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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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违反法律规 范、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 的责任。比如,醉驾肇事造成人员伤亡将被追究 刑事责任;转包或违法分包将被追究行政责任; 侵权或违约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等等。这在法律上 统称为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 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 产。若有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情形,执法机关 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违法单位或个人的法 律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 http:/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 (简称责任
2、主体),是指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 相应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和 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主 要是: 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 http:/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了法 律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负 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负有六项安全生产职责,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责任主体 ;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责任主体。综上, 生产经营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其他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他们负有 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定责任,一旦没有履行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 就将追究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 http:/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 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往往是各种事故隐 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从业人员的安全 素质高低,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所以,安全生产法在赋 予他们必要的安全生产权利,如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从业人员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4、,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 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因 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 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 提出赔偿要求。”同时也设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 务。即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 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如果因 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义务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那么必须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 http:/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 法律规定所从事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 危害
5、社会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导致生产事故多发和人 员伤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 种行为,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动而触犯法 律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 的行为。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大法,对各类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了 全面的规范,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 http:/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当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不了解安全生产的 法律界限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旦发生事故 ,追悔莫及;有的是明知故犯,以身试法。当前迫切需要解 决的问题是:生产
6、经营单位应当且必须明确在生产过程中涉 及安全方面的管理活动,哪些是合法的行为?哪些是违法的行 为及其法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施工 单位的情况,依法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 要有以下一些情形。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 http:/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 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 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 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
7、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 http:/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 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 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 录。另外,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安 全生产法第五条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 ,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 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8、条例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其安全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 http:/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出了明确要求,该条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9、规定:施工单 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专职人员。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 http:/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另外,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总承包单位配备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建筑工 程、
10、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 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 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 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 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 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 http:/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 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
11、承担的分 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 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 http:/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
12、 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 http:/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 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 http:/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6、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 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 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13、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 http:/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 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 施、脚手架、出入口通道、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 破物,有害危险气体、液体的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 http:/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并定期检测
14、,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 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 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 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 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 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 格的方可使用。”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 http:/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的。 施工单位必须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
15、规 则佩戴、使用。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 http:/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0、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 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没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 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 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 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 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 http:/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 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
16、关 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 http:/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 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资质,是导致建设施工事 故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安全生产是企业的首要责任,如果起用 了无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条件的“包工队”,等于自己给自己 的安全生产亮起“红灯”。作为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分包建立严格 的建设施工安全准入制度,规范分包活动。建筑法第二十六 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 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 筑
17、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 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 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 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 http:/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 协调、管理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
18、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的安全 生产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 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 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 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 要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 http:/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或者
19、操作规程的。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 http:/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 逃匿的。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 http:/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 或者拖延不报的。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 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
20、瞒不 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 证据。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 http:/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 损失的。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 http:/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8、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 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 http:/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 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其直接
21、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但造成这些直接原因的原因,即事故的间接原因,则大多是 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 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如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保证安 全生产的规定;设施、设备、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存 在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管理人员违 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等。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国家和人 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 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 为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 度。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22、网 http:/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有3种,即行政责任、民事 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安全生产 法采用的法律责任方式是最全的,设定的处罚种类是最多 的,实施处罚的力度(罚款幅度除外)是最大的。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 http:/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 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 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 用最多。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 处罚,共有:行政处分(警告、记
23、过、记大过、降级、降 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8种。)、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 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0种, 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种 类中是最多的。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 http:/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 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法律 责任。 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 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 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惟一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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