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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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民事诉讼代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所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实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律师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其职责是:在委托信授权范围内,参加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第三条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秉公办案,仗义执言。第二章收案第四条收案应具备以下条件: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或原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属于
2、人民法院管辖;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及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委托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的,应有合法证明。不接受委托人无权诉讼和明显无理的案件。第五条收案程序先由接待人员向当事人问明案情的基本情况,分析事实和证据的可靠程度,明确该案是否符合收案条件。对符合收案条件的,向该部的部长介绍,由该部部长指派承办律师,如部长本人承办需经主任、副主任审批。承办律师,应及时与委托人面谈,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然后进行收案登记,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收案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只有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已经决定再审的条件,律师事务所才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时
3、,可以由本所视情况指派两名律师担任同一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但须明确主要代理人。两位代理律师对案件认识不一致时,不准向当事人透露,应通过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研究决定后统一口径。当事人已委托了一名代理人或收案后发现就本案已委托一名代理人时,应与该代理人交换意见,如意见基本一致,可以共同代理,否则,应向委托人讲明情况,由其任选一名代理人或就不同事项,分别授予不同权限进行委托。第三章订立委托代理合同第七条收案后由承办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一式二份,一份由委托人保存,一份由承办律师附卷。第八条代理权限是确定律师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范围,检验代理行为是否有效的基本
4、依据。因此,双方在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必须对代理权限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应笼统地填写含义不明的“全权代理”、“一般代理”或“诉讼代理”。第九条代理权限有一般代理和全权代理两种。一般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代为起诉、应诉;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申请执行;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全权代理是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代为放弃、变更或
5、增加诉讼的请求;代为和解;代为反诉;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一般代理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接受全权代理中一项或全项。第十条委托人为法人的,双方所签委托代理合同还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四章阅卷第十一条承办律师凭本人执业证和委托代理合同到人民法院查阅卷宗。阅卷一般应在法院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需将卷宗携出法院,应经法院有关人员同意。第十二条阅卷要认真细致,弄清当事人起诉或答辩的事实,诉讼请求或答辩的事实,诉讼请求或辩驳、反诉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政策的规定,重点分析判断证据及其来源是否合法、确实、充分。第十三条阅卷应作好记录。记录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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