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章股东及股东权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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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股东及股东权利,本章大纲,第一节 股东资格 第二节 股东名册 第三节 股东权利,假设去年您有1000美元,如果买了达美航空的股票,现还能剩下49美元; 如果买了AIG的股票,剩下约12美元; 如果买了房地美股票,剩下约2.5美元; 如果买1000美元的啤酒,喝光后再把易拉罐送去回收站,还能换回214美元! 据说是陆家嘴最近流行的段子: 假设去年您有1000元,如果买了招商银行的股票,现还能剩下250元; 如果买了江西铜业的股票,剩下约166元; 如果买了中国船舶股票,剩下约120元; 如果买1000元的三鹿奶粉,喝光后再把空罐送回经销商,还能换回1000元!,第一节 股东资格,一、股东
2、资格的限制 二、股东身份的取得 三、股东身份的认定,第一节 股东资格,一、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并且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的人。欲成为股东,必须首先具有股东资格。 二、获取股东资格,是实现宪法赋予的经济权利的一个具体形式(强调平等)。,第一节 股东资格,三、股东资格的限制 出于维护经济安全及正常投资秩序的考虑,一些特定群体的股东资格受到限制。 (一)公权机关(政府部门、公检法等不能成为发起人股东) (二)证券市场监管人员及市场从业人员 (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发起人资格 (四)不具有本国境内住所的外国人的发起人资格 (五)公司成为自身股东的资格,第一节 股东资格,二、
3、股东身份的取得 股东身份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投资者基于其股权投资(equity investment)而取得股东资格。 1.公司设立发行 2.公司增资发行,第一节 股东资格,(二)继受取得:基于出资之外的合法事由取得而股东地位。 1.赠与。我国合同法第185条、第186条的规定。 举例:(1)张三,股权转移。(2)用于社会公益。 2.继承。 (1)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继承法。 3.受让。有偿合同行为。另外讲述。,第一节 股
4、东资格,三、股东身份的认定 (一)股东身份认定的一般规则 1.实质要件:投资者向公司出资或具有其他合法取得出资份额或股权的事由。 其一,股东原始取得股权的出资证明书。其二,股东继受取得股权的证据,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赠与合同、遗嘱、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共有财产分割协议等等。,第一节 股东资格,三、股东身份的认定 (一)股东身份认定的一般规则 2.形式要件:投资者的姓名或名称被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中。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与股东名册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第一节 股东资格,(二)股东身份认定的特殊原则 1.投资者已经出资或者依法定事由继受了股权,但公司却没有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交付股
5、票。 (1)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 (2)股份有限公司: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第一节 股东资格,2. 投资者已经出资或者依法定事由继受了股权,但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却没有记载或者没有变更记载。 (1)对内:有权主张确认其股东身份 (2)对外:不能对抗第三人,第一节 股东资格,3. 投资者已经出资或者依法定事由继受了股权,但公司却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对内: (1)股东有权请求公司进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公司有义务满足股东的请求。 (2)公司不得以没有登记或者没有变更登记为由对抗股东。 对外: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一节 股东资格,4.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对股东姓名进
6、行了记载,但股东出资或者继受行为存在瑕疵。 举例:(课堂讲授),第一节 股东资格,5.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或实际继受人并不相符。 这种名实不符的情形包括两类: 其一,隐名股东。 其二,盗名股东。出资人以现实世界中不存在的虚拟人的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第一节 股东资格,其一,隐名股东问题 (一) “相对隐名”:新公司法第33条第2款和第3款 (1)对外:外部对债权人而言,股东身份统一以工商登记为准(包括成立登记和变更登记),以维护登记公示的公信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对内: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而言,股东名册有更高的效力,公司和股东不能对原始记载反悔,工
7、商未登记但股东名册有记载的股东,对内有权主张股东权利。 (二)“绝对隐名”:隐名股东的确权纠纷 股东名册没有记载,只有出资证明书,可作内部债权 最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隐名出资与干股的区别 “干股”与新公司法第35条,第二节 股东名册,一、股东名册的概念 (一)概念:股东名册(list of shareholders),是指公司依法设置的记载股东及其所持股份的簿册。 (二)两种形态:纸质与电子,第二节 股东名册,二、股东名册的置备及记载 (一)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 (二)股份有限
8、公司 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1)第97条 (2)第131条 (3)第140条第1款,第二节 股东名册,三、股东名册的效力 1.推定效力。我国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对抗效力。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二节 股东名册,三、股东名册的封闭与在册日期 (一)股东名册的封闭 股东名册的封闭,是指为便于确定股东权的行使主体,而在一定的时间内停止股东名册的记载。 我国公司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 (二)在册日期
9、 在册日期(record date),是指在某一特定时期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被认为是有权行使股东权利的股东。在册日期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与股东名册的封闭同时使用。,第三节 股东权利,一、股东权利的分类 二、股东权利的内容,第三节 股东权利,一、股东权利的分类 (一)自益权与共益权 股权的行使是为了自己利益,还是为了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二)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是否需要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才能行使。 (三)固有权与非固有权 是否能够通过章程来加以限定。 (四)一般股权与特别股权 普通股股东享有的为普通股权,特别股股东享有的为特别股权。,第三节 股东权利,二、股东权利的类型 (一)分红权,
10、又称股利分配请求权 (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三)新增资本的优先购买权 (四)表决权:累积投票权 (五)查阅权 (六)提案权 (七)转让权 (八)回购请求权 (九)诉讼权,第三节 股东权利,一、股利分配请求权 (一)概念 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二)性质:期待性、社团性债权 1.许多公司长期不分红 2.有利润未必能拿到分红 3.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与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 问题:股利分配请求权是否股东的固有权?,第三节 股东权利,(三)股利的概念和类型 1.股利(dividend)的概念:公司从现在或过去的盈余(surplus)中向股东所作的给付。 (
11、1)美国:统称为“股利”,不作区分 (2)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之前,区分为“股息”与“红利”。股息是指按确定的比率向其支付的公司盈余,红利是指股息之外向股东分配的公司盈余。,第三节 股东权利,2.股利的类型 (1)现金股利:包括以金钱和期票的方式支付。 (2)股份股利:一般向同种类的股东支付 (3)债券股利:以本公司发行的债券向股东分配 (4)其他财产股利:布匹、车票、上网时间、通话时间等,第三节 股东权利,(四)股利分配的构成要件 1.实质要件:有利润可分,我国公司法第167条 2.形式要件:公司适格机构作出分配决议 (1)美国诸州:董事会决议 (2)我国:股东会,第三节 股东权利,(
12、五)公司股利分配中的若干问题 1.股份转让之后、股利分配基准日前未办理股东变更手续,股利归谁? 2.股东死亡之后,公司分配股利,股利归谁? 3.股东抛弃其股利分配请求权,股利归谁? A.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分配股利之前 B.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分配股利之后,第三节 股东权利,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一)概念:公司在清算之时,股东就公司的剩余财产所享有的请求分配的权利。 (二)公司分配财产的位序(参照破产法第113条)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职工工资、劳保、医保等 3.社会保险费用、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5.优先股 6.普通股 问题:在公司清偿所有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之后,又有未申报的债权人提
13、出清偿请求权的,应当如何处理?,第三节 股东权利,三、新增资本的优先购买权 (一)法理基础 1.原股东先期投入之隐形成本 2.维持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利益 (二)发展与变化 1.公司存在调整资金需要的可能 2.坚持原股东的优先权会损及公司利益 (1)时间长,效率低 (2)放弃优先认购,会给潜在的投资者产生消极的心理暗示 (3)公司需要拓展新的股东 (三)我国的规定 1.法条:公司法第35条(举例) 2.实践: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问题:新增股本优先购买权是不是固有权?,第三节 股东权利,四、表决权 (一)概念:股东就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表决的权利。 (二)法理基础:为什么是股东、而不是其他
14、主体拥有表决权? (三)原则:按资表决(认缴 vs 实缴) (四)表决权的特殊规则 1.股东另作规定:按人头表决是否可以? 2.特殊股份没有表决权 (1)无表决权股(non voting shares) (2)公司自己持有的股份:公司法第104条 3.累积投票规则:公司法第106条,第三节 股东权利,(五)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1.表决权的亲自行使 (1)参加股东(大)会,并投票 (2)书面行使,我国公司法第38条 2.表决权的代理行使 我国公司法第107条 3.表决权的信托行使:我国信托法第9条 美国法规定,表决权信托最长为10年 问题:股东表决权能否买卖?,第三节 股东权利,五、股东查阅权(知
15、情权) (一)法理基础:消除代理成本的最佳方式是公开 期权反转的典型案例 “股市花醉投资客,一剑霜寒五十州” 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美国) “逃跑条款(escape clause)律师的大蛋糕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好的警察” Brandeis (二)权利的主体 1.在册股东(record shareholder) 2.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shareholder) (1)要求在册股东授权 (2)向在册股东发出指令,第三节 股东权利,(三)查阅的范围(第34条) 1.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能否被查阅? 2.公司的原始财务凭证能否供查阅? 3.立法不周延的
16、问题 4.查询的“内档”和“外档”的问题 A.6.3 (四)查阅权的限制 1.持股时间 2.持股比例 3.“适当目的”,Shareholders Inspection on Books and Records,Shareholder satisfies 3 requirements (1) his demand must be made “in good faith” and for a “proper purpose”; (2) he “describes with reasonable particularity” his purpose and the records he w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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