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无效民事行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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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无效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肯定和 固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劳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第 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含 义是: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 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2)固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 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 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3)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 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劳,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劳。若是 该无效行为知足侵权行为、不妥得利或其他损害补偿的法律要件时, 仍得发生
2、侵权、不妥得利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效劳。易言之,无效民 事行为之无效,是意思表示无效,而不是该行为完全没有法律效劳。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讹诈、胁迫的手腕或落井下石,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所为的;(4)歹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违背 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 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但1999年发布的合同法对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却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有很大不同,其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合同无效:一方
3、以讹诈、胁迫的手腕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歹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第53条又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 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即合同法没有把主 体资格不合格,和讹诈、胁迫、落井下石损害国家之外人的利益等合 同置于无效,而是规定在可撤销行为中。对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属于无 效的“经济合同违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合同法根本没有提及, 结合20世纪8()年代至今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变成市场经济的改革,这 个条文大体已经失去其意义了。经对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对无效民事行
4、为和无效合同规定的 梳理归纳,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有:(一)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因没成心思能力,不发生法 律行为之效果意思的效劳。法人实实施为能力范围之外的行为,特别 是违背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不生效劳。(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若 在意思形成和表示进程中欠缺自由乃至完全不自由,按合同法的规 定,一方以讹诈、胁迫、落井下石的手腕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则应属无效,不能依照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劳。(三)歹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歹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是行为 人两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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