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公房有偿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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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大学公房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房管理,合理、 有效地使用学校公房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公房是指产权或使用权属厦门大学,由各学院及有关单位、研究院等教学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各学院”)使用的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和资产经营公司、后勤集团、医院等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 使用的办公用房。机关部处和其他直属单位等非教学科研机构使用学校公房的管理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第三条 学校公房使用应遵循“有偿使用、合理收费”的原则。各学院及有关单位使用学校公房应向学校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设在各学院内的校级教学公共平台应先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
2、房产资源使用费,学校教务部门再根据该平台开放程度和开放量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第四条 各学院及有关单位按照其占有学校公房的建筑面积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缴纳标准暂定为1元/月平方米,每学年按12 个月计算。该标准今后可视学校发展情况予以调整。多个学院及有关单位共同使用一栋建筑物的,根据其实际使用面积与该栋建筑物使用面积的比例确定其占有学校公房的建筑面积。第五条 房产资源使用费每学年结算一次,由财务处根据学校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后勤处”) 提供的数据统一从各学院及有关单位经费(除“985 工程” 、 “211 工程”专项经费外)扣缴。第六条 资产后勤处是代表学校施行公房有偿使用的管理
3、部门,履行下列职责:1、 组织制定和执行公房管理的宏观政策以及宏观调控各学院及有关单位的公房总量;2、 建立健全校、院二级学校公房使用管理档案,运用科学手段加强学校公房规范管理;3、 测算各学院及有关单位房产资源使用费,经与各学院及有关单位核实后,及时向校财务处提供有关数据;4、 检查、监督各学院及有关单位学校公房使用情况,制止各种不合理使用行为。第七条 各学院及有关单位有权制定本单位的内部公房管理办法,对本单位占有的学校公房进行内部分配,做好本单位公房的日常检查、维护和报修等管理工作。各学院及有关单位制定的内部公房管理办法需向资产后勤处报备。各学院及有关单位占有的学校公房仅限本单位的工作使用,不得将学校公房出租或变相出租。各学院及有关单位如需对其占有的学校公房进行内部改造或改变用途,需向资产后勤处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后勤处审核并报有关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第八条 学校对收取的房产资源使用费实行专项管理,优先用于改善学校教学科研用房条件。第九条本办法由资产后勤处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 3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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