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船舶保险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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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国内船舶保险单 被保险人:_保险单号码:_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单载明的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和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开各种船舶的保险船舶种类船质用途制造总吨位船舶造价保险金额费率保险名称结构年份或马力费航行区域载重吨船籍港总保险金额:人民币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总数:人民币特别约定:保险公司或代理单位签章年月日经理(副经理):_主管负责人:_复核:_制单:_ 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_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
2、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_元,最高为_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
3、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
4、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保险费。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
5、,保险单开始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_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保险人(公章):_投保人(公章):_代表人(签字):_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
6、签订地点:_附件附件一: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人数人(另附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按所附被保险人名单中所填明的受益人为依据保险金额总数人民币(大写) 保险费率 每年每千元元角 保险费 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 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从事主要工种 备注 每一被保险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元。附件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人数人(详附被保险人名单)保险金额总数人民币(大写) 保险费率 每千元元角 保险费 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 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特别约定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
7、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
8、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责任 第五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9、、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特种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10、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特种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特种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八)保险特种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特种车辆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
11、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特种车
12、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五)保险特种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八)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十)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或操作人员使用保险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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