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党委书记民主生活会发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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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乡党委书记民主生活会发言 今年以来,本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实践“三个代表”,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尽心尽责地抓好全乡党风廉政建设,努力加强自身廉洁自律。本人积极深入学习十六大精神。根据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关于开始民主生活会的通知精神和具体要求,联系自己的思想工作实际,查找差距和不足。现汇报如下:一、认真学习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月份以来,本人通过“保先”学教活动,深刻认识到党开始实施社会主义现代化第三步战略部署的新形势开展“保先”教育活动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深刻领会了十六的主题、灵魂和
2、报告的精髓,全面准确地把握住十六大的精神实质,加强了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内涵、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的认识;进一步牢固树立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思想,明确了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十六大报告提出的确各项任务,为我乡今后的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同时,做为乡党委书记,本人在带头开展学习的同时,认真抓好党委中心组以及全乡党员干部的学习。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了班子成员协助抓好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了广大党员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使之成为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的模范,成为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模范,成为勇于实践、锐意创新的模范。二、认真贯彻
3、执行条例规定,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本人严格遵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及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带头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关制度,推进党委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一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乡党委书记职责,充分发挥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有效地促进了我乡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维护和保持了我乡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二是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严格按照党委个人分工职责督促班子成员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对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都由集体讨论决策,从而保证了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三是发扬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
4、良传统,经常深入基层,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进一步密切了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四是加强班子和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的理论教育,以“五个好”为目标,切实抓好基层组织建设,努力提高基层领导干部的全面素质,为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三、当好廉洁自律表率,树立自身良好形象。一年来,本人在工作中带头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精神,日常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在工作、生活中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袭,在经济交往中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5、做到不占、不贪、不受,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身体力行“六禁止”、“七不准”。严格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纪委的决定,率先垂范地抓好全乡党风廉政建设。努力改进思想作风、学习、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关心群众疾苦,努力为民排忧解难,经常深入农村基层,及时帮助解决困难,努力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各项工作。四、存在差距和不足。针对这次民主生活会的要求,本人实事求是地对一段时间以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找出了思想认识的不足和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自身理论系统不全,层次不高,理论学习还不够深入。因工作的繁忙而挤占理论学习时间,对理论学习有时还满足于实用主义,缺乏系统性
6、和全面性。2、宗旨意识还不够强,工作务实作风还不够落实,服务群众的办法和手段还不够。对机关内部管理上监督检查还不够到位。3、坚持正确的理论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够。4、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抓得还不平衡,对基层党员队伍管理较松散,党建工作的先进点还不够。5、联系群众不够密切,为基层干部和群众考虑不够周全,为基层和群众办实事、好事跟不上群众的要求。6、农村文化工作力度小。对如何活跃和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用社会主义文化占领农村阵地还缺乏有效的措施。7、由于日常事务繁忙,下基层调研不够,驻村时间偏少。以上自我批评如有不足之处,敬请在座各位同志多提宝贵意见 发 票 号 码 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产保险有
7、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 保险货物项目 保险金额(表格呈现) 总 保 险 金 额:_ 保费_费率_ 装 载 工 具_ 开 航 日 期_自_ 至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保 险 公 司 赔 款 偿 付 地 点 出 单 公 司 地 址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
8、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
9、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
10、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
11、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
12、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
13、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
14、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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