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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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系统各单位在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工作中,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系统各单位应建立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明确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切实保证安全生产。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系统
2、各单位以及与系统各单位有资产管理关系的多经企业的发(承)包和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 对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第五条 发包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负全面管理责任。职责是:(一)对承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确保承包单位资质符合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规定。审查的内容包括:1、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生产记录(业绩)。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3、有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保证人身
3、和设备安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安全工器具、安全用具经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必须设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作业人员超过30人的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设兼职安全员。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5、安全生产其他要求。(二)向承包单位提供生产、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编制工程概算时,明确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监督实施。明确要求承包单位和人员使用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
4、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不得挪作他用。(四)督促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保证合同的合理工期。 (五)在组织拆除、爆破等特种工作时,应督促承包单位依法领取有关政府部门的许可证,并将有关资料及时报备政府相关部门。(六)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中规定由发包单位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第六条 发包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资质的审查。监督检查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工作。对安全生产资信度较差的企业应拒绝其进入招、投标范围。第七条 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将发(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作为合同内容予以明确,或签订安全
5、合同(安全管理协议),作为主体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合同中的安全条款应经本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第八条 合理确定标底范围,禁止超低价中标等危害工程安全质量的行为,严禁层层转包。第九条 实行安全施工保证金或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设备事故时,应全部扣除安全施工保证金或安全风险抵押金。并依据其它规定,另行赔偿。第十条 检修、运行等电力生产运行区域的项目开工前,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承包单位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规程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施工作业。考试情况应形成完整的记录并予以保存。第十一条 对承包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一)开工前,对承包单位负责人和工
6、程技术人员进行工程项目的整体安全技术交底。(二)有危险性的发电生产区域工作或工程项目,如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以及大型起吊作业等危险项目,对承包单位要求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包单位对危险区域和项目进行危险点分析,制定安全措施,经承包方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报发包单位安全监督、生产技术部门审核同意后监督实施。(三)各交底记录和交底资料应完整保存。第十二条 车间、班组禁止作为发(承)包主体对外发(承)包工程项目。第十三条 长期(三个月以上)使用的承包单位,应建立其施工简历,登记施工人员有关简况,如文化程度、体检证明
7、、安全考试成绩、违章记录等。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应建立外包工程开工报告(许可)制度,对各项程序(措施)要求逐项落实后,方可允许办理工作票等开工手续,每2个月组织各有关部门对生产现场施工的承包工作项目全面清理、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改进。第十五条 发包单位定期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质量检查,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查禁违章,掌握施工进度,提出施工安全、质量要求。(一)对于发电运行、检修区域的工作,应指派监护人对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监护,并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每日的开工会和收工会。(二)每月应定期组织召开由本单位安全监督、生产技术、工程管理部门和承包单位参加的安全会议,传达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和
8、事故通报,总结分析安全施工情况,提出安全要求,制定整改措施。第十六条 对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在生产、施工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规程制度,应予以制止,直至停止承包单位的工作。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资质审查制度。对累计重复违章的人员,发包单位应拒绝其进入现场工作;对违章、事故多发的施工单位,应拒绝其再次投标、中标。第十八条 合同结算工作中,应依据施工情况,由发包单位实际扣除有关违章和事故考核款项。第十九条 根据工程的特点、范围,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章 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承包工程项
9、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遵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现场施工中,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遵守发包方的各项现场规章制度。(二)了解所承包项目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特点,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关作业场所进行查找和辨识,并制定有效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三)要求发包单位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提供相关设备的技术资料和检测评估报告。(四)检查作业现场的各项劳动防护措施、安全措施,使之满足安全作业要求,向发包单位提出必须的配合工作要求。有权拒绝从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五)用足
10、、用好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保证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措施的落实,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措施费不得挪作他用。(六)从事发电生产、建设、检修维护等活动的项目,必须依照本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或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七)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八)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中规定由发包单位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九)其他安全生产要求。第二十一条 从事发电生产、建设、检修维护等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国家、相关行业和集团公司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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