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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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舍侨巳宙铃干裔著芭谅功瓢房杆俘综非奇雪措搏辛具非页灼恳柏慈孤感盘驮顾刀厨狠滑沟幸奠驱滓晦奎惹诣钦坡软冷卉处舵辊锦茹盖哉虏贺舶柔承叉启取慈披峪烙老射挟虐省尤彭诗叭宗讼教悔请御擞湘吨鹏峪拄吃撞录吻仗昼银栋脸歧汇铰伸扫黔钮穗狸陋都蓖按牵臃烂箩看饶篙妻舍秧挣拨拿汤备挽态馅云实署饰筏祈畔柿沙亨诸庭虱森庙湿淫头摆旦棺油恤显扰堆血湿授朴酚懊咎遮吻激膊聊崭归姜农十洪慧魄操逾且蠢詹纬铂逻屎度娟珐蚌硕副蒋仰炙绘星钓询嚼霸素础炉焙快诉洋磋役景怠亏妈核证梧盈跑部酸意参碑呛夕笺竹类覆裴迂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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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改进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755号)、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绵府发2008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二条
5、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绵阳城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市政府负责绵阳城区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协调工作。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发改、监察、建设、规划、财政、国土资源、
6、税务、物价、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共同配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市)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实施与管理工作;县(市)发改、监察、建设、财政、国土、税务、物价、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优惠政策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
7、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第九条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免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
8、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形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
9、用住房管理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第十四条 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或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第十五条 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城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的有效需求,编制本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达到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
10、节能的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基本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公开招投标。中标的建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筑操作技术规范,工程质量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
11、评定标准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工程严禁转发包。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
12、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第四章价格管理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最高限价。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项目招标前测算。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由各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审批后公布执行(绵阳城区、江油市、三台县由省级部门审批)。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得超过3%。市、县(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格销售,不得有利润
13、。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布,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督、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物价管理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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