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茄花园-通过提问的方式复习上节课内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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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提问的方式复习上节课内容:,(1)什么是刑法? (2)刑法的功能是什么? (3)刑法解释的意义是什么? (4)举例说明什么是扩大解释、 限制解释?,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单选) 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缩小解释 B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 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 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类推解释,这题的官方答案是C
2、。但全题考察的角度和答案的唯一性存在疑问。 首先看A项,将“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就“缩小解释”的概念而言并无不符。说A错,大概是因为就“盗窃罪对象”的实体内容而言解释不当,盗窃对象是特征之一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他人的财物“的解释,去除了“他人占有”的限制是扩大了盗窃的对象,去除“他人占有之本人所有物”,则不适当地缩小了盗窃对象。究竟是考察“盗窃对象”的理解,还是考察“缩小解释”的理解?令人困惑。 其次看D项,其对信用卡实体内容的解释与立法解释明显不符。立法解释对信用卡最重要的限定是“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而D项把“金融机构发行”的限制给去掉了,几乎包含所有的“电子支付卡
3、”,显然属于类推解释。D项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看都是地道的类推解释。 再次看C项。“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论”之“凶器”,解释为包含“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其实说成是普通解释、扩张解释、类推解释均可,但以普通解释为佳。因为如果将“凶器”理解为两类:其一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其二其他足以致人伤亡的器械,就是普通解释。如果将“凶器” 理解为“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那么,还包含“其他器械”的解释,可以理解是扩张解释,未必不能理解为类推解释。,第二讲,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对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并体现
4、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三个基本原则: 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 第4条规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5条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97年刑法,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历史发展,1、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历史发展,罪刑法定原则的最早渊源是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 “凡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裁判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1628年英国国会向国王提出并迫使国王接受的权利请愿书中规定,“国王非依法律的判决,不得逮捕、审讯任何自由民,不得作
5、出没收的判决。” 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中正式确立了这一思想。,1776年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第8条规定:“除了国家法律或同等的公民的裁判外,任何人的自由不应受到剥夺。” 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 “不得制定任何事后法”(1787年宪法第1条第9款)” “任何人,不依据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美国1791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正当程序),1789年通过的法国人权宣言对罪刑法定原则作了经典表述。 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1919年的魏玛宪法第116
6、条规定:“任何行为,只有当制定法事先已经规定了可罚性时,才能判处刑罚。”1949年德国基本法第10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意大利1947年宪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如果不是根据行为实施前生效的法律,不得对任何人进行处罚。” 日本1946年宪法第31条规定:“任何人非依法律所定程序,不得剥夺其生命或自由,或科以其他刑罚。”,国际公约中的“罪刑法定原则”,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犯罪,不得被判犯有刑事罪。”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均有类似规定。,中国,中国古代刑法中没有
7、罪刑法定原则 清末修律时,该原则被引进到中国。钦定宪法大纲和大清新刑律草案中均有规定。此后民国期间的几部刑法也都规定了该原则。 现行台湾刑法、澳门刑法也均有规定。 79年刑法中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97年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历来认为是三权分立思想和心理强制学说。 现代多数学者认为,这两种理论只有沿革的意义。罪刑法定原则真正的理论基础,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的思想。,(一)三权分立原则,三权分立原则由孟德斯鸠提出。孟德斯鸠认为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应当由三个不同的机关行使。
8、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国家从立法上规定犯罪与刑罚,排除法官的罪刑擅断,使司法官员仅仅只成为“法律的代言人“,使定罪量刑的裁判“只能是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二)心理强制学说,心理强制学说由费尔巴哈创立。 费尔巴哈认为国家光靠道德教育不足以制止犯罪,因此必须建立以消除违法精神动向为目的的第二道防线。如果在违法行为中蕴涵着某种痛苦,那么理性的人就会在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苦”与“乐”之间进行细致的比较与权衡,从而抑制犯罪的倾向。,产生这种心理强制的方法,就是使所有的人都相信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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