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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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教师职务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坚持以业绩、能力、贡献为依据,突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教师师德、学风建设,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本部在职在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教职工。第四条 各系列评审对象:(一)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二)高等学校实验系列:各实验室、研究所等部门配合科学技术研究、教学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三)高
2、等学校自然、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从事科学研究的工作人员。(四)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从事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划、计划评估及师资的规划、培训和管理工作的人员。(五)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兼任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党课等课程教学的现任党务干部、共青团干部、学生管理部门干部及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上述人员同时从事其它专业技术工作,可申报其它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现已调离人员,不能参加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评审。(六)图书资料专业技术系列:从事图书、资料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但在图书资料部门从事计算机、缩微、声像、古籍修复
3、等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按工程技术职务系列申报。(七)工程技术人员系列: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五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师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风端正,团结协作。遵守学校的教学规范,履行教师聘约,积极承担并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为合格以上。第六条 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 在规定的年限上须顺延申报:(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顺延1年;(二)受单位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者,顺延1年;(三)任现职期间教学业绩考核等级有2个D或
4、最近一次考核为E或年度内发生一级教学事故者,顺延1年。(四)伪造学历、学位、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评审资格或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现任教师职务资格。第七条 申报人员在学历(学位)、任现职年限、岗前培训、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教学工作量、继续教育(进修)等方面达到或完成浙江省人事厅、教育厅和学校所规定的相应要求。第三章 具体要求和有关规定第八条 学历(学位)的要求本规定所指学历为国民教育序列学历。讲师:1973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须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特殊引进人才除外,如演艺、摄影人才等),1973年
5、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须大学本科毕业。副教授、副研究员(自然、社会科学研究):1973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须具备博士学位;197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高级实验师、思政系列副教授、教育管理系列(副研究员):40周岁及以下者,须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教授:1963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须具备博士学位;196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须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自然、社会科学研究(研究员):40周岁及以下者须具有博士学位。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系列研究员、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教授:40周岁及以下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第九条 任职年限的要求
6、参加工作后,参加脱产进修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累计,但脱产进修年限不能累计,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一)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1、博士学位获得者;2、硕士学位获得者,累计工作三年且在我校工作满一年。具备上述之一条件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1、担任四年或四年以上初级职务工作;2、获得硕士学位、已承担两年左右初级职务工作,且在我校工作满一年。具备上述之一条件者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1、担任讲师职务满五年;2、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具备上述之一条件者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四)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担
7、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五年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第十条 岗前培训的要求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简称“岗前培训”,新补充到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和1998年起到学校教育管理岗位的研究人员需参加岗前培训。第十一条 教师资格证的要求申报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研究生主干课的要求1971年以后毕业的大学(含大学普通班)毕业的教职工,申报(或转评)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需具有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4-6门课以上)合格证书。第十三条 外语的要求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8、A级合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合格。免试条件详见附件1。2011年1月1日起,40周岁及以下者申报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相应等级考试作为聘任的条件之一。第十四条 计算机能力的要求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四个模块考试合格。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三个模块考试合格。免试条件详见附件2。第十五条 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兼)等学生管理工作的要求(一)讲师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兼)等学生管理工作。(二)副教授
9、任现职以来,须担任班主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导师、辅导员(兼)等学生管理工作。原则上要求独立指导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2届以上且指导过学生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三)教授任现职以来,须指导青年教师讲课,独立指导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2届以上且指导过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有硕士点学科须指导硕士研究生2届以上。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量的要求(一)申报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应系统讲授过一门以上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课程(含研究生处、钱江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的课时,按比例折算),基本教学工作量每学年为34周计算,平均每周不少于6课时,即204课时/学年。(二)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
10、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基本教学工作量的70%,即142课时/学年。(三)申报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的教师,按平均每学年教学工作量36(48)学时掌握。党课、团课以及就业指导、社会实践带队、为学生做专题报告、审阅学生思想总结和书面评语、编写教材等均适当计算教学工作量。(四)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国(境)外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减免。(五)教学工作量和教学成果由教务处、研究生处、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审核,经审核不合格者不得推荐申报。第十七条 科研工作的要求科研工作的要求见附件3。科研工作成果由科技处负责审核,经审核不合格者不得推荐申报。(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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