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培训-北京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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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培训,北京市地税局 企业所得税处 2013年1月,内容,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原则 二、税收优惠方式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原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作用: 税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的要求,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问题: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税负不平 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原内外资所得税均采用以区域性为主的优惠政策,不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税收优惠形式过于单一,新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2、根据“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要求,对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格局。,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 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有效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二、税收优惠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特点: 优惠手段和数量较多 优惠政策调节范围广泛 优惠政策管理难度大 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直接优惠
3、方式: 税额免除 纳税扣除 优惠税率 税收抵免 盈亏互抵 优惠退税,间接优惠方式: 延期纳税 加速折旧 准备金制度,新税法采取的主要优惠方式,免税收入 定期减免税 降低税率 加计扣除 加速折旧 减计收入 抵免税额,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一)科技产业 (二)文化产业 (三)节能环保 (四)就业 (五)农业 (六)中小企业 (七)非营利组织 (八)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九)中关村示范区试点政策,减免税备案管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公告),(一)科技产业,1、高新
4、技术类 2、软件及集成电路类 3、研发及成果转化类 4、服务外包类,1、高新技术类,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
5、)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
6、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报送资料: (一)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三)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四)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五)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
7、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报送资料: (一)抵扣资格备案 1经有权部门批准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证书或文件(加盖公章的
8、复印件); 2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投资合同、协议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未上市的声明; 7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 1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2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明细表;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企业的固定资
9、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报送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如属
10、于替代旧固定资产出具)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2、软件及集成电路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
11、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
12、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
13、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
14、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
15、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需注意的问题: 1、税率。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2、获利年度。 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3、备案时间。 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
16、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报送资料: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二)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声明;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3、研发及成果转化类,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17、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加计扣除八项归集范围
18、,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报送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
19、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市科委出具的研发项目鉴定意见书,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规定了技术转让符合的条件、计算公式、报送资料等
20、。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 111号): 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2、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合同法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以下类型: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
21、许可合同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技术转让所得)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报送资料: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认定登记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
22、发生的技术性收入明细表;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复印件);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6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4、服务外包类,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享受以下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23、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报送资料: (一)市科委等部门公布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 (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二)文化产业,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
24、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报送资料: 1、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转制方案批复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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