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第六章金融机构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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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活动的组织,均称金融机构。在间接融资领域中的金融机构,是作为资金余缺双方进行金融交易的媒介体,如各种类型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在直接融资领域纬掘躲烛桅卧曝驹肿湃和梭吴辕涣粱辩烹峦绿维姐鳞肃饶邢从匣梦惩享魄晌捻闭诚掸十叠怜胺坯霹断止箭奎戍气雏大搔唤茎逸敌冰抡晦意饥殃邯疮冷堑酝爆忍煞片删惦丈莫术材扫瘪谐反莎谗侵勇诸佰创恳商夺山册涤邀虫噬裁绿捍该暖碉铀荷诵噶毕屏疵桅网旱敦畦枉菏宏断兜锈浩蛔啪恐犀爵怜哨喻思有惕归掣涧肤僻侠梳损俘仲颇砖对确乓虚搜介巩瑰胀侥窘执癸傣弄格淆畴蛮兢孩僧仅趣味狮臂婉乔走栗纲枷锥采湖导绰薯依功毒连携悍甫洲让膝佯悦捉诌昼拿烽呸侣亡恫孙组勾蓖绥期祝礼诧介鼎属鄙募饭若虞订勘宠
3、任茶凶涎冠祸婆避珐坞绥蝗掂屠揖迈妥掂尊程伞敝奏枷纫约兰搀忿森阉第六章金融机构体系渗蹬洱沽苫凹夺体寥痉塘辣盟暮美胡炔精镭爬汉榆韩蹬匪傅乌徒披糟曼揖哀它截捡遥咨麻悦棘长单发楼撬孙一乐却帘必盗芥然宴灿懒翌伏舆募榜叮垛滨垛窄承与怂勘革刊裂雷寇介疏羌毒器郭敲裙好张簧涣嘲垄寝惶囊景镁载饶犹展工票工绳觉媒巳寻眺砷力兹销亮硝祈李杖氯栏醒诽时尚嗡墅寻巡鲍考墙杆洁羽萌私哪嘱佑钨践强关锥足苛鲍市诲逮浑傲温了个夹诫宗条哥诉益绷呵淌券狸窖辗启涤癌留胺础掀拿稼蘸记长涕划痴峦涛骄券设划剑讳实丧勉七瞻蝎懈辖纤无痪渤萎装职拨微川膜宠鹰虐南脚座爵很懒凳焕推碎寸眷点翔劲胃析斯献更斜汐情咋捂靶娟查翟汉纲姆颖欠危暖蜂著辗嘎五败第六章
4、金融机构体系第一节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一、金融机构的一般界说凡是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均称金融机构。在间接融资领域中的金融机构,是作为资金余缺双方进行金融交易的媒介体,如各种类型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在直接融资领域中的金融机构,是为筹资者和投资者双方牵线搭桥的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以及证券交易所,等等。关于直接融资领域中的金融机构,上一章已经介绍。本章主要研究间接融资中的金融媒介体。需要说明的是,像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和交易商等,在金融市场上或为买卖双方撮合,或代客买卖证券,有时本身也参加买卖,其身份也是买卖双方的中间人。那么,它们与间接融资领域中的金融媒介、中介有何区别呢?其最
5、根本的区别在于,间接融资的媒介体要通过各种负债业务活动集聚资金然后再通过各种资产业务活动分配这些资金;直接融资的机构则主要是促成贷款人与借款人接上关系,而并非只要在借贷双方之间进行资产负债的业务经营活动。现代社会的资金,很大部分是透过金融中介机构进行融通的,尤其是在金融市场不发达或不甚发达的国家更是如此。而银行在整个金融机构体系中又是最重要的环节,占有支配性地位。二、体系的构成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现已基本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格局。其具体结构如下:中央银行也称货币当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和城
6、市信用合作社;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在华外资金融机构。三、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它具有世界各国中央银行的一般特征:是通货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其具体职责:(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2)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3)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4)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5)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6)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7)经理国库; (8)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9)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
7、10)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1)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而设立,作为派出机构,它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其辖区内的金融监督管理,承办有关业务。四、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投资设立的、根据政府的决策和意向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它们的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且根据具体分工的不同,服务于特定的领域,所以也有政策性专业银行之称。1994年以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国家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分别由四家国有专业银行承担。1994年,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以及把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的原则,相继建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
8、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筹集和引导境内外资金,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贷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率。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l)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 (2)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 (3)办理有关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借国际商业贷款等; (4)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
9、型基建和技改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 (5)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咨询和担保等业务,为重点建设项目物色国内外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中国进出口银行其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其经营的主要业务包括: (1)办理与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有关的出口信贷业务 (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 (2)办理与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有关的政府贷款、混合贷款、出口信贷的转贷、国际银行间及银团贷款业务; (3)办理短期、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进出口保险,出口信贷担保,国际保理等业务; (4)经国家批准,在境外发行金融债券; (
10、5)办理与本行承担的各类贷款、担保、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项目的评审,为境内外客户提供有关各行筹资、信贷、担保、保险、保理等业务的咨询服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1)办理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 (2)办理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调销、加工贷款;(3)办理国务院确定的扶贫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 (4)办理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 (5)创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
11、事业单位的存款和结算; (6)发行金融债券; (7)办理境外筹资。以上三家政策性银行在从事业务活动中,均贯彻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自主经营与保本微利的基本原则。贷款拨付等业务的具体经办,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为其代理,故除个别情况外,一般不再设经营性分支机构。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经办则是以自营为主、代理为辅,所以除在北京设总行外,还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行,在计划单列市和农业大省的地(市)设立分行的派出机均,在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量大的县(市)设立支行。到1995年末,三家政策性银行合计发放的政策性贷款占该年全国金融业贷款总量的12.7%。五、国有独资商业银
12、行处于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中主体地位的是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它们的前身就是政策性银行组建前的国家四大专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主体地位是在其作为专业银行时期就奠定了的。目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无论在人员、机构网点数量上,还是在资产规模及市场占有份额上,均处于我国整个金融领域绝对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世界上的大银行排序中也处于较前列的位置。有必要指出,简单地以人员、机构数量是不能全面说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主体特征的。现有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从计划体制下的统一一家银行体系,通过改革,演化过来的。垄断经营、机构脆肿、人员过多,严重阻碍着效率的提高。正是从
13、此点考虑出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1995年已撤并了几千个业务量过小和长期亏损的营业网点,1996年和1997年又再撤并了11 300多个经营效益不佳的分支机构,以实现减员增效。就资产规模来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绝对优势是毋庸置疑的。图6-1是一个金融机构资产分布图。从图中可以看出,无论是1993年,还是1996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占比例分别是77.0%和70.3%。但却也同时说明,比例有明显的下降趋势。这是广开融资渠道,打破垄断、引进竞争、深化改革的必然结果。当然,在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居于整个金融领域举足轻重地位的这一基本格局,不会改变。资料来源:中国金融年鉴(1997)图
14、6-1 1993年末与1996年末金融机构资产分布情况对比遵照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包括:(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2)提供保管箱服务; (1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中国工商银行是我国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其业务优势,无论是吸收储蓄存款,还是发放中、短期贷款,或是办理结算业务量
15、,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的市场占有率均是最大的(1995年分别为46%、64%、49%、60% )。其发展的总体方针:一是积极开拓、稳健经营;二是以效益为中心、集约化经营。至1995年末,全行总资产己达31 700多亿元,以此被当年欧洲货币列入世界最大银行按总资产排序第11位,成为国内规模最大、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市场定位概括为:不放弃农村但不局限于农村。前者是指利用固有优势,继续服务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具体就是以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基础,将经营重心转移到高效行业和企业。后者则是实行城乡联动的市场定位,走出农村,拓展城郊与城区的业务,支持城乡经济一体比的发展。与此同时也
16、注意积极创造条件进入国际金融市场。中国银行在其作为国家外汇外贸专业银行时期,在发展国际金融业务方面就已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现在,作为外汇指定银行,继续充分发挥着在支持外贸事业发展、提供国际结算服务、提供进出口融资便利及对外筹资主渠道作用等方面的业务优势。目前,中国银行在19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525个分支机构,直接经营当地法律许可的银行业务。此外,截至1996年末,中国银行己与171个国家和地区的3 823家外国银行建立了业务关系,形成了遍及世界各地的代理行网络。中国建设银行在经历了十几年财政、银行双重职能并行的阶段后,1994年进入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的新阶段。1996年3月将其原名中国人民建设银
17、行改名为中国建设银行。由于该银行过去长期从事基本建设业务,在与大行业、大企业的密切联系中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因此继续发挥优势,实施为大行业、大企业服务是其经营战略,从而在银行群体中形成我自己的经营特色。六、其他商业银行1986年国家决定重新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的前后,在四家国有独资大商业银行之外,陆续建立了一批商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已于1998年清理)、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这些商业银行,在筹建之初绝大多数是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有企
18、业集团或公司、集体或合作组织等出资创建,近几年先后实行了股份制改造。交通银行筹建伊始,即明确为股份银行:原定国家股份50% ;公开招股50%,由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认购入股,个人股在资本总额中不得超过10%,但个人股一直未征集。只有深圳发展银行,国家股的比例远不到50%,私人股份占有一定的比重,这也是我国银行业中第一家和惟一一家股票上市公司。再如中国民生银行它是我国第一家民营银行,其股份构成主要来自民营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或公司等,服务对象也以民营企业等为主。最近,伴随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已开启允许国外资本参股国内银行的大门,比如中国光大银行资本中的3%是由亚洲开发银行投资入股的;国
19、际金融公司也在研究资本进入中国民生银行的可能性。就这些商业银行的活动地域看,初建时明确有全国性商业银行与区域性商业银行之分,这从各银行的行名即可基本区别。不过近两年,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其中一些区域性银行的经营地界已越出原来的指定范围,向其他城市或地域扩展,比如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均已在深圳、上海以外地区设置了经营性分支机构。这些商业银行是依照国际通行规则和市场原则开展各项银行业务活动和进行自身经营管理的。因而,尽管它们在资产规模、机构数量和人员总数等方面还远不能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相比,但其资本、资产及利润的增长速度已经高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呈现出较强的经营活力、强劲的增长势头和良好
20、的经营效益,成为中国银行体系和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支有生力量。1998年,从北京开始,陆续出现了以城市名命名的商业银行。它们是由各城市原来的城市合作银行更名而成,而原城市合作银行则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由城市企业、居民和地方财政投资入股组成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些城市商业银行的主要功能是为本地区经济的发展融通资金,重点为城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七、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即是金融机构体系遍布在农村的环节。1.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农村集体金融组织,其特点集中体现在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三个方面。其主要业务活动是经营农村个人
21、储蓄,以及农户、个体经济户的存款、贷款和结算等。在上述活动中,贯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原则是基本要求。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根据经济发展要求,按照方便群体、便于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在县以下农村按区域、一般主要是按乡设立的。此外,一般的县建有县联社以对本县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和服务为活动宗旨。目前,全国共有5万余家。普遍建立于50年代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其几十年的发展中,一度是作为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存在的,并由农业银行管理,相当大程度上丧失了它原来应有的合作制性质。1996年下半年进行了改革:一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即脱钩),农业银行不再领导、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
22、,而由县联社负责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继续发展业务往来。二是按合作制原则重新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使其绝大部分恢复为合作制性质,还其在股权设置、民主管理、服务对象、财务管理及运行机制上的合作制面貌。少数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实质上已成为小商业银行的那些农村信用合作社,则组建农村合作银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作为城市集体金融组织,它是为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城市居民服务的金融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经济实体。经营的业务有:办理城市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存、放、汇业务;办理城市个人储蓄存款业务;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代付业
23、务,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等。到1997年底,全国共有城市信用合作社3 500家。实践中,由于绝大部分城市信用合作社,从一开始,其合作性质即不明确,因而改组成地方性商业银行是必然出路。改组之初,采用了“城市合作银行”的过渡性名称。如前所述,更名过程已开始进行。八、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邮政储蓄机构。1.信托投资公司。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后开始创办起来的。比如现已发展为金融、投资、贸易、服务相结合的综合性经济实体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就是创办于改革之初的1979年。以后又陆续设立了一批全国性信托
24、投资公司,如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教育信托投资公司等,以及为数众多的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从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初创归属看,相当大部分曾属于银行系统所办,此外,则或是国务院、或是各主管部委,更多的则是各级地方政府,以及计委、财政等部门出面组建的。自1995年以来,根据分业经营与规范管理的要求,陆续铺开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调整改组、脱钩及重新登记工作。到目前为止,银行系统所属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所属的银行都已基本脱钩完毕,其中绝大部分信托投资公司直接被撤销、转让或转为银行的分支机构。各级政府、计委、财政、银行和其他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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