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管理有关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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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二
2、)试点实施之日以后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2012年9月30日(试点实施之日前)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五)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
3、用作购付汇联。,(六)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过渡,上海市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除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发票的,在2012年3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上海市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海市局规定:在2012年3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的规定,不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仍须交纳营业税的除外);但对认定为从事货物运输的一般纳税人、并开具给个人的,可继续使用普通发票),我省也有可能比照上海保留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除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发票的,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安徽省各级地
4、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二、税控系统使用有关问题 自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主要指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但不包括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地区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提供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内的货物和劳务的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仍为金税卡、IC卡、读卡器。,三、货运专用发票开具有关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用发票,提供其他
5、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二)货运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税额”栏为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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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 增值税 试点 发票 管理 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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