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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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工作手册莆田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二O一O年十二月前 言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市效能办关于印发莆田市开展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法20091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莆政法20098号)文件通知精神,我办高度重视,主任亲自抓,分管副主任具体抓,并指定人秘科牵头负责具体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我办还成立了领导小组,由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担任成员,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人秘科,促进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据统计,这次清理,涉及我办行政职权类别有行政确认4项。这些项目我办全部按照要求,制定了权力编码、确定了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员、分管领导,
2、明确了承诺办结时限,梳理了法律依据,绘制了权力运行流程图。为确保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我办制定下发了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方案及其相关制度,确保依法、文明、高效行政。2010年12月目 录(1)莆田市外侨办开展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2)莆田市外侨办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制度(3)莆田市外侨办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制度(4)莆田市外侨办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5)莆田市外侨办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流程图莆田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文件莆市外侨201036号莆田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办各科室: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市效能办关于印发莆田
3、市开展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法200911号)、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法20108号)文件精神,我办制定了开展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莆田市外侨办开展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我办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根据市法制办、市效能办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为确保开展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制度创新为基础,以
4、监督制约为保障,以依法实施、全面真实、注重实效、便于监督、高效快捷为原则,加快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力度。二、目标任务按照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要求,依法全面清理行政权力、摸清权力底数,编制内容详实、职责明晰的职权目录,绘制程序严谨、执行有序的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和创造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机制和模式,使权力“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有效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三、实施步骤特成立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5、组 长:陈亮(主任)副组长:陈锦堂(副主任)、黄景亮(副主任)成 员:许金腾、张碧娟、林佩霞、吴汉武(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0年5月20日至5月31日)。1、组织开展调研,起草下发莆田市外侨办开展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2、从相关科室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确定相对明确的责任人、联系人,明确工作职责,统筹安排整个工作。3、召开动员部署大会。4、相关科室要相应明确负责人员,抽调业务骨干,配齐人员。(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6月1日至12月上旬)。围绕规范行政确认配置、运行和行使结果三个关键环节,从人、财、物、事管理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重要部位入手,全面开展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要对照
6、本实施方案进行分类、固化,确保工作衔接有序,不断提高工作质量。1、清理行政权力(6月1日至6月30日)。清理工作必须做到“四个对应”,即与法律法规相对应、与科室职责相对应、与机构职能相对应、与上级主管部门职能相对应。(1)清理的范围:本科室所执行的专门职权;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确定的共有职权;以本科室为主要执法部门行使的职权;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职权。(2)清理的依据: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对于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权力原则上予以取消或废止。以部门“三定方案”的规定为依据。以相应等级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3)清理的方法:按照“自上而下
7、”与“自下而上”相结合进行清理,即由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科室,从上而下进行梳理;另一方面对照工作人员实际职责自下而上进行比较。对清理出的职权项目,逐项登记造册。2、填写莆田市外侨办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7月1日至7月31日)。对清理出来的行政确认权力,要依法科学分解,填写莆田市外侨办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逐个界定层次,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权力的类别,逐项列明项目名称、权力依据、具体规定、适用条件、程序、办理时限、实施机构等等。3、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和制定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8月1日至8月31日)。对清理后的职权,要依法绘制覆盖行政确认运行全过程的流程图,并在流程图中
8、标明行政权力行使的工作时限;按照莆田市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莆政综【2008】67号)文件要求,制定本部门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的配套制度。4、确认申报(9月1日至11月中旬)。初步清理结果经法制部门把关,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认,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于2010年11月中旬前向市法制办、市效能办申报。5、公开权力运行全过程(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经市法制办审定后,汇编成册,并把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政府职权公开”专栏公开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四、工作要求开展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相关科室要严格按照部署和要求,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9、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是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内容,是优化发展环境的有效措施,相关科室要深刻认识开展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内部分工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责任,确保责任到人,组织开展好本科室的规范权力运行。(二)勇于创新,勇于创科。相关科室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稳步推进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同时,要着眼长远、拓宽视野,适应形势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积极进行大胆、有益的尝试,不断探索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方式、方法。同时,要突出制度建设,注重机制规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加强监督,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三
10、)加强沟通,及时反馈。相关科室要加强工作交流与沟通,把工作中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便于沟通协调,确保工作健康有序开展。附件:莆田市外侨办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26莆田市外侨办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范本)行政确认事项设定行政确认的法律依据行政确认条件申请材料行政确认办理程序行政确认审批时限行政确认证件或其他凭证收费依据及标准申请人办理行政确认过程中的救济权利受理窗口和地址、受理时间、咨询电话;监督电话、投诉电话;公示网站莆田市外侨办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随意性,确保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进一
11、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归侨侨眷保护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我办在行政行为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包括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中存在的行政裁量权。第二章 执法职能分离制度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职能分离,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确认行为执法职能的调查、审核、决定、执行各个环节进行分离。各个环节的执法人员对本环节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第五条 在行政确认执法过程中,受理、审查、审核、
12、审批等各个环节分别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人员、承办科室人员、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第六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涉及听证的,由承办科室、人秘科具体办理。第三章 执法回避制度第七条 为规范执法人员的廉政行为,防止因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回避:(一)在担负审批工作时,与确认事项办理当事人存在亲属或利害关系的; (二)在听证工作中,听证事项涉及的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或与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三)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四)在调查处理行政过错案件时,与行政过错行为或行政过错责任人有利害
13、关系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第八条 执法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执法人员申请回避,应书面申请,按批准权限报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口头或书面说明理由,口头说明理由的,科室或单位应指定执法人员做好笔录,按程序上报处理;(二)承办科室或单位对公务回避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情况特殊的可由分管领导或主任直接作出回避决定;(三)需要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参与案件调查、讨论、审核、处理、决定等行政执法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案件施加影响。第九条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承办科室负责人批准;科室负责人的回避,由分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的回避,由主任批准。第十条 执法人员
14、执行公务时,有本规定要求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或故意不回避的,予以批评教育,如果因未回避给行政执法公务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第十二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认为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上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承办科室或单位应指定其他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第四章 说明理由制度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受理行政确认事项时,应当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材料。第十四条 在作出不予确认的决定时,应当告知不确认的理由,以及当事享有的救济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
15、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行政执法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五章 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复杂案件:(一)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二)听证意见与案件合议意见不一致的;(三)承办科室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且报经分管领导同意的其他案件。第十七条 参加讨论重大复杂案件的人员组成,原则上应当是单数,参与讨论的办领导原则上不少于3人。 拟讨论案件的承办科室负责人为讨论的主持人。第十八条 对拟
16、讨论案件,承办科室应进行案件合议、提出书面的初步案件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并确定讨论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案件处理意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基本事实及主要证据、办理程序、适用依据、处理意见等基本内容。承办科室内部对案件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案件处理意见中予以反映。第十九条 确定讨论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后,案件承办科室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将书面的案件处理意见送交各位参加讨论人员。第二十条 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或科室负责人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等。对案件中有关问题不清楚的,讨论人员可以发问,案件承办人员或科室负责人应予以解答。第二十一条 讨论人员应根据事实
17、和法律,独立地提出自己的意见。案件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一致性意见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主任或分管领导决定。第二十二条 集体讨论应作记录,并将记录归入副卷予以存档。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如实注明;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三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有关内容予以保密。查阅集体讨论记录,应经承办科室负责人同意。复印集体讨论记录,应经主任或分管领导批准。第六章 执法公示制度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指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我办依法行使的行政确认。第二十五条 公示的方式主要有上墙公示、文件公示、登报公示和入网公示。第二十六条 执法公示应当做到执法人员身份公开、办事依据
18、公开、办事条件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办公场所应上墙悬挂科室工作人员姓名和去向示意图。第二十八条 办事依据公开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开本机关贯彻实施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实施行政审批手续时公开法律法规依据和上级制定的有关技术规定、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第二十九条 办事程序公开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实施行政确认的部门应将负责实施的行政行为用操作流程图的形式上墙公开、上网公开或印制成宣传资料,供当事人查阅。流程图应标明办理的每个环节和需要的证件、资料、办事期限、办事机构等。(二)一些程序复杂,难以在流程图上全部阐明的事项,执法人
19、员应当详细向当事人讲清有关情况。(三)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时,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所具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第三十条 办事结果公开应时,行政确认行为应当公布批准对象的主要情况。第三十一条 依照审批标准进行收费,对收费标准、依据进行公示。第三十二条 主动将本办制定的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设立行政执法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第三十三条 对相关的举报人不得公示。第三十四条 本办行政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出现违法行为时,应追究违法责任。因执法人员个人原因发生的一般性违法行为,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对其提出口头
20、警告;造成不良影响的,在本科室作公开检查;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调离原岗位,并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套制度所称当事人,指行政确认申请人;所称利害关系人,指行政确认利害关系人。第三十六条 全办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本制度。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莆田市外侨办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外侨系统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实施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1、。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办机关国家公务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行政确认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责任追究机关为市外侨办。第四条 本系统行政管理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致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五条 实行违法错案追究制度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职权。同时受到本规定追究的工作人员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和申诉权。第六条 行政确认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过错:(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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