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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伦理与和谐社会”全国学术研讨会综述 2007年9月22日25日,由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和南京师范大学联合主办的“企业伦理与和谐社会”全国学术研讨会在江苏南京举行,来自全国伦理学界、经济学界、企业界以及政界等五十余名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提交论文34篇,围绕“企业伦理与和谐社会”这一主题展开了极富成效的热烈讨论。 1高度肯定了加强企业伦理建设的时代感和紧迫性。与会学者一致认为,和谐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属性,也是全人类自古至今的共同理想,更是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企业伦理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没有道德的企业,就不可能有和谐的社会。但是,企业与
2、和谐社会之间并不具有天然的一致性,资本追逐利润的逻辑与社会要求和谐的逻辑之间存在着各种可能的冲突,如何约束和规范企业资本的逻辑,使之纳入到社会和谐的轨道上来,正是实现和谐社会的核心问题。 2深入讨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依据问题。与会学者一致反对“企业非道德神话”,认为企业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在企业为什么要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上,与会学者主要提出了三种不同观点。一是“公民身份”理论,企业也是现代社会中的公民,它一方面必须为它所享受的各种权利履行与之对等的义务,另一方面必须承担作为一个行为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行为不是封闭的、孤立的行为,它必然会对一些利益相关者(如雇员、顾
3、客、供应商、社区以及环境等)的利益产生影响,因而应该承担对于这些行为相关者的各种责任。三是德性论思想,企业首先是一个行为者,企业行为者的美德具有使企业更为卓越的功能,为了促进和完善企业的经济功能,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美德。 3具体分析了确定企业社会责任所必须考虑的各种背景性问题。在讨论企业应承担何种社会责任时,学者们提出,必须根据企业所处背景的不同确定有针对性的社会责任。从企业的社会文化背景看,提出应该根据中国社会文化的主要特点,确立中国式的企业社会责任从经济发展方式的背景看,认为当前的经济发展方式应该是循环经济,必须参照循环经济的要求来确定企业的社会责任;从企业的生命周期背景看,每一个企业都要
4、经历出生、成长、成熟等发展阶段,必须对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企业提出不同的社会责任要求。 4全面讨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体系问题。在构建什么样的企业社会责任内容体系方面,与会学者提出了三种不同的观点:从企业责任的不同类型出发,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应该包括经济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文化责任等;从企业行为的不同层次出发,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应该包括对企业内部的责任、对其他企业的责任、对社会的责任和对自然界的责任等;从企业运行的不同环节出发,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应该包括生产责任、交易责任、分配责任和消费责任等。 5详细考察了一些具体企业在具体领域的具体社会责任问题。在针对特殊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方面,学者们分别探讨了
5、家族控股公众公司以及苏南权威领导下的乡镇企业的伦理问题在企业的不同责任问题方面,学者们分别探讨了企业的安全责任问题、生态责任问题、消费责任问题、管理伦理问题、决策伦理问题以及信用伦理问题;在企业不同行为类型的社会责任问题方面,有学者专门分析了企业非理性行为所引发的道德问题。 6深入探讨了企业伦理建设的具体路径问题。在如何让社会责任进入到企业内部的措施方面,学者们提出了众多意见:从同一企业在不同国家实行不同道德标准的现象出发,提出背景性制度安排应该是决定企业道德的关键因素;从自发性市场经济的内在缺陷出发,认为加强政府的监管之责是制约企业的根本所在;借鉴国外企业伦理运动的经验,提出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行动才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外部制裁力;还有一些学者更为强调企业道德教育以及社会舆论监督等途径。 7与会学者经过充分交流后达成了三点共识:第一,学者们应该具有更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更关注重大的社会现实问题,而不能只停留在书斋之中孤芳自赏;第二,伦理学的学者们必须积极走出伦理学这个小圈子,与其他学科、其他行业、其他部门的专家学者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交流对话;第三,企业伦理学学者必须通过发出自己的呼吁,影响企业决策以及政府政策,使之真正进入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大潮中来。 (作者:李志祥 南京师范大学经济伦理学研究所博士、副教授,江苏南京21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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