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城市绿化建设 管理规定(2011.2.14绿委办提供的版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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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注:2011年2月14日按照市领导批示件和市法制办反馈修改意见,对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改。绿委办孟卫东)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绿化建设的有序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加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提升城市景观风貌,实现创建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的目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林业局(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建设的行政行业管理单位,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验收,分级建设和管理的原则,其中城市主干道绿化由林业局(园林管理局)负责,次干道和街道、社区绿化由各区(县)园林部门及道路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条 本规定编制依据为:(一)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二
2、)城市绿地设计规范(三)公园设计规范(四)城市居住区规划与设计规范(五)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六)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八)新疆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试行)(九)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十)乌鲁木齐市绿线管理规定(十一)乌鲁木齐市绿地系统规划(十二)乌鲁木齐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管理。第二章 通则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与其绿地建设应同步规划,城市主干道、公园绿地的绿化设计由乌鲁木齐市林业局(园林管理局)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
3、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其他城市建设项目绿化规划设计,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统一报乌鲁木齐市林业局(园林管理局)进行专项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城市绿化建设的相关审批手续。第六条 积极借鉴内地城市成功经验,采取公司化运作模式,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降低绿化建设成本,提高树木成活率。第七条 把城市绿化与棚户区改造、大气污染治理有机结合起来,绿化建设紧随棚户区改造和大气污染治理的步伐,凡拆并小锅炉后的土地原则上只用于绿化建设。第八条 各区(县)每年要建设一批公园绿地,公园绿地应采取通透式处理,附属绿地根据用地性质,无特殊要求的也应采取通透式处理,将绿地景观与城市景观融合。第九条 城市绿化
4、建设中应保留原有树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因建设和树木抚育更新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需按规定报批后,方可执行。第十条 严禁砍伐、移栽和破坏绿地内的古树名木,对其应按照相关规范实行原址保留和保护。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以生态平衡、景观优美、功能合理、体现地域文化、以人为本、近远期相结合为原则,按照绿地类型分别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实施。第十二条 城市各类绿地的内部用地比例应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新建和扩建绿地的绿地率必须达到规范指标,原有绿地的绿地率指标不足的,逐步改造完善。第十三条 各类城市绿地的建筑和景观小品应以经济、实用、安全、美观为原则,建设风
5、貌应与绿地文化内涵、功能要求、周边环境相协调。接纳游客的城市绿地出入口、道路、铺装场地及其他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以确保残疾人安全。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内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要保留,并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做好保护措施。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建设(一)应保证稳定良好的水源,采用节水灌溉方式进行灌溉,应考虑雨雪水的收集、储存和利用,绿地应低于道路路面5-8厘米;应符合种植土壤要求,严禁建筑垃圾和有害物质的混入,种植土要求总含盐量不超过1G/kg,PH值为6.0-7.5,凡不符合要求者应对其进行改良,以满足植物正常生长要求。(二)灌溉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根据绿地类型和植物灌溉标准进行建
6、设,由乌鲁木齐市林业局(园林管理局)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绿化种植工程建设。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建设验收(一)绿化验收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种植的乔木、灌木、攀缘植物,应在一个年生长周期满后方可验收。2、地被植物、应在当年成活后,郁闭度达到80%以上进行验收。3、一、二年生花卉及观叶植物,应在种植l5天后进行验收。4、春季种植的宿根花卉、球根花卉,应在当年发芽出土后进行验收。秋季种植的应在第二年春季发芽出土后验收。(二)绿化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种植材料、种植土和肥料等,均应在种植前由乌鲁木齐市林业局(园林管理局)按其规格、质量进行验收。2、乔、灌木的成活率应达到98%
7、以上。3、强酸性土、强碱性土及干旱地区,各类树木成活率不应低于85%。4、花卉种植地应无杂草、无枯黄,各种花卉生长茂盛,种植成活率应达到95%。5、草坪无杂草、无枯黄,种植覆盖率应达到95%。6、绿地整洁,表面平整。7、种植的植物材料的整形修剪应符合设计要求。8、绿地附属设施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1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管理(一)绿地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1、及时清理垃圾。及时施肥、修剪,发现枯干死树应及时清理及补植,要求按照现有植物品种和规格进行补植,以达到绿化整齐协调的要求。2、灌溉设施应齐备完好,不应发生跑、冒、滴、漏现象,灌溉设施损坏应及
8、时修理和补充,管道维修后及时恢复绿地。3、施生物有机肥:新植乔木两年1次,其他乔木一年2次,一般20千克/株,根据树木的种类和生长情况而定,统一管理。根据不同生长季节的天气情况,不同植物种类和不同树龄在每年的春、秋季重点施肥23次。种植三年以内的乔木和树穴植被的乔木要适当增加施肥量和次数。4、春季病虫开始活动之前刮除老树皮涂白,及时清理带病虫的落叶、杂草等,消灭病源、虫源,防止病虫扩散、蔓延。应加强病虫检查,发现主要病虫害应根据虫情预报及时采取防治措施。(二)尽量使用机械除雪设备与人工除雪措施。使用融雪剂应选择对环境影响小的融雪剂,施洒(撒)的融雪剂应距车行道外侧道牙1.5米以上,严禁将含有融
9、雪剂的冰雪堆放到绿地和树池内,减少融雪剂对行道树和绿地造成的不良影响。(三)冬季应对不耐寒植物进行防寒措施处理。对灌溉管网用真空泵排空水分,防止冻裂。第三章 细则第十八条 公园绿地(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全市性公园、区域性公园、社区公园、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其他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二)公园绿地内严禁开设商业、服务摊点,餐饮应以冷餐类为主。(三)按照乌鲁木齐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公园绿地必须结合绿地布局设置专用防灾、救灾设施和避难场地。第十
10、九条 道路绿地(一)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将道路绿化纳入城市道路规划和用地范围,其中新建主干道两侧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50米,次干道两侧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30米,每隔2公里左右建设一处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的,结合防灾避险设施的街心小公园或小型绿色广场,逐步形成“宽马路、百米林、街心园、特色楼”的城市景观。(二)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的要求。1、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采取通透式配置;2、中间分车绿带植物应起到防眩光作用;3、当两侧分车绿带上设计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及行人过街安全岛时,两边5米范围内的植物宜采用通透式设计;4、交通岛周边的植物配置宜增强导向作用,在行
11、车视距范围内应采用通透式配置;5、十字交叉、匝道和干道的汇合处不宜种植遮挡视线的树木,可种植矮小的花灌木、绿篱等,但要控制其高度,不得超过 0.8m。6、隧道口、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设施周边,汽车行驶方向的植物不能遮挡视线,要保证司机视线的通透,在交通标志前或桥梁、涵洞前后5 米内禁止栽植高于1.2 米的乔灌木。 7、停车场绿化规划设计应有利于汽车的集散,不妨碍各种指示牌、交通标志的视线;应该选择遮荫效果较好,抗性强的植物,并以落叶期较集中的落叶树为主。其树木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m;中型汽车为3.5m;载货汽车为4.5m。(三)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
12、应统筹安排,并应满足植物所需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在绿带上方设置架空线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m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耐修剪的树种。(四)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合理密植,多品种复层种植的方式体现植物群落效益和景观效果,不得裸露土壤,有种植池的,在池内可种植耐荫植物或者设置树池篦子。各类道路绿地中的栏杆、墙体、构筑物等,在满足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应进行垂直绿化,规划设计时应预留种植带。(五)道路绿化景观应尽量做到各具特色、一路一景。为丰富道路绿化景观,可设置园林小品、雕塑、植物立体造型等。(六)路侧绿带规划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建筑物与道路红线重合时,路侧绿带设计
13、应考虑周边建筑的需求,美化建筑,尽量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如采光、通风等。2、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m时,可设计成开放式绿地。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路侧绿带与毗邻的其他绿地一起辟为街旁游园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规定。3、干线性道路的路侧绿带设计:由于道路的车流量大,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大,路侧绿带可以防护绿地形式栽植。植物必须选择抗污染能力强;适应当地气候,抗旱性强;根系发达、扩展性强;耐瘠薄、耐粗放管理;种子丰富,发芽力强,容易更新;绿期长,多年生;育苗容易并能大量繁殖;播种栽植的时期较长的树种。4、路侧绿地经过现有绿地,尤其是自然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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