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股东权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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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股东 二、股东权,(一)股东的概念 (二)股东资格的取得 (三)股东资格的限制 (四)股东资格的丧失,有学者提出,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这种观点强调股东应当向公司出资。 还有学者认为,股东是指股份公司的股份持有人。这种定义强调股东是股份的持有者。 应当说,上述第一种定义在很多情况下并不确切。有的人虽未向公司出资,但因受赠、继承等原因无偿取得股份,也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因此。向公司出资不应成为衡量股东身份的主要标准。 在国外,股东也通常被认为是公司股份的持有者。英文中以Shareholder或Stockholder来指称股东,也清楚的表明了股东股份持有者的身份。,
2、公司股东与公司发起人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发起人存在于公司设立阶段,其虽然需要向公司出资,但在公司设立阶段,由于公司尚未成立,股份尚未发行,发起人尚不能被称为股东。只有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才转为公司的股东。 在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一般都是发起人。但在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并不以发起人为限。 公司股东也有别于认股人。认股人只有在缴纳股款、公司成立后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1原始取得 这是指基于认股而取得股东资格,包括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股人以及公司成立后发行新股时的认股人,均因认股而原始取得股东资格。 2继受取得 指因转让、继承、受赠、公司合并等情
3、形取得股东资格。 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各国公司立法来看,对公司股东的资格基本上没有限制,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但对于自然人股东,有些国家要求其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关于行为能力的要求,应区分发起人和非发起人股东,并区分股东获得股份的不同情形。 总的来看,国外公司立法对股东资格的限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对公司成为自身股东,即持有自身股份的限制;二是对“相互持股的限制”,即如果A持有B的股份,则B不得持有A的股份。 同时,公司法往往允许章程对股东资格作出特殊要求。,在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持有自身股份有所
4、规范,但对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则未予规制。 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
5、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所谓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公司现有股东因特定原因的出现而丧失其股东身份。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股东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 股东不依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受到除名处置; 股东因违法被国家机关没收财产,股份被剥夺; 股东因所欠债务导致所持股份被强制执行; 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由于公司解散或被撤销,股东身份自然消灭; 自然人股东死亡或者法人股东解散、被撤销以及破产。 在理论上,对于股东资格的丧失有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区分:公司消灭导致股东资格的绝对丧失;而在股份转让的
6、场合,股东相对丧失其股东资格。,(一)股东权的概念和性质 (二)股份平等与股东平等 (三)股东权的分类 (四)股东权的具体内容,1.所谓股东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可以向公司主张的权利。股东权来源于股东地位或资格。 股东权和股权:很多学者都认为,股权即股东权。 在1993年公司法中,仅有第157条使用了“股权”概念,即“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规定。而在新公司法中,也仅仅是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这一章中数次使用了这一概念。 应当区分股东权和股东对股份的权利。,2.关于股东权的性质,存在着多种学说,即社员权说、所有权说、债权说和独立权利说 (1)社员权说 社员权
7、说是大陆法系关于股东权性质的通说。该说主张股东权是基于其营利性社团的社员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属社员权的一种。 德国学者雷纳德(Renaud)于1875年首倡该说,他认为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股东为社员的社团法人,股东权就是股东认缴公司资本的一部分而取得的相当于此份额的社员权,是一种既非物权又非债权的特殊权利。,(2)所有权说 此学说又可以细分为三种观点。 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观点认为,在公司中并存着两个所有权,即股东享有所有权,公司法人也享有所有权,股份公司享有法人所有权并不是对股东所有权的否定,只是股东所有权表现为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而不再是完整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的二重结构不过是“一物一权”的特殊
8、表现形式。 还有学者主张双重所有权说,认为股东对公司享有所有权,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 第三种观点是财产共有说,认为股份公司的“法人所有权”纯粹是观念上的虚构,公司财产体现的是股东共有关系,是传统共有关系在新条件下的应用。因此,股东权实质上仍是所有权。,股东平等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第一,所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平等;第二,基于股东地位所享有的权利的性质是相同的,只要是股东,就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平等与股份平等的出发点完全不同。股东平等是从主体的角度出发的,强调的是主体平等;而股份平等则是从资本的角度出发的,强调的是资本平等。,强调股东平等原则的意义在于弥补股份平等原
9、则的缺陷。 基于股份平等原则的要求,现代公司普遍奉行“资本多数决”原则。这一原则具有效率优势,但也存在弊端。 股东平等原则有助于矫正这一弊端,通过对大股东权利的限制,如对大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或者排除,股东平等原则能够实现股东在实质上的平等,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1自益权与共益权 按股东权行使的目的为标准,将股东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包括发给出资证明书和股票的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利分配请求权以及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内容。这些权利是股东作为一个投资者,实现自己投资目的,保护自己投资利益最直接的手段。 共益权是股东既为自己的利益也为公司的利益行
10、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股东大会出席权、提案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诉讼权等内容。,2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这是以股东权的行使是否须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单独股东权是指不论股东持股多少均可行使的权利,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一定比例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行使少数股东权的股东可以是持股达到法定比例的单个股东,也可以是合并持股达到法定比例的数个股东。一般来说,自益权均为单独股东权,而共益权中则既有单独股东权,如股东大会出席权;又有少数股东权,如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提案权等。 法律之所以将共益权的一部分规定为少数股东权,是因为一方面要防止多数决原
11、则下的多数派股东的专横,另一方面还要防止单独股东权的情形下个别股东滥用股东权,维持和实现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3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这是以股东权的重要程度所作的分类。固有权,又称为法定股东权或不可剥夺权,是指非经股东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非固有权,又称为非法定股东权或可剥夺权,是指可以由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法律上区分固有权与非固有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至于哪些权利为固有权,哪些权利为非固有权,学术界尚存在争议。一般来说,法律强制规定的以及根据公司性质不可剥夺的权利,应为固有权,如股东大会出席权。如果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剥夺或限制了股东的固
12、有权,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章程或决议无效,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利益。,2000年12月31日,郑百文召开股东大会,确定如下重组框架:(1)三联集团以人民币3亿元收购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郑百文的15亿元债权;(2)三联集团豁免郑百文的全部债务,郑百文全体股东需将所持公司股份的50过户给三联集团;(3)不同意过户的股东所持股份将由郑百文回购,流通股每股1.84元,非流通股0.18元。 随后召开的郑百文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修改章程的议案,在章程中增加一款规定“股东大会在作出某项重大决议,需要每一股东表态时,同意的股东可采用默示的意思表示方式,反对的股东需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郑百文董事会向中国证
13、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集体过户手续,先后3次未能成功。随后,8位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将郑百文及其董事会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已经通过的代办股份过户手续,郑州中院确认决议的合法性并判决履行决议,以司法判决的形式为50股份的无偿过户提供了支持。,1. 股利分配请求权 2. 提案权 3. 股东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 4. 表决权 5. 知情权 6. 股份收买请求权 7. 诉讼提起权,1股利分配请求权 (1)概述 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在公司有可资分配的利润时,股东根据股东大会分派股利的决议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按其持股类别和比例向其支付股利金额的权利。 (2)股利分配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A.存在可供分配的
14、利润。股利来源于公司的利润,无利润自然不得分配股利,不允许公司为了满足股东要求无限制分配利润而造成公司资本的减少,从而威胁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67条的规定,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只有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才可以分配给股东。,第167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公司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5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经过5年未弥补足额的,未弥补亏损
15、应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B.股东大会决议分配股利。,(3)违法分配股利的处理 对违法分配股利的处理,公司法第167条第5款有所规定,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在此场合,股东所得股利并无法律上的依据,并造成了公司资产的损失,应属不当得利。 问题是,公司往往由大股东及其操纵下的管理层实际控制,因而往往怠于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 鉴于违法分配股利将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并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应允许公司债权人代位公司行使这种权利。,2.提案权(仅规定于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或议案的权利,可分为议题提出权和议案提出权。
16、 前者指股东在董事会提出的议题外请求追加其他议题的权利。例如,股东会原定议题为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可以提出增加罢免董事或监事的议题。 后者是指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在于修正或反对公司的提案,故又可称为修改提案权或反对提案权。 例如,股东会的议题为选举公司董事,公司提名甲为董事候选人,股东提名乙为董事候选人(反对提案权),或同时提名甲乙为董事候选人(修正提案权)。,在各国公司法上,对于股东提案权的限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对提案股东的资格限制和对提案内容的限制。 在股东提案权的行使程序上,股东通常应在一定日期前向公司提出提案。日本确定为股东会召开的8周之前,而韩国确定
17、为股东会的6周前。 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3.股东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 股东会召集请求权是指股东请求公司法定机关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会召集权则是在公司法定机关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的情况下,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在程序上,股东应首先行使股东会召集请求权。如果公司拒绝召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召集会议,股东可以行使召集权。 为避免股东滥用此两项权
18、利追求不正当目的,或反复进行无益的召集请求而产生的无效率性,各国公司法通常将其规定为少数股东权。,修改前的公司法在第43条和104条确立了股东的股东会召集请求权,但没有规定股东有股东会召集权,而是将该权利专一授予董事会。 公司法第41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102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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