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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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8 页 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 范本 第 2 页 共 8 页 申诉人(案外人):李杰冲(曾用名李冠达) , 广东省 XX市人,住本市河西街道办 x路 x号 被申诉人(被执行人):李某郭,曾用名李某国,男,52 岁, 汉族,广东省 XX市人,住 XX市河西街道办 1路一横巷 x号。 被申诉人(案外人):李亚娟,女,46 岁,汉族,广东省 XX 市人,住 XX市河西街道办 x路一横巷 x号,被执行人李某郭的 妻子,执行标的物买受人。 被申诉人(申请执行人):XX 市杨梅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超振,该社主任。 住所 XX市杨梅镇。 申请事项: 指令 XX市人民法院撤消(20xx)化法
2、执字第 1680号之一民事 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将被执行的标的物即化国用(20xx)第 第 3 页 共 8 页 0600096号、粤房地证字第 c4631939号房地产,执行回转给化 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 事实和理由: 被执行人李某郭 20xx年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 保修总厂名下的位于 XX市东山街道办上街东路 69号的房产证 为粤房字第 1186221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号为茂许证化字第 069号的房地产为其本人向 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贷款提供财产 担保。其后李某郭不还款因而成讼,XX 市人民法院依 XX市杨 梅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该院作出的(20xx)化民初
3、字第 2670 号 2671号两份民事调解书,于 20xx年 3月 8日作出(20xx) 化法执字第 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 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上述房地产,裁定给买受人李亚 娟(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 。并变更登记为化国用(20xx)第 0600096号、粤房地证字第 c4631935号房地产。 前述房地产登记在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保修总厂名下, 该厂是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的属下企业,两个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均为李振郁(已于 20xx年 2月 4日身故) 。化州县公安局 保安服务总公司是化州县公安局 20xx年申请设立的集体企业, 经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同年,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设 第 4 页 共 8 页 立机动车保修总厂。20xx 年 2月 15日开始,化州县公安局将 保安服务总公司承包给李振郁经营, 协议书约定由承包者进 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后所有经营资金,由承包者负责, 所经营收处除上交公安局承包费外,均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后 经营的贷款债务均有李振郁负责,公安局不负连带责任;20xx 年 2月 15日之前原属保安服务公司的石场、地皮全部交回县公 安局所有;承包经营中所需经费及一切费用开支由李振郁负责 支付,公安局不负一切责任。20xx 年 6月 3日,化州县计划委 员会核准: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在上街垌东湖路 (现上街东路
5、)建办公室 220m2、宿舍 300m2,投资 9.9万元由 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自筹解决。同日,XX 市城镇建 设管理局根据计委上述文件批准保安服务总公司上述项目用地 332.2m2。20xx 年 12月 29日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在上述用地 建房,XX 市国土局同月 30日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 (茂许证 化字(20xx)069 号) ,准予建职工住宅。后该公司保修总厂 建成一层住宅,因扩路实建面积用地只有 225m2,并在 20xx年 报建加建三层后建成四层住宅。此期间的用地及建房资金费用, 都是公司承包经营者李振郁投资的。 李振郁负责经营管理及其后承包经营期间,曾经与被执行人李 某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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