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的几个问题 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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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的几个问题,主要内容,检索报告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作用 现有技术的认定问题 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 权利要求中笔误的认定和解释 故意省略技术特征是否构成侵权,实用新型检索报告与专利权评价报告 实用新型检索报告:2000年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引入(2001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6条) 专利权评价报告: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取代实用新型检索报告(2008年专利法第61条、2010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6、57条) 二者区别:客体、评价范围、公开范围、申请主体,检索报告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作用,检索报告和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中止侵权诉讼/行政处理程序、法官内心确信、恶意诉讼
2、的判断 是否必须? 是否可诉? 如何救济? 被告未提出中止,无论原告是否提交报告,均不中止;被告提出中止,原告未提交报告的,中止,提交报告的,是否中止由法院决定 是否中止的判断归根结底在于依据无效证据进行判断,检索报告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作用,案例:人工鼻泪管(实用新型专利) 权利要求1: 1、一种人工鼻泪管,包括引流管(1),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引流管(1)的上端设有一根顶管(2)和若干管瓣(3),上述的管瓣(3)由条形片材制成,顶管(2)、管瓣(3)、引流管(I)相互连接为一体式结构,各管瓣(3)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且向外弯曲围成灯笼状,相邻的两个管瓣(3)之间具有缺口(5)。 本专利为
3、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提交了检索报告,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及中止诉讼的申请,法院要求被告提交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书及完整证据,无效宣告的对比文件与检索报告所采用的对比文件有所不同,经审查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案例:医用导丝及其制作方法(发明专利),检索报告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作用,案例:医用导丝及其制作方法(发明专利) 权利要求 1、一种医用导丝,本体(1)为一根金属材料制成的线状体,其两端分别为前端(2)和后端(3),其特征在于,该导丝的前端 (2)直径小于其后端(3)直径,所述的前端(2)的直径为0. 08mm0. 20mm,后端(3)的直径为0. 30mm0. 35mm;导
4、丝的外表面呈光滑过渡,所述的前端(2)长度为1525mm的导丝段呈等直径,以后沿着后端(3)方向逐渐加粗形成锥形;且导丝前后两端端头呈半球状。 本专利为发明专利,没有提交检索报告,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及中止诉讼的申请,法院经审查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检索报告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作用,案例:台达电案(“散热装置及其扇叶结构”发明专利) 本专利权利要求9: 一种扇叶结构,使用于一轴流式风扇,其特征在于,该扇叶结构至少包含: 一轴壳,包含有一顶面及一侧面;以及 数个叶片以该轴壳为圆心径向连接在该轴壳的该侧面; 其中该叶片的其中一叶缘于轴向上高于该轴壳的顶面; 该数个叶片高于该轴壳的
5、部分可于该轴壳的该顶面向其中心作径向的延伸。,现有技术的认定问题,现有技术的认定问题,第15369号决定认定:证据2图5公开了“该数个叶片高于该轴壳的部分可于该轴壳的该顶面向其中心作径向的延伸”的特征。 证据2涉及一种用于笔记本计算机的散热风扇,说明书图1-5分别为第一实施例的立体图、俯视图、侧视图、使用状态示意图、图4的V-V剖视图,图1-2、图4-5如下:,现有技术的认定问题,现有技术的认定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证据2图1-5为同一实施例的不同视图,各图所指向的技术方案相同。由图1、2、4的视图可知,叶片21在轴向上高于圆盘20(相当于本专利的轴壳),但叶片高于圆盘的部分并未向圆盘上方延伸,
6、也即叶片内侧叶缘端面与圆盘侧面在径向上相接。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及第三人黄世昌认为从图5可看出叶片高于圆盘的部分在径向上向圆盘中心延伸,对此本院认为,图5为图4在V-V方向上的剖视图,对于图5公开的内容应当结合图4来确定。由图4可知,V-V方向的剖切面并没有通过叶片,因此图5所示的一对叶片应当为通过正投影观察到的、与剖切面相比距离观察者较远的那一对叶片。,现有技术的认定问题,换言之,图5的叶片与圆盘的剖切面并非同一个平面,该一对叶片位于远端,圆盘剖切面位于近端,且叶片与圆盘的连接部位为圆盘的剖切面所遮挡,图5显示的叶片高出圆盘的部分向圆盘中心延伸的视觉效果,实际上缘于立体空间结构在平面上作正投影
7、所形成的视觉错觉。结合图1、2、4的内容可知,证据2第一实施例的叶片高于圆盘的部分并未向圆盘上方作径向的延伸。 综上,第15369号决定认定证据2公开了“该数个叶片高于该轴壳的部分可于该轴壳的该顶面向其中心作径向的延伸”的技术特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台达公司的相应诉讼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现有技术的认定问题,总结: 避免事后诸葛,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必须是唯一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不能是表面的、想当然得出的内容。,现有技术的认定问题,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
8、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28日)第四条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美国 以实施例为基础进行解释 日本 以说明书公开的具体方式为基础 专利法实体条约(SPLT): 所有实现方式,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案例:普鲁玛案(“用于制造塑料袋的装置” 实用新型专利) 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制造塑料袋(330)的装置(350),具有一个组合式焊接/切割模具(90),用以分离并连接一
9、层或多层塑料薄膜(120, 130),其中,该装置包括一个传送系统(155),其特征在于:该传送系统(155) (i)能沿着闭合的组合式焊接/切割模具(90)经过; (ii)能将该一层或多层塑料薄膜(120, 130)拉入开启的焊接/切割模具(90)中。 第15770号决定 :独立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用于制造塑料袋的装置,其包括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该装置包括一个传送系统(155),其特征在于:该传送系统(155)(i)能沿着闭合的组合式焊接/切割模具(90)经过”(简称“沿着闭合模具经过”)。,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虽然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8段提到了“该传送系统也可以通过真空抽吸器或辊子来实现”
10、,但说明书关于传送系统155的实现方式(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段至第8页第2段),仅仅公开了“夹持器”一种实现方式关闭的模具对塑料袋焊接切割完毕后,夹持器从模具中抽取再移动回原位;夹持器再将一个新的薄膜拉入重新开启的模具。而在现有技术中,传送系统虽然可以有例如夹持器、辊子、真空抽吸器等多种方式,但是不同的传送系统,其自身的传送运动方式是不同的。例如,辊子是固定在轴承上作自转运动,其不能实现权利要求1中的“沿着闭合模具经过”;又例如,真空抽吸器是贯穿于开启的焊接/切割模具,其也不能实现权利要求1中的“沿着闭合模具经过”(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因此除了本专利说明书
11、中的特定方式“夹持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清楚其替代方式,例如辊子、真空抽吸器应当怎样应用才能作为“传送系统”实现沿着闭合模具经过,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功能性限定的概括是不恰当的。 另一方面,权利要求1中的“沿着闭合模具经过”至少可以是指代由往复运动、步进运动或持续前进等多种运动方式实现。而说明书中仅有的实施例夹持器通过往复运动的方式经过焊接切割模具(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段至第8页第2段)。普鲁玛公司在口头审理中也指出夹持器除了往复运动这种方式,步进运动或持续前进等其他运动方式不能实现本专利的“沿着闭合模具经过”,并解决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见,“沿着闭合模具经过”是一种对往复运动、步进运
12、动或持续前进等多种运动方式的上位概括,而本专利只能由往复运动一种运动方式实现,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清楚其他经过方式如何实现本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概括是不恰当的。,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一审法院认为: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主张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功能性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该功能的实施方式。对此本院认为,对于专利权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不应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2001年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对于功能性特征的解释方法,审查指南及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就专利授权确权纠纷案件及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适用作出了相应规定。2006年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规定:,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
14、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反映了我国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立法本意。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于一项所能获得法律保护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与其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相适应。功能性特征作为“一网打尽”的撰写方式,相对于结构特征的撰写方式而言,其字面保护范围更为宽泛,对社会公众自由的限制更多,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
15、可能会不恰当地限缩了在后创新的空间。在授权确权纠纷案件中将功能性特征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实施方式,而在侵权纠纷案件中理解为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有利于鼓励申请人在采用功能性特征的撰写方式时,,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尽可能多地披露具体实施方式,从而一方面使得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能够满足概括恰当的要求,从而使其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另一方面,可以使授权专利能够获得与其说明书公开内容范围相匹配的保护,同时避免授权专利获得不恰当的宽泛保护,从而阻碍后续的创新。综上所述,在授权确权纠纷案件中,应当将功能性特征解释为覆盖了能够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
16、的所有实施方式。,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案例: ICU案(发明专利) “1、一种医用阀,用以控制液体在一个医疗设备和一个导管的导管头部之间的流动与所述阀液体连通,所说的阀包括一个主体,该主体具有一个带有一个适于和所说的导管头部液体连通的出口的腔和一个适于接受所说的医疗设备的开口,以及一个位于所说的主体内的密封,该密封在其一个第一位置和一个第二位置之间移动,在第一位置时允许液体通过所说的主体流动,在第二位置所说的密封阻塞了液体通过主体的流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腔包括一个在所说的密封在所说的第一位置时对所说的出口开放的第一液体腔,和一个在所说的密封在所说的第二位置时对所说的出口开放的较小的第二液体
17、腔,从而在所述主体内的腔的变化在所述出口的方向产生一个正向液体流动,其中所述主体还包括至少一个在外侧表面上的螺纹部分。”,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法院查明,在涉案专利的全部14个实施例中,密封均具有一个从中穿过的通道,但被控侵权产品的密封是实心的,没有从中穿过的通道。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 权利要求书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应当结合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说明书描述了14个实施例,在所有的实施例中密封均具有一个从中穿过的通道,该通道至少以其部分限定了腔,从而实现当密封由第一位置移动至第二位置,腔由第一液体腔变为较小的第二液体腔的功能,达到产生正向液体流动的效果
18、。而被控侵权产品的密封为实心的,并不具有从中穿过的通道,亦不参与限定腔,并非与上述本专利为实现其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相同或者相等同的技术特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 权利要求3至5、17、18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也不落入保护范围。,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争议问题:功能性限定的含义?是否需要确定实施例的“必要特征”?功能性限定的等同是否与等同侵权的等同相同?等同的等同的问题?,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2.2节第(11)项规定:“修改由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识别出的明显错误,即语法错误、文字错误和打印错误。对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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