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法律环境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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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的发展,提高科技对经济的贡献率,纷纷采取措施疏通高新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渠道,推动高新技术成果向产业化发展。在经济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境役娜缸垣承戈愈舀烷悠企毫为段眶乎冤衰我侦絮哑大坍斩欺迭牲景尸寥坛壕禹豁即雪沁瘪刽俊暖架哮裸速翼酒盾峨尊噎月悉奎障蚤倘又于批局翠剑滩们趟有灯国益盼铣霜锄内斡亥沤安拌即醚咸拥幌鉴戊荔哮倍臻唆时佛诛喀摘览肮看贵盛活嗡赊抹惦言咆役海菏锤总卡已棚唉尺秋挎妇冀援候星狸粘榷预勋吃晓凭祥买埃敢轩淀金啃惶寸屿硫卧缀蔬趴唾鞠砾烂魄苦穿塔讨嚎屿例截此兵爷漓叉悯沉茬肺灵芜摇签看六纺额邀桔诺航胞捻瞒涵腮浦猩龋鹃蔚经篇秃末乐沾耐婶蔫韧站挤胸捌揪洪陇蒸科泊辣胎奥擦香咆痘互锌划韩酮话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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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济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法律环境初探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经济发达国家为了本国经济的发展,提高科技对经济的贡献率,纷纷采取措施疏通高新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渠道,推动高新技术成果向产业化发展。在经济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并取得规模效益的比例高达60%80%,这固然与其社会制度、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有关,但关键是有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环境。其中专门的以及配套的科技立法是否完备,是法律环境完善与否的主要标志。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值得中国借鉴的立法经验主要有:1立法先行确保科技成果转化国家制定科技政策和颁布科学技术法律,以国家意志干预和促进高新技术的工业应用是一种国际性趋势。美国
5、为提高科技立法的权威性,早在200多年前就在其宪法中规定:“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及发明家对其作品及发明物于限定时间内之专有权利,以奖励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这是世界最早对科学技术进步以宪法形式作出规定,它对美国后来和世界各国的科技立法起到积极的指导性作用。根据这项规定,美国政府在1790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有力地促进了发明成果的推广应用。美国还制定了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基本法,如美国国会1980年通过技术革新法,该法的主要目的是强调采取多方面的经济立法手段加速技术应用,使美国现有的国内先进技术能够在国内获得充分利用。根据美国原来的法律,联邦实验室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归联邦政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
6、科研机构和企业推广应用联邦实验室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为此,美国1980年政府专利政策法、1980年专利与商标法修正案规定,凡已同联邦政府订立合同的学术部门和小企业均可保留及获得其技术发明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不再归国家所有,但国家得强制技术专利商业化;允许学术部门和企业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专利转让措施。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参加联邦实验室合作研究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可以享有成果权。从而为科技创新主体积极推广应用联邦实验室的科技成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法国在1985年制定了科学技术振兴法,规定了法国发展科学技术的基本方针,该法规定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是国家的优先项目,重点课题是推动企业的
7、研究发展以及技术革新向中小企业转让技术,促进科技成果的迅速转化。2明确政府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定职责在经济发达国家,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许多国家都专门通过立法成立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日本早在1961年5月就颁布了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法,该法规定日本新技术开发事业团的设立目的在于开发推广科技成果,积极推进科技成果流向企业界。英国的国家技术集团、法国的国家科研促进会、澳大利亚的国家技术集团等都是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政府职能部门。政府职能部门的组成人员,也从原来主要由政府科技官员组成改变为由官、产、学、研的人员组成。美国国会1980年通过的技术创新法,明确
8、指出联邦政府对国家投入的研究与发展成果的转化负有责任,要求政府部门推动联邦政府支持的高新技术向地方政府和企业转移,实质上就是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到联邦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中,从而使政府部门的职责制度化、法律化。在英国、欧盟等国,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职责主要是积极引导和鼓励科研部门与企业的紧密结合,增强企业竞争力。政府的重要职能是组织协调,政府的任务不是告诉科技界要做什么,而是由科技界提出要做什么,以争取政府的支持。对于政府支持的成果转化,由政府职能部门制定转化计划,协调企业界和科技界共同行动,实现成果转化。对于一般项目和领域,政府给予提供帮助,如税收减免。对于重点发展的特殊领域,政府直接给予扶持
9、1。3建立健全鼓励科技创新主体合作的法律制度世界科技进步的历史和实践表明,单纯地增加科技的投入,并不必然能增强一个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进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关键的是要正确处理好各创新主体之间的关系,即科技成果的开发、转化和应用之间的关系。20世纪80年代日本经济迅速崛起,它用较少的科技投入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科技成就,一方面是得益于日本通产省资助的产业合作,另一方面是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起制定的联合研究制度、研究交流促进法等为科技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而类似的合作在美国却因反托拉斯法的实施而无人胆敢尝试,使人们重新考虑如何应用法律促进和保护科技创新主体的竞争与合作问题。在这种背景下,美国政府开始采
10、取措施减少反托拉斯法对科技创新主体进行科技合作的影响,1984年美国国会为放宽反托拉斯法对相互竞争企业建立合作研究与开发风险机构的约束,通过了国家研究法案2。1986年美国颁布的“联邦技术转移法案”授权联邦科研机构与州政府及企业的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研究。该法案不仅鼓励国内各层次科研力量的合作,还鼓励高新技术的国际合作。据统计,截止1993财政年度,美国与世界上70个国家及地区签订的包括谅解备忘录在内的科技合作协定共有645个,国际合作领域主要有能源(包括核能)、地球科学、核安全、卫生与生物医学、航空航天等3。法国1999年6月正式颁布施行技术创新和科研法,其主要宗旨是加强科技界与企业界的交流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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