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与中国网络版权法比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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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PP与中国网络版权法比较研究 一、中国与TPP网络版权法中的相关内容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简称TPP,下同)是十二个环太平洋国家之间的贸易协定,包括美国、日本等12个国家。经过6年的谈判,现于2016年2月4日在奥克兰正式签署生效。可以说,TPP知识产权内容代表了当今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最新方向,它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增加了保护客体、执行更为严格执法措施。1 而具体到网络版权方面,包括最终文本在内的三个文本中都有专章“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描述。其是否规定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是否会像特别301条款一样对中国产生挑战,都迫切需要将TP
2、P与中国两方在规制方面的比较,以让我国更从容的面临TPP在网络版权方面的挑战。 在中国,网络版权严格来说并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它是指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而其中网络著作权是指版权人及其权利人对其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进行传播而专有的权利。2而TPP中对于网络版权的界定,则是参照美国的相关界定。在1976年颁布的美国版权法中,认为版权人及相关权利人拥有复制、发行、展出、表演和演绎等5类专有权利(第106条),版权人及相关权利人有控制享有版权的国外输人复制或录影和录音等作品的权利(第602条),凡违反上述规定版权人的专有权利的行为,均属侵权行为(501条)。3 就立法而言,我国国务院先
3、后出台了电信服务标准、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定,强调网络服务商的自身定位和侵权责任归属问题。新出台的著作权法年大幅调整旧的著作权法的规定,并新添了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条款,强调作者对权利人的管理?啵?其他人不得在未经许可情况下,私自侵占其作品或其技术手段,并新增了原版作者独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参考了美国版权法的规定,较为全面地规定了互联网的各类法律问题,开拓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网络新时期。4 在2016年正式签署的协议中,TPP该章节第一条明确要求各缔约方应确保法律补救措施可供权利人处理网络版权侵权,并应建立或维持有关在线服务提供商的补救措施和最后安全港。总
4、的来说,TPP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及权利者的角度,要求各国政府予以立法,提供执法程序以允许权利人进行有效的行动打击知识产权章节所说在网络环境发生的版权侵犯(包括相关权利)。 二、中国与TPP网络版权规制的差异 根据2015年维基百科泄露的TPP知识产权附件最终版本,与中国的差异集中在“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该章节中共有九条。 其依次涉及的方面有:有关在线服务提供商(就是法律互联网服务)的补救措施和安全港各国解决相关侵权行为须有的法律规制在线服务提供商的反通知义务金钱救济诉讼程序的规定责任的抗辩宣示性条款。 鉴于中国有关网络版权法的相关法条均来
5、自于TRIPS,其与TPP的差异并非巨大。就有关在线服务提供商(就是法律互联网服务)的补救措施和安全港而言,我国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借鉴移植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的“避风港”原则.与原则与TPP的补救措施和避风港相类似。例如就金钱救济限制而言,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与TPP第一款(b)项类似。 但就具体而言,TPP详细规定了限制的内容包括(a)传播,递送,或者提供网络资料间的链接时并未修改其内容,或在该技术过程中自动完成的对该材料的中间性的和短暂性的存储;(b)通过自动化方法实现高速缓存;(c)通过用户的提示,存储在于由网络服务提供商或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控制或运营
6、的系统或网络上的资料;和(d)用网上的信息位置工具(包括超链接和目录),指引或连接用户到某一信息的位置。但中国并未如此详实规定。 就各国解决相关侵权行为须有的法律规制而言,TPP要求(a)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获得实际知识,迅速删除或无法访问他们自己网络或系统上的资料,或认识到侵权是很明显的事实或情况,比如像从权利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收到涉嫌侵权的通知.(b)一个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因基于善意删除或丧失网络信息的链接,并且与(a)款所述一致,应当免除任何责任,只要其提前或之后及时采取合理的步骤通知权利人其材料被删除或禁用。 词条规定了红旗原则,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借鉴了这个原则。该条例中规定
7、,网络服务商必须“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盗版的存在,才能获得“避风港原则”的庇护。5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许春明表示,避风港原则可能不避风,在判定网络侵权时,红旗原则应优先于避风港原则。6这与TPP都建立了一套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通知与删除”的简便程序,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的认定提供了一个较为明确的标准。 TPP明确规定了在线服务提供商的反通知义务,“反通知”规则又为网络用户提供了有力的救济途径,避免其民事权益及言论自由遭到不当损害,因此具有重要的意义。7 2014年,我国出台的网络侵权责任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反通知权利”:网络用户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
8、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内容未侵犯“被侵权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反通知,要求恢复被删除的内容,或者恢复与被断开链接的内容。 在金钱救济方面,TPP中明确规定的“每一缔约方应保证其法律制度提供真针对故意在通知和反通知中作出重大虚假陈述并因互联服务提供商对该虚假陈述的信赖而给任何利害关系方造成损害的任何人的金钱救济”。鉴于金钱救济是最有力的打击方式,我国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亦有详细规定。 在诉讼程序的规定方面,TPP要求每一缔约方应按照该缔约方的法律体系与正当程序和隐私原则,规定司法或行政程序,使已经提出法律上充分的版权侵权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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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PP 中国 网络 版权法 比较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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