据时,不论原状如何,都不应引起程序的意外执行。4.2.18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承受表 1 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 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满足本标准第 5 章有关试验要求。表1试验名称试验参数试验条件工作状态高温试验温度40 不通电状态 14h正常监视状态 2h持续时间16h低温试验温度0不通电状态 14h正常监视状态 2h持续时间16h恒定湿热试验相对湿度92正常监视状态温度40 持续时间96h低温贮存试验温度一 40
14、不通电状态持续时间4h4.2.19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承受表 2 所规定的机械环境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 后的性能应满足本标准第 5 章有关试验要求。表2试验名称试验参数试验条件工作状态振动(正弦)试验频率循环范围10-55-10Hz不通电状态驱动振幅 (单振幅 )0.19mm扫频速率l 倍频程 min共振点上保持时间10min共振点上驱动振幅 (单振 幅)0.19mm振动方向X、Y、Z碰撞试验碰撞能量0.5J 土 0.04J正常监视状态碰撞次数每个易损点 3 次4.2.20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承受表 3 所规定的电干扰条件下等各项试验 , 试验 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满足本标准第 5 章有关
15、试验要求 .表3试验名称试验参数试验条件工作状态辐射电磁场试验场强10V m正常监视状态频率范围1MHz l GHz静电放电试验放电电压8000V正常监视状态放电次数10电瞬变脉冲试验瞬变脉冲电压AC 电源线 2kV其他连接线 1kV正常监视状态极性正、负时间每次 1min 共 3次电源瞬变试验电源瞬变方式通电 9s 一断电1s正常监视状态施加次数500 次施加方式6 次 min4.2.21 当交流电网供电电压变动幅度不超过额定电压 (220 V) 的+10-15,频 率偏差不超过标准频率 (50 Hz) 土 1时,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正常工作。其输出直流电压的电压稳定度 (在最大负载条件下
16、)和负载稳定度应不大于 5。4.2.22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电源插头(或电源接线端子 )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应分别大于20 M 、50M 。上述部位还应根据额定电压承受频率为 50 Hz ,电压为 1500V( 有效值,额定 电压超过 50V 时 )或 500 V(有效值,额定电压不超过 50 V 时 )的交流电历时 1min 的耐压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满足本标准第 5 章有关试验的要求。4.2.23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经受住本标准第 5 章所规定的各项试验,并满足本 标准的全部要求。4.3 主要部件性能4.3.1 一般要求 消防联
17、动控制设备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 同时应满 足以下各有关条款的要求。4.3.2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高度不超过 1.8m 。4.3.3 指示灯4.3.3.1 如采用钨丝灯泡时,应双灯并联运行,否则应有灯丝断线监视措施。4.3.3.2 应以颜色标识,火灾报警情号用红色表示;故障信号用黄色或淡黄色表 示;主电源及备用电源工作正常用绿色表示。4.3.3.3 所有指示灯应被清楚地标注出功能。4.3.3.4 在一般环境光线条件下,指示灯在距其 3m 处应清晰可见。4.3.4 字母 数字显示器显示火灾报警信号的字母 - 数字显示器,在环境光线强度 100-5001x 条件下, 应在
18、0.8m 处可读。4.3.5 电磁继电器4.3.5.1 接点宜采用双接点结构。4.3.5.2 非密闭型的继电器应设防尘结构。4.3.5.3 不得由同一接点同时控制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内部及外部电路4.3.6 变压器变压器初级额定电压在 300 V 以下,外壳应设接地端子。4.3.7 电子元器件4.3.7.1 宜进行三防 (防潮、防霉、防盐雾 )处理 .4.3.7.2 参数应符合最大工作电压和最大工作电流的要求 .4.3.8 熔断器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 , 其额定电流一般应不大于消防 工程自动控制设备最大工作电流的 2 倍. 当最大工作电流在 6A 以上时 , 熔断器的电 流值可
19、取其 1.5 倍. 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的地方 , 应清楚地标注出其参 数值.4.3.9 音响器件在额定工作电压下, 距离音响器件中心 1m 处,内部和外部音响器件的声压级 (A 计权)应分别在 65dB 和 85dB 以上、 115dB 以下。4.3.10 电压表 指示电压表一般应使其要指示的电压值在其满刻度的三分之二左右 .4.3.11 接线端子 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 牢固地标注其编号或符号, 其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 明。4.3.12 开关和按键 开关和按键应坚固、耐用,并在其上 (或靠近的位置上 )清楚地标注出功能。4.3.13 备用电源4.3.13.1 如备用电源采用蓄电
20、池时, 电池容量应可提供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监 视状态下工作 8h 后,按最大负载条件启动受控设备并工作 30 min4.3.13.2 电源正极连接导线为红色,负极为黑色或蓝色。4.3.13.3 在不超过生产厂商规定的极限放电情况下,应能将蓄电池在 48h 内 充电并恢复到正常状态 .4.3.13.4 电池应有极限放电保护功能。4.3.13.5 非密封式蓄电池应设有专用防腐蚀气体泄出的箱体, 且不应置于消防 联动控制设备内。4.3.14 微处理器 (计算机)式控制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操作系统及软件4.3.14.1 程序应贮存在不易丢失信息的存贮器中。4.3.14.2 每个贮存文件的存贮器都应标注文
21、件的号码和发行日期。4.3.14.3 现场编制的程序应能在断电源的情况下保持 14h 。4.3.14.4 软件应能防止非专门人员改动。 ,4.3.14.5 应能提供可靠的编程手段,确保应启动的特定设备准确可靠的动作。5 试验方法5.1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试验纲要5.1.1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试验程序见表 4。表4试验程序试样编号项目编号试验项目121主要部件检查试验2基本功能试验3通电试验4电源试验5电瞬变脉冲试验6电源瞬变试验7绝缘电阻试验8耐压试验9静电放电试验10辐射电磁场试验11高温试验12低温试验13振动(正弦)试验14恒定湿热试验15低温贮存试验16碰撞试验注:号表示试样进行此项试验。
22、5.1.2 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是型式试验,受试产品试样数应不少于二台,并在试 验前予以编号。5.1.3 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试验程序表中 110 项试验应在 1116 项试验之 前进行。5.1.4 如在有关条款中没有说明, 则各项试验均应在下述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 35 ;相对湿度: 45 75 ;5.1.5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时,则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土 5 。5.1.6 试样在试验之前均应进行外观检查,符合下述要求时方可进行试验:a)外表无腐蚀、涂覆层剥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b)紧固部位无松动;c)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5.2 主要部件检查试验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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