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消防站布局与上技术装备配备标准GNJ1-8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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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GNJ182 公安部 城建部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GNJ182 1982年10月1日,公安部、城建部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城市消防站布局第三章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第四章 消防站的选址第五章 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附 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消防站是城镇的重要公共设施。为了使消防站的设置适应迅速扑救火灾的需要,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本着合理、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第102条 城镇消防站的布局,必须纳入城镇规划。消防站用地和建筑面积,按照(80)建发城字492号文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和消防站建
2、筑设计标准181的有关规定执行。第103条 城镇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队尽快到达火场,即从接警起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点为一般原则。第104条 消防站应根据责任区类别和扑救火灾的需要,确定站级,配备消防车(艇)、通讯设备和其它技术装备。第105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市、镇及县城、工矿区。各地应结合当地情况,贯彻实施。第二章 城市消防站布局第201条 城市消防站应从责任区的火灾危险性出发,根据重点单位、工商企业、人口密度、建筑状况以及交通道路、水源、地形等情况设置。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宜为四至七平方公里,分类要求见表201。第202条 在市区范围内,受地形限制,被河流、铁路干线分隔,其消防站责任
3、区面积宜小于表201的要求。第203条 年平均风力在三级以上或相对湿度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城市,其消防站责任区的面积,应按表201的规定适当缩小。第204条 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应设置水上消防站。消防站责任区分类 表201-|责任区| 举 例 | 面 积 |类 别| |(平方公里)|-|-|-| | 首脑机关地区,化工、仓贮单位和高层建 | | |筑集中地区,商业中心区,重点文物建筑集中 | | 甲 |地区,三、四级耐火建筑和易燃建筑高度集中、| 45 | |人口密集、街道狭窄的地区,其它火灾危险性 | | |大的地区 | |-|-|-| | 工厂企业、科研单位、大
4、专院校和高层建 | 56 | 乙 |筑较多的地区 | |-|-|-| | 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居民区、工厂企业和 | 67 | 丙 |三级耐火建筑较分散的地区。 | |-第三章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第301条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按常住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火灾危险性设置。第302条 人口在五万以上、工厂企业较多的镇、县城、工矿区,应设12个消防站。第303条 人口在一万五千至五万的镇、县城、工矿区,应设置一个消防站。第304条 人口不到一万五千,但工厂企业较多、物资集中,或位于水陆交通枢纽,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镇及县城、工矿区,可设置一个消防站。第四章 消防站的选址第401条 消防站应
5、选择在责任区的适中位置。第402条 消防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地点。第403条 消防站边界距小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50米。在旧城区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第404条 在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气体的地区,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其边界距液化石油气罐区、煤气站、氧气站等单位不宜小于200米。第五章 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第501条 消防站的规模分为一、二、三级。一级站配备67辆消防车,二级站45辆车,三级站3辆车。第502条 城市消防站按其责任区类别确定站级。车辆配备见表502。城
6、市消防站车辆配备 表502-|责任区类别|站级|消防车(辆)|-|-|-| 甲 |一 | 67 |-|-|-| 乙 |二 | 45 |-|-|-| 丙 |三 | 3 |-注:手抬机动消防泵根据需要配备。第503条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站级和消防车辆配备,应符合表503的规定。镇及县城、工矿区消防站车辆配备 表503-|常住人口|站级|消防车(辆)|-|-|-|5万以上|二 | 45 |-|-|-|5万以下|三 | 3 |-注:1人口在5万以上的镇,可设二个三级消防站;2手抬机动消防泵根据需要配备。第504条 水上消防站根据扑救船舶和沿岸火灾的实际需要,配备消防艇及其它必需的船只。河网地区的
7、陆上消防站根据需要,可配备小型消防艇。第505条 每个消防站必须配备有线和无线通讯设备,配备标准见表505。消防站通讯设备配备 表505-|设 地 | | | | 备 | | | | 数 |城 市|镇、县城|工矿区| 量 区 | | | |设 备 名 称 | | | |-|-|-|-| | 火警专用电话 |12| 1 | 1 |有讯|-|-|-|-|线设| 普通电话 | 1 | 1 | 1 |通备|-|-|-|-| | 专线电话 | 1 | | 1 |-|-|-| | 基地台 | 根据需要配备 |无讯|-|-|线设| 车载台 | 根据需要配备 |通备|-|-| | 袖珍式对讲机 | 每辆消防车
8、1对 |-注:表内有线通讯设备可用小型火警调度机(交换台)代替。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词:采用“必须”;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编制说明182(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城市消防站布局第三章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第四章 消防站的选址第五章 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制定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
9、备配备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使各地消防站布局有所依据,逐步改变城市消防站过疏,镇及县城、工矿区消防站较少的现状,以适应城镇发展的需要,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本标准从消防站合理布局的需要出发,并考虑到我国城镇的实际情况,贯彻了合理、经济的原则。第102条 消防站是城镇的重要公共设施之一。根据国家建委(80)建发城字492号文件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消防保卫任务的需要,必须把消防站的布局纳入城镇规划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消防站用地和建筑面积,应按照国家建委(80)建发城字492号文件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和公安部颁发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181的有关规定
10、执行。第103条 本条提出的消防站布局的一般原则,是根据扑救责任区最远点的初期火灾所需要的15分钟消防时间而确定的。15分钟消防时间,系消防队扑救砖木结构建筑物初期火灾,防止蔓延所需要的时间。目前,我国城镇虽有相当数量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混合结构的建筑,但大多为砖木和木质建筑。据调查,上海、武汉、杭州、福州、贵阳、扬州等27个城市和11个省(市)的48个镇的建筑,砖木结构都占50以上。从历年来各地发生火灾的次数和造成的损失来看,砖木结构建筑火灾所占的比例很大。据统计,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哈尔滨、南昌等16个城市,1977年至1980年砖木结构的火灾次数和损失分别占当地重大火灾的60和10。建筑
11、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吊顶,二级耐火建筑的钢层架,四级耐火建筑的楼板、隔墙和框架填充墙等构件的耐火极限均为15分钟。根据已调查的1976年至1981年63起砖木结构火灾案例分析,消防队必须在起火后15分钟内到场出水,才能有效地扑救初期火灾;否则火势将猛烈燃烧,迅速蔓延,造成严重的损失。15分钟消防时间包括发现起火、报告火警、接警出动、消防车到场和开始出水扑救的时间。根据对35个大、中、小城市的调查和二百余次实地测试结果,并考虑到我国电话通讯、交通道路、消防技术装备等状况,提出15分钟的消防时间分配为:发现起火4分钟,报警2分30秒,接警出动1分钟,行车到场4分钟,开始出水扑救3分
12、30秒。日本规定“8分钟消防”,是根据扑救木质结构建筑物初期火灾的需要和本国的通讯、道路和消防技术装备等情况提出来的。其时间分配是:发现起火到报警2分30秒,接警出动30秒,行车到场3分30秒,开始出水扑救1分30秒至2分钟。根据我国情况,规定15分钟消防时间,以消防队从接警起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点为消防站布局的一般原则,是比较合适的。第104条 本标准适用范围包括旧城区。我国多数城市的旧城区人口稠密,工商企业集中,道路狭窄,建筑物密集,砖木结构和木质结构较多。由于这类地区火灾危险性大,是消防保卫的一个重要方面,而目前旧城区消防站布局普遍不合理。例如,广州市区平均一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为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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