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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规划的通知奉节府发2009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奉节县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规划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采取措施,加大风景名胜区保护力度,为实现“旅游富县”和建设“秀美、和谐、开放的三峡门户”的宏伟目标作出积极贡献。特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六日重庆市奉节县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规划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保护和有效利用奉节县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事业,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对奉节县风景名胜区的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特编制奉节县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规划(2008-
2、2020)。第二条 本规划所指奉节县风景名胜区为白帝城瞿塘峡风景名胜区、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长龙山旅游景区、天鹅湖旅游景区。第三条 本文本与奉节县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规划图纸同时使用,文本和图纸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规划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5风景名胜区条例 (2006年9月19日)6 国家旅游局,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2003年3月);7 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
3、2月);8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2008年8月1日)9重庆市旅游条例(2006年)10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9月1日); 11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0年);12重庆市奉节县“十一五”旅游发展规划(2006年);13奉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纲要(2006年);14奉节县城市总体规划(2005年);15奉节县旅游业发展规划(2006年);经各级政府批准的白帝城瞿塘峡景区旅游规划、奉节白帝城文物保护规划、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长龙山旅游区总体规划、天鹅湖旅游区总体规划。第五条 规划期限:2008-2020年第六条 凡在奉节县辖区内各级风景名胜景区(点)新建、
4、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本规划;其它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参照本规划执行。第二章 规划第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重庆市批准的奉节白帝城文物保护规划;重庆市政府批准的白帝城瞿塘峡景区旅游规划;奉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天鹅湖旅游区总体规划、长龙山旅游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为本规划的保护范围,并分别予以分级保护。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奉节县旅游局和风景名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应当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对规划作重大调整或
5、者修改的,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三章 建设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设计应按管理权限分级上报建设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新建、扩建、改建以下项目的,由经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初审后按程序报重庆市及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审批:1公路、索道与缆车;2大型体育、文化与游乐设施;3设置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标志的标志性建筑;4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建设项目;5宗教建筑。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新建、扩建、改建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的,由重庆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在市级风景名胜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由重庆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在县级风景名胜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
6、,由奉节县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和方案设计,都必须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进行,选址和方案设计与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经专门论证,如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一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定。第十三条 已立项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设计任务,在报请有关部门审批之前,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工程的立项、选址和定点,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在办理审批手续前,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经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选址、定点发放建设
7、工程选址意见书,并取得土地使用证方可进行设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招投标,再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需要占用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都必须先到县建委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各项设施应当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各种构筑物、建筑物必须在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方面,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各项设施,除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外,在施工前必须经
8、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批准文件核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工程不得开工。第十八条 各项设施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做到施工场地文明整齐,不乱堆乱放,位于游览区内的施工场地要设立围栏,以维护景容和游览安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林木、植被、水体和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损坏;施工结束,应当及时清理场地,进行绿化,恢复环境原貌。第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严禁新建和扩建工矿企业、铁路、站场、仓库、医院等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游览无关以及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和重要的自然环境保留地内,特别是核心区内严禁建设旅馆、招待
9、所、休疗养设施、管理机构、居住区及其它大型工程设施。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开发区、度假区,严禁开山采石、挖沙取土、毁林伐木、破坏水质、乱筑提及其它任何形式的破坏地形、地质、地貌和自然环境的建设活动。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未经审批不准新建和改扩建各类宗教建筑,不得以任何理由营造商业性墓园和骨灰堂,以及随意建设各种人造景观、游乐园等。第二十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指示牌应按风景名胜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制作,安置在指定地点。设立标牌、张贴广告须经风景名胜主管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第四章 保护第一节白帝城瞿塘峡景区旅游规划保护范围及措施第二十一条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白
10、帝城瞿塘峡景区旅游规划规划范围为:瞿塘峡为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所划定范围;白帝城保护范围包含白帝山在内的整个白帝城遗址,其中白帝山为175m水位以上陆地部分,白帝庙、竹枝园等为核心文物保护区。第二十二条 瞿塘峡保护瞿塘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严格按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保护。第二十三条 白帝城保护范围内管理规定白帝城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划:确需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依法按程序逐级上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白帝庙内清理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筑物。严格控
11、制各项建设活动,禁止从事有损于文物古迹保护的活动,不得进行任何与保护措施无关的建设工程或爆破、取土、钻探、挖掘等作业。保护白帝庙围墙北侧-竹枝园、长廊。逐步拆除白帝山上的非文物建筑。白帝城遗址范围内的村庄保护现状,严禁扩大建筑占地。渝巴公路两侧居民,应逐步形成搬迁,建议居民搬迁到西侧遗址以外的村庄。保护现有山体形态,注意水土和地形地貌的保持。该范围内种植林木应以不损害地下遗存为原则。保护范围内需修建临时设施时,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必须要经文物勘探。第二十四条 白帝城建设控制地带内管理规定在白帝城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环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需
12、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该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本区内建设限高8米,建筑色彩以灰、白为宜,不宜过分鲜艳。建筑体量和景观环境相协调。特别应注意水土和地形地貌的保持。第二节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保护范围及措施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采用分级保护为辅,二者结合的综合分区方式进行划分,使保护培育、建设利用、经营管理有机结合起来。第二十六条 分级保护划分依据风景区风景资源的价值、生态敏感度,将风景区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并设立外围保护区。特级保护区:小寨天坑景区、天井
13、峡地缝景区、迷宫河景区、陈家河黑湾景区。一级保护区:迟谷槽景区、龙桥河景区。二级保护区:桃源河石笋河景区、茅草坝景区、生态农业田园风光景区。三级保护区:除上述区域之外的风景区内的其它区域。外围保护区:风景区界线外2002000米范围内。第二十七条 分级保护措施1特级保护区: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可设置必需的步行游赏道路,严禁建设任何建筑设施。2一级保护区:严格保持并完善风景景观环境,保护本区域内的山体、水体、植被、动物等,可以安置步行游赏道路和相关设施,严禁建设与风景无关的设施,机动交通不得进入。3二级保护区:可安排少量旅宿设施,但必须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限制机动交通进入。不得开山采石,
14、砍伐森林。基础工程设施必须符合规范和环保要求。4三级保护区:保持并完善生态环境,基础工程设施必须符合规范和环保要求。禁止一切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进入。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内九盘河段长约23公里,属于三级保护区。在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内九盘河段开发建设,须经奉节县旅游、风景名胜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报批并且严格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定执行。5外围保护区:不得建设产生各种污染或破坏环境的企业和项目。基础工程设施必须符合规范和环保要求。控制人口规模,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农业和观光农业。第二十八条 核心景区界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最集中、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即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15、。规划将小寨天坑景区、天井峡地缝景区、迷宫河景区、陈家河黑湾景区及迟谷槽景区部分区域划定为核心景区,核心景区面积为34.16平方公里。具体范围是:1迷宫河境域核心景区范围:以内盘口苋槽沟麻子溪马鞍子包双洞口内盘口一线的山脊,沟谷及道路为界。迷宫河境域核心景区界主要控制点坐标(x为东经,y为北纬):x:109.513,y:30.8141;x:109.509,y:30.8091;x:109.504,y:30.8063;x:109.493,y:30.8067;x:109.493,y:30.8001;x:109.496,y:30.7932;x:109.498,y:30.7886;x:109.511,y
16、:30.7949;x:109.508,y:30.7956;x:109.521,y:30.8005;x:109.526,y:30.7998;x:109.531,y:30.8017;x:109.530,y:30.8044;x:109.521,y:30.8073。2小寨天坑黑湾境域核心景区范围:以小灯盏窝瓦槽花岭包万家包罗家坡堰塘包开筑槽孙家湾谢家槽猫子山狮子包小坛包凉风台宝山长房槽苦荞坝小灯盏窝一线的山脊,沟谷及道路为界。小寨天坑黑湾境域核心景区界主要控制点坐标(x为东经,y为北纬):x:109.477,y:30.7842;x:109.459,y:30.7635;x:109.461,y:30.71
17、75;x:109.448,y:30.6953;x:109.453,y:30.6841;x:109.480,y:30.6906;x:109.514,y:30.6993;x:109.559,y:30.7092;x:109.534,y:30.7317;x:109.515,y:30.7164;x:109.492,y:30.7183;x:109.471,y:30.7018;x:109.471,y:30.7243;x:109.466,y:30.7425;x:109.482,y:30.7626。第二十九条 核心景区的保护管理核心景区内除应达到分类保护区的保护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述要求:应与天坑地缝自然保护区
18、核心区范围相协调,核心区边界必须立桩定界。按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要求,严格控制游人规模,在不影响核心区生态环境前提下,有组织、按计划、保证游人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游赏活动。严禁与资源保护和游赏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严格限制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否则不得组织实施。第三节长龙山旅游区总体规划保护范围及措施第三十条 经奉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长龙山旅游区总体规划旅游资源保护按分级保护措施实施。第三十一条 分级保护规划:根据景观资源的优劣,生态环境的脆弱程度,旅游区共分为三个等级的保护区:1一级保护区:主要为长龙山山体植被较茂密区域,一级保护区主要包含沿长龙山山
19、脊区域及山脊南部的林地涵养区域,是旅游区中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应严格保护原有景物景点的完整度,保护原有地形地貌和空间环境的自然风貌,严格限制各类无关建筑的建设。2二级保护区:主要为长龙山山脊以北的大部分区域及滨水区域,二级保护区内应保护自然地形地貌和乡村田园景观的整体完美,不得开山采石,必须将建筑规模和建筑体量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建筑形式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保持和谐,尽量减少各项建设和旅游活动对农田和林地产生的不良影响。3三级保护区:主要为入口服务区及道教养生区、山野娱乐区部分区域和乡村旅游区内的居民聚居点等旅游接待服务设施较集中的区域。在三级保护区内应保证各项建设不对环境造成破坏且与周边环境相协
20、调。第四节天鹅湖旅游区总体规划保护范围及措施第三十二条 经奉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天鹅湖旅游区总体规划规划区共分三大片区:南天门片区南面原则以北门山山脊线为界,东、北、西三面原则以1100米等高线为界;南天门与摩天岭之间区域南边原则以950米等高线为界,北边原则以1050米等高线为界;放马场大梁顶摩天岭片区南边原则以950米等高线为界,北面以槽沟及山脊线为界;天鹅湖凤凰梁片区南、北两边原则均以700米等高线为界;东部莲花池片区北面、东面及南面原则以450米等高线为界;莲花池至凤凰梁之间的狭长地带北面均原则以550米等高线为界,南面原则以山脊线以南50米边线。旅游区总面积17.30平方公里,涉及新城
21、、永安、康乐、朱衣等四个乡镇。第三十三条 保护分级根据风景名胜、旅游区的实际情况,采用分级保护,将景区整体划分为四级保护分区。(一)一级保护分区为景区内自然生态环境保存最完好的区域;(二)二级保护区为景区内自然生态环境较好、分布有少量居民点及耕地且以风景游览观光为主的区域,包括南天门宗教文化体验区、天鹅峰山地运动休闲区、湖泊观光游览区(天鹅湖核心区)、湿地观光游览区、凤凰梁观光游憩区、莲花池文化公园及生态游览步道沿线(生态游憩区);(三)三级保护区为景区内以旅游设施开发建设为主的区域,包括游客管理服务区、综合度假区、民俗度假区、儿童游乐区、机动车观光带及生态农业休闲体验区;(四)四级保护分区为
22、景区范围内除一、二、三级保护区外的其他区域,主要为莲花池人文社区。此外,在总体规划阶段确定特级保护景点、一级保护景点、二级保护景点。一级保护景点:包括白天鹅湖、黑天鹅湖、莲花池、太极亭、南天宫、凤凰梁、天鹅峰、聚仙松等共八个。二级保护景点:包括三根桩、小天鹅湖、放马湖、双堰海、聚仙宫、三贤寺遗址、林海松涛、桃李争艳、天鹅跌翠、天鹅岛共十一个。第三十四条 分级控制要求(一)一级保护区保护要求:限制游人进入,不得搞任何建筑设施,严禁机动交通与其他设施进入。可以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性设施,并同时遵循自然保护区的相关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二)二级保护区要求:逐步搬迁区内居民,加强区内生态林恢复
23、及耕地退耕还林建设,按照详细规划和景点设计要求进行生态化旅游景观建设,除游览线路沿线外,其它区域限制游人进入;道路沿线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性设施;严禁任何不利于保护因素的进入;生态游览步道两侧不小于15米范围内预留绿化过渡带。(三)三级保护区保护要求:按照详细规划和景点设计要求进行风景游赏设施、安全防护设施、人文景点建设、旅游床位建设;按景点容量控制游人规模;严禁增设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严禁任何不利于保护的因素进入;设施区边界外围预留不小于50的绿化过渡带;机动车道两侧不小于50米范围内预留绿化过渡带。(四)四级保护区保护要求:按相关的行业规范,如城市规划、水土保持、林业、农业、地质等专业规划要
24、求,进行风景恢复的工程实施;限制游人和居民活动;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项目与设施,严禁对其不利的活动。按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的要求进行旅游基地和居民点的建设;并对旅游基地和居民点的规模、外观风貌、功能等作合理安排。(五)一级保护景点及二级保护景点保护要求:景点周边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或加强自然及人文生态环境建设,重点控制好景观保护。第三十五条 各级保护区范围,应当标明区界,立碑刻文。各种标记、界碑不得移动、损坏。第三十六条 保护风景名胜区原有的自然风貌,防止人工化和城市化倾向。在一级保护区内,除按规划统一设置必要的游览设施外,不得新建其他设施;在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与风景和游览无关或者破坏景
25、观、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第三十七条 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地质地貌和自然景观,禁止随意题字和刻画;禁止损坏和破环自然景观。在一、二、三级保护区内,禁止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开垦荒地。第三十八条 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花草树木和自然植被。不得砍伐、攀折、刻划树木;不得践踏、采摘花草;不得在保护区内放牧和野炊。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树木,依法划定的权属不变,确需砍伐的,必须先经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报县林业管理部门办理砍伐手续,并按规定补种树木和交纳育林基金。第三十九条 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的野生动物,不得伤害和捕杀。第四十条 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公用工程设施、游览设施、生活服务设施,不得损坏和破坏
26、。第四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乱丢果皮、纸屑和乱倒乱堆垃圾、废弃物。第四十二条 环境质量标准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规定的一级标准。2地表水环境质量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第一级标准执行,生活饮用水标准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4985)中的规定。3风景区室外允许噪声应低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规定的“特别住宅区”环境噪声标准值。第五章 管理第四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管理机构,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对风景区的资源保护、开发建设、社会治安、经营服务和游览活动实行统一管理。设在风
27、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第四十四条 县市政园林局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在业务上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责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支持和帮助其行使统一管理的职权。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文物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对在文物保护区的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县旅游局负责对在风景区拟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全县旅游发展规划和景区相关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核。县发改委在县市政园林局和县旅游局、县文广新局审核意见基础上审批项目立项手续。县建委负责根据县市政园林局、县旅游局、县文广新局和县发改委的审核意见,核发项目施
28、工手续。风景名胜区所在乡镇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日常监督工作,发现有违反本规划的行为,及时报县市政园林局处置。第四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妥善处理污水、垃圾,不断改善环境卫生,加强监督和检查。对石缝、沟谷、溶洞和湖塘等不易清扫的地方的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定期清理,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景观。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加强对饮食和服务业的卫生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规定和卫生要求的要及时处理。第四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当地交通、公安等部门做好游客和车辆的疏导工作。凡进入风景名胜区的一切车辆,应当遵守公安部门的交通管理规定,并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理。第四十七条 加强风景名胜区的治安、
29、安全管理,严厉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国家财产和游客安全,对险要道路,繁忙道口及危险地段,要定期检查,设置安全标志,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第四十八条 对游客做好爱护风景名胜区资源和一切设施、遵守公共秩序、注重公共卫生等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和组织游客进行科学、文明、健康的游览活动。第四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对风景名胜区的历史沿革、发展变化、资源状况、范围界限、生态环境、各项设施、开发建设、旅游接待、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统计研究,形成完整资料,妥善保存。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规划制定前各景区遗留问题按所属部门自行解决,跨部门的由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第五十一条 九盘河、草堂湖和宝塔坪等风景名胜、旅游区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参照本规划执行。第五十二条 本规划批准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划所规定条款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第五十四条 本规划由奉节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主题词:旅游 风景名胜 规划 通知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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