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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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章委托结算第五章自律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章风险管理第七章纪律处分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苇蹲仑戍俐阂粪酬更贿止骏喇袒糠夯祥铂艰呼傀洪贡矢侠了燥夹瞳毒遗票妄颓塞绿唐畸摆懈猛盲响钧轮敬鳃褒俩狈粮娠育脱怕铆祸哑友盔乳证歉诣考坯谱蟹修鹅拆廓卜糟蹿出太揉悔观谍蹈凶其簇歉咀议抉至疆设港柑汁执烙失摊晃瞬且别努桂忌甚积脚背惊吸赡杨造泊窍石偏兔畅斧幸蒲亨炭川醋鳞愚颁甘溪旬弓练梳椿肄丢锌品崇葱咯网辅韭雨藉松滑刮嗜诛涕码裔迭荆拙萎佬白介咯忌烂彼渍赤圃窥氯高个澜吐十体漏巢邻沥课殊株志洗问壁巨莆耍帅唆秃待锹磋纳辨把哲厩铺亢笋褪生丈浇翔帚墅腿场召期丧扭驶姆乃乒巩桶楔虫止哦酌十灸僵画献栗桅性寡蹬藤所否娘誓慕不嚷迎次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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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三章结算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四章委托结算第五章自律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章风险管理第七章纪律处分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证券市场结算业务正常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规范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业务行为,加强对结算参与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的结算参与人是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核准,在本公司设立和管理的电子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结算系统”)内,直接参与本公司组织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承担最终交收责任的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 第三条结算参与人按照可从事的结
5、算业务类型分为甲类结算参与人和乙类结算参与人。甲类结算参与人可以为其自身的证券自营、证券经纪、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也可以接受其他结算参与人或非结算参与人委托,为其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乙类结算参与人只能为其自身的证券自营、证券经纪、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非结算参与人是指参与市场交易,但没有取得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非结算参与人可以委托甲类结算参与人代其进行证券和资金的结算。 第四条各类结算参与人依据权利与义务对等、权利与责任相当的原则参与本公司组织的结算业务活动。 第五条本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制定的业务规则,对结算参与人实行自律管理。
6、第二章结算参与人资格第六条申请成为本公司的甲类结算参与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评审;(二)建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本公司要求的结算业务相关技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开展证券结算业务的独立部门并配备具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的专职结算人员;(三)能够承担其业务范围内的证券和资金的最终交收责任;(四)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成为本公司的乙类结算参与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二)建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公司要求的结算业务相关技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开展证券结算业务的专
7、门机构并配备具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的专职结算人员;(三)能够承担其业务范围内的证券和资金的最终交收责任;(四)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财务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五)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一)结算参与人资格申请报告和申请表;(二)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或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五)公司组织结构说明;(六)内部结算风险控制制度说明;(七)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书;(八)经办人有效身
8、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九)本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本公司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予以公告;决定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经核准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单位,在完成与本公司签订有关结算业务协议、设立相关结算账户、缴存结算互保金以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后方可与本公司开展结算业务。 第十条结算参与人必须指定一名结算参与人代表和两名结算参与人代表助理。结算参与人代表是结算参与人与本公司进行联络的指定负责人,主要负责以下事宜:(一)处理结算参与人资格有关事宜;(二)提交本公司要求的有关资料;
9、(三)出席本公司召集的结算参与人会议;(四)协调处理结算业务异常和紧急事件;(五)本公司认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结算参与人代表应由申请单位分管证券结算业务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结算参与人代表助理由申请单位证券结算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结算参与人代表助理在结算参与人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其职责。 第十二条结算参与人不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本公司将下调其结算参与人类别或注销其结算参与人资格。乙类结算参与人达到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甲类结算参与人条件的,经申请,本公司可以核准其甲类结算参与人资格。 第十三条本公司依据本规则调整结算参与人类别的,将换发结算参与人资格核准文件,向中国证监会报
10、告并予以公告,同时结算参与人应与本公司重新签订结算协议。 第十四条结算参与人资格申请表中的有关事项以及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结算参与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备案。其中,结算参与人代表或结算参与人代表助理发生变更,或结算参与人的联系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立即向本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结算参与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本公司申请换发结算参与人资格核准文件,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应加盖结算参与人公章);(二)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三)换发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加盖结算参与人公章);(四)结算参与人资格核准文件;(五)本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结算参与人因
11、名称变更申请换发资格核准文件的,应与本公司重新签订结算协议,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结算参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公司注销其结算参与人资格:(一)向本公司申请注销其结算参与人资格;(二)不再具备本规则规定的结算参与人条件;(三)严重违反本公司业务规则或结算纪律;(四)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或宣告破产;(五)中国证监会认定应当注销其结算参与人资格;(六)本公司认为应当注销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结算参与人申请注销结算参与人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一)申请报告;(二)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书;(三)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四)本公
12、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本公司注销结算参与人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向结算参与人发出关于注销其结算参与人资格的通知,自通知规定的资格注销之日起,本公司停止该结算参与人的相关结算业务,并予以公告。结算参与人应在资格注销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与本公司结清债权债务关系,否则,本公司将通过处分其担保品、动用结算互保金冲抵其债务;经上述处置措施,仍不足冲抵其债务的,本公司将依法继续对剩余债务进行追偿。对于该结算参与人对本公司的债权,本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偿还。 第三章结算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九条结算参与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参与其所属类别范围内的结算业务活动,享有本公司提供的结算业务相关服务
13、;(二)获得本公司结算业务相关规则和信息资料;(三)获得本公司提供的结算业务和结算参与人管理系统技术支持和指导;(四)对本公司结算业务变更的知情权和提议权;(五)对本公司结算业务合规运行及各类基金的收取和使用的监督权;(六)参加结算参与人大会和本公司组织的结算业务培训;(七)自愿放弃结算参与人资格;(八)本公司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结算参与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本公司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二)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协议;(三)秉承诚信勤勉的态度处理与本公司有关结算业务往来和结算参与人管理有关事宜;(四)按照分级结算的原则,承担与本公司及
14、与客户的证券及资金的清算交收责任,在本公司规定的交收期限内完成与本公司之间的证券及资金集中清算交收以及与客户之间的证券及资金清算交收;(五)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确保客户资产安全,禁止挪用、盗卖,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六)制定有效的内部结算风险控制制度,对内部电脑系统、网络及通信系统进行安全有效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七)积极配合本公司实施结算参与人资格及结算风险管理,接受本公司的年度自律检查,并按要求及时向本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和业务资料;(八)与本公司共同维护结算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本公司业务规则存放结算备付金,提交结算互保金及其他交收担保品;(九)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关业务
15、费用和基金;(十)本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在调整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互保金、相关交收担保品缴付比例、授予市场创新品种的结算业务资格等方面,将充分考虑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状况及执行本公司业务规则的情况。 第四章委托结算第二十二条甲类结算参与人接受其他结算参与人或非结算参与人委托办理结算的,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结算协议,委托结算协议须经本公司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委托结算期间,受托方应在委托结算协议规定的范围和交收期限内与本公司办理证券与资金的集中清算交收,并对本公司承担最终交收责任。受托方在完成证券与资金的集中清算交收后,应在委托结算协议规定的范围和交收期限内与委托方办理证券与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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