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执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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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7号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
2、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第三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第四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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