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公平交易规则》的法学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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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图书公平交易规则的法学分析一、问题与引言 2010年1月8日,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和中国新华书店协会联合发布了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图书限折令”),规定新版图书出版一年(以版权页出版时间为准)内,进入零售市场时须按图书标定的价格销售。针对网上书店或会员制销售等特殊情况,新书优惠的价格不得低于版权页定价的8.5折。该规则一出台,立即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和激烈的争论。不同群体站在不同立场表达出了截然不同的声音。 消费者群体的普遍反应是“难以接受不能网购便宜新书”。代表消费者利益的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和律师协会为此甚至发出联合声明,认为“限折令”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建议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2、。规则的制定者则表达了迥然相反的观点,认为“不打折”和“限折”实际上保护了消费者利益,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既不是经营者,也不是行政机关;既没有市场支配地位,也没有行政权力,不可能涉嫌垄断。面对图书相关行业协会与消费者的对立立场,出版发行界和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也表达了各自的理解。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罗紫初认为,新书不打折其实是国际出版业通行的做法,能够限制恶性竞争和不公平竞争,保护读者获取丰富出版物的权益从而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宏伟和刘俊海则认为,图书限折令不具有法律效力,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多项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不利于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图书市
3、场竞争秩序。 多方观点的僵持不下一方面反映了多方主体对图书限折令本身效力和目标的理解冲突,另一方面也折射出了我国当前图书定价市场的混乱局面。要平息这场争议,首先需要回答图书限折令在法律上是否具备合法效力,以及是否如规则制定者而言能够最终给消费者带来好处。但是问题远不止于此。在我国于加09年7月经国务院正式通过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使得文化产业成为国家重点推动产业的背景下,作为文化产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图书产业在产业化和市场化道路上面临的竞争与垄断图景,俨然已是限折令出台的重要背景。图书限折令的出台是一个侧面,通过分析限折令的法律效力,考察限折令出台的背后深层次原因,以及应然和实然之间存在着的巨大背离和
4、冲突,能够窥见我国当前图书行业的竞争与垄断情况,为我国文化产业竞争秩序的构建提供一个视野和路径。 二、图书限折令的条文分析 图书限折令引发的争议首先集中于对限折令条文本身合法性的质疑,而这个问题实际上又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业协会作为规则制定者的主体适格生问题,二是规则条文自身的法律效力问题,三是规则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问题。 1行业协会的规则制定权问题。行业协会作为一种组织化的“私序”组织,是社会个体基于自动形成的个人关系资源或自愿加入的组织化团体,在长期交往博弈中而达成的自我约束机制。引作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外的第三方力量的重要代表,行业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即是代表并服务于会员企业,对
5、接市场和政府,作为一个自律性中介化解市场和政府的失灵现象。为了实现其代表、服务、中介和自律之功能,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独立主体必然要具备一定的自治权,这种权力或来源于成员企业的契约,或来源于法律直接授权,也可能来源于行政授权。但是不论行业协会的权源来自于何处,都必须遵守自治的核心原则,即“自治的治理者和被治理者是同一的”。若超越了该限定,则行业协会显然不是在行使“自治”权力,而是根据法律授权或行政授权代为履行行政机关的特定行政权力。图书限折令的制定并未获得法律或行政授权,因此其规制制定权应认定为来源于相应协会成员的契约式授权。正如限折令第4条和第30条所指出的,本规制为“行业自律行规”,对供货商、
6、经销商具有“自律约束力”。但是其第2条又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图书交易活动的供货商和经销商,应遵守本规则。这意味着不属于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和中国新华书店协会成员的图书供货商和经销商也必须遵守限价规定,显然已经超越了行业协会的“自治”权限。限折令第22条和第23条关于新书不准打折销售和网售不得低于八五折的规定更是直接将权力触角伸向了消费者,通过一种变相的联合定价方式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人为地为消费者创设了义务和责任。因此,尽管行业协会为了实现其自治功能有权制定一定的规章制度,但是其所制定的规则不能超越自治的范围。从“自治”转为“他治”的条件只能是有法律
7、或行政的明确授权。图书限折令的诸多条款明显超越了自治范围,却又未得到法,律或行政的明确授权,因此在合法性上不能得到支持。 2条文的法律效力问题。对于图书限折令合法性的怀疑还来源于限折令的相关规定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我国反垄断法第16条明确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实际上,行业协会以充分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为目的,往往不希望企业之间开展实质性的竞争,经常以“自律”的形式,组织会员企业签订价格同盟协议等限制竞争的协议,具有天然的反竞争倾向。因此如果行业协会的价格协议行为在一定领域内实质性地限制了竞争,自然应该由反垄断法加以规范。问题是,行业协会的价格卡特尔行为也可以由于政策性
8、的或协会自治管理的原因而取得豁免。图书限折令显然不是出于管理成员企业的需要,但是是否具备部分的政策性功能却存在争议。在国外很多国家,出于保护中小型书店和维护图书多样性的考虑,图书市场的价格固定行为往往得到法律的支持和鼓励。但是我国反垄断法和相关法律并未针对图书行业的价格协议行为做出豁免规定,因此应认定禁止垄断价格协议的规制适用于所有的行业,图书行业亦不例外。三大行业协会发布限折令的行为显然已经属于固定图书价格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而且,根据国家物价局和新闻出版署于1993年4月联合发布的关于改革书刊价格管理的通知,除大中专教材、中小学课本以及党和国家重要文献外,我国一般图书的价格
9、均由出版机构根据纸张成本、印刷工价和发行册数自行确定。三大行业协会制定限折令规范一揽子图书价格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实施价格垄断行为的规定, 也剥夺了出版社自主定价的权利。 3条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问题。尽管图书限折令违反了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合法性上得不到支持,但是如果其具备实施上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那么就有必要通过修改或增加法律规定的形式对图书市场的定价问题做出合理回应。问题是,图书限折令本身不仅不具合理性,也不可能被有效实施。在图书限折令中,不仅没有“一般”、“原则上”这些模糊的字眼,而且几乎从头至尾贯穿了“应”、“不应”、“不允许”、“必须”等强制性的词语。但是条文的“明
10、确强制性”规定却与现实反应形成了强烈对比。在国内最著名的网上书店“当当网”和“卓越亚马逊”上,“2010年畅销书六九折封顶”的广告仍然醒目可见,八折以下的新书更是大量供应。限折令的实施不得不面临经销商群体的“囚徒困境”难题:即第一个实施限折令的经营者必然会遭遇销售量下降和市场萎缩的不利后果。在此形势下,若无严厉的处罚措施和精细的发现机制,没有哪个经营者会有遵守规则的意愿。问题恰恰在于。尽管限折令设置了相当严厉的处罚措施,但是要发现“违规”行为实属不易。即使大型的零售书店和网络书店容易监管,现实中存在的形形色色的中小书店和网点也会使得查处措手不及。而且,书店完全可以通过捆绑销售方式规避限折令的规
11、定。再者,出于对限折令的不满,消费者反而被变相地鼓励购买盗版书,这亦使得我国图书市场的竞争情况更为紊乱。更为严重的是,限折令只字未提图书出版业的去垄断化问题,对新华书店长期以来垄断图书零售市场的格局更是毫无触动,不可能实现实质性的交易“公平”,只能算是图书行业相关既得利益者维护自身垄断利益的一纸契约。 三、图书限折令的动因分析 在合法性和合理性均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图书限折令仍然能够破茧而出,意味着其背后必然存在某种无形的激励。这种激励或者如规则制定者和规则本身所言明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益”,或者根据经济人和理性人之假设,是源于制度约束下的强烈的自我利益取向。限折令中所体现的目标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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