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头街出租屋流动人员管理中心人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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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脓北耀韶沙头街出租屋流动人员管理机构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广州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广州市出租屋管理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制定,以达高度运用人力,提高工作绩效,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综合管理水平之目的。 第二条 凡我街出租屋流动人员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员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据本制度及广州市出租屋管理员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 任 用第三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择优派任。 第四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 街出租屋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科长由街党工委、街政府任免
5、。 (二) 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由街党委、政府任免。 (三) 主任助理、组长、副组长、常务副站长由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提请街党委政府任免。 (四) 事业编制人员、出租屋管理员由街出租屋流动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招聘(经考试、资格审查、体检、培训、试用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招聘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第五条 员工的在职情况、职务任免、调迁、个人资料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管理服务中心须在三日内填报个人基本信息情况变更表报区出租屋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 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 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 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
6、 (四) 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 (五) 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六) 不符合广州市出租屋管理员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者。 第七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在管理服务中心办妥下列手续: (一) 填妥员工履历表; (二) 缴验学历证件、身份证、专业资格证、驾驶证及其他证件; (三) 最近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第八条 本中心员工的服务年资自上班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九条 本中心各级人员的职责,要严格执行广州市出租屋管理员管理办法的工作职责,及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本中心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出租屋管理员行为规范:1加强纪律,执
7、行政策。认真执行管理政策,自觉遵守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2廉洁奉公,拒腐防变。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坚决反对以权谋私和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敢于同各种犯罪活动作斗争。3精神饱满,着装整洁。以良好的精神面貌,向社会展示良好的精神外貌。4服务第一,信誉至上。秉公办事,守约有信,尊重群众,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5文明服务,礼貌待人。自觉使用文明用语,对群众(特别是少数民族人员)要和蔼可亲,服务耐心细致,展示良好的行风形象。6爱岗敬业,工作尽责。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工作,认真办事,忠于职守,为业务发展勇于奉献。7团结同事,协力工作。相互理解、关心同事,乐于助人,
8、服从集体,服从工作分配。8提高警惕,维护安全。树立防范意识,保护社会安全。9勤奋学习,精通业务。刻苦钻研业务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10严守机密,维护信誉。增强保密意识,保守国家、单位的机密,维护单位在群众中的信誉;未经单位同意,不得随意谈及单位事宜。(二) 严格执行“十不准”:1不准越权对各种场所(住所)进行搜查及自行上路检查证件、检查车辆、扣押证件、没收财物、罚款等。2不准参与拘留、关押、看守、讯问、笔录等警务活动。3不准故意刁难、辱骂、侮辱他人及非法搜查他人身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4不准殴打他人、教唆殴打他人,或参与打架斗殴。5不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9、,或为违法犯罪分子通信报信。6不准私自为他人提供有偿保安服务。7不准私自收藏、持有和使用警械及杀伤性武器。8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9不准参与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的处理。10不准在工作时间饮酒。(三) 严格执行出租屋管理员工作服着装要求:1工作服的穿着对象为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事业编制人员(包括在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的其他事业编制人员)、区统一招聘的出租屋管理员。不在以上范围内的人员不能穿着出租屋管理员工作服。2出租屋管理员在上班和外出协助职能部门执行公务时(特殊情况经批准的除外),必须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工作服要保持清洁、整齐,正确佩戴工作证、号码牌、领带、皮带、领夹等,不得佩带与
10、出租屋管理员身份无关的其它标志。3穿着春秋装时,配戴领带,衬衣下摆应扎在裤腰内。4穿着夏装时,不需配戴领带,衬衣下摆应扎在裤腰内。5穿着冬装时,应将工作服的全部纽扣好,内套服装不应外露。穿着广州市冬装(夹克)时,内衬春秋装工作服。6穿着工作服时要穿黑色皮鞋,不允许穿其它类型的鞋。7穿着工作服时,必须扣好衣扣,不得披衣、散怀、挽袖、卷裤腿。各季工作服装、便服间不得混穿(广州市冬装穿着按第四点要求)。8出租屋管理员非上班时间或非因公外出,应当穿着便服。9穿着工作服时,言行举止要庄重,风纪要严整。男同志不准留长发、大鬃角、蓄胡须和佩戴饰物;女同志不准戴外露饰物(耳环、手饰、项链等),不得浓妆艳抹、留
11、长指甲、染指甲。10工作服、标志不准变卖,不准借给非出租屋管理员;着装人员调离、退休,其工作证、号码牌、领带、工作服等出租屋管理员标志应交回单位,上报区出租屋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备案。11各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气候和天气情况,指定本镇、街出租屋管理员工作统一着装。(四) 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制度办理。加班管理制度由管理服务中心另订。 第四章 工资福利第十一条 在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的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工资福利由所属组织关系依照有关规定、标准制定及发放。第十二条 出租屋管理员的薪金实行基本工资加奖金制,按月发放。工资由基本工资、奖励工资组成,不得低于区政府制定的最新的出租屋管理员统一待遇标准。
12、第十三条 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四条 事业编制人员、出租屋管理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服务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劳动部门备案;须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医疗、意外等社会保险,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体检,确保员工的福利待遇。出租屋管理员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签订。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第十五条 员工在抢险、救灾、防止事故或与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中致伤、致残或殉职的,除给予嘉奖和记功外,服务中心应当向当地政府和治安基金会申请给予经济补助和抚恤;成绩显著者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授予荣誉称号。第十六条 初任人员的薪金发放给自到
13、职日起;升薪或减薪员工的薪金发放自人事令生效日起。 第五章 调迁与差假第一节 调 迁 第十七条 管理服务中心基于业务工作需要,可随时调迁员工职务或服务地点,员工不得借故推诿。 第十八条 出租屋管理员在各管理服务中心间的工作调任时需填报出租屋管理员拟调登记表一式三份,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区出租屋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各执一份。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代并报到完毕,逾限五日者视同自动辞职。第十九条 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担任职务由其中心主任或其中心主任指定之其他人员代理。 第二十条 调任人员之薪金发放自到新职日起。 第二节 出 差 第二十一条 员工出差按员工出差管理制度执行。员工出差管理制度由
14、管理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第三节 给 假 第二十二条 下列日期为例假日: (一) 元旦 ; (二) 春节 ; (三) 国际劳动节 ; (四) 国庆节;(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二十三条 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根据国务院放假通知规定执行,但其间加班工作应按其管理服务中心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 (二)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三) 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晚婚者(男25岁、女23岁)增加婚假10天。 (四) 丧假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之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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