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事实信息理论与证据法学-第五、六章证据概念及基本属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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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证据概念及基本属性,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 一、证据定义主要观点评述 (一)证据是原因 此原因说认为,证据就是使裁判者对认定的待证事实形成内心确信的原因。 (二)证据是信息 持此信息说的学者认为:“对于证据,我们既不能称之为存在,也不可以称它为意识,而是信息,或关于案情的信息。”,(三)证据是用以认定案件事实之一切资料 持此资料说的学者较多,持此资料说的学者认为:“证据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证据的形式是事实赖以存在的载体。采用材料说,则把内容和形式统一起来,因为材料是证据事实与证据载体的统一。” (四)证据是方法(或手段) 此方法说认为,诉讼证据“是指对指控事实
2、的裁判者获得确定判决的基础所依赖的一种手段。” (五)证据既是事实,又是资料、方法、原因等多种因素,它是一个多意义的概念,综上,前述关于证据概念的理论、观点尽管都在不同程度、不同角度说明了到底什么是诉讼证据,但是也都存在着一些问题,似乎都不能准确地揭示诉讼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二、定义证据的合理前提,定义证据首先应当明确证据的基本功能。 作为证明的根据,证据应当有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存在形式。 对证据进行定义,还需要区分证据与证据运用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紧接着又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一
3、个悖论。 显然,对证据进行查证属实本身并非证据,而是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人们对证据中有无待证事实的事实信息、通过这些信息能否得到证据事实,从而证明待证事实。,三、证据概念的科学界定,证据的定义: 证据就是用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储了待证事实的事实信息的人或者物。,第二节 关于证据客观性的讨论,近年来,有关证据应否具有客观性却颇有争议。 客观性到底是否证据的基本属性呢?,一、证据客观性的理论争论,从词义上考察,所谓客观具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在人的意识之外,不依赖人的主观意识而存在; 二是指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考察,不加个人偏见。,我国多数学者都认同这样的理念:“证据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实际,任何主
4、观想象和猜测,都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客观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 有一些学者持有不同看法,认为主观性也是证据自身应有的属性。 有学者明确提出,除了具有客观性的证据外,还有“客观性与主观性间杂的证据,这种证据主要体现为人证 。 有学者们认为,“证据具有客观性并不意味着它是纯粹客观的东西;实际上,所有证据都是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物相互结合的产物。,我们以为,导致学界不少学者对证据客观性提出以上诸多异议的原因,主要在于传统的证据法学理论并没有对证据的基本内涵、证据与证据运用的关系做出正确的研究和回答。其主要原因则是没有从证据中的事实信息来研究和看待证据。,二、证据客观性的合理内涵,第一,证据的客观
5、性,首先应当是证据存在形式的客观性。 第二,除了必须具有客观存在的物质存在形式以外,诉讼证据的客观性还包括了证据所蕴含的事实信息也必须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三、证据客观性的重要意义,首先,将证据界定为一种物质载体,证据才能够具有客观实存性。 其次,这一证据定义揭示了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也揭示了证据中事实信息的客观性。,第三节 证据关联性的重新认识,一、证据关联性的基本内涵及其修正 证据的关联性:即证据必须蕴含待证事实的事实信息的属性。 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只能通过证据中的该待证事实的事实信息。,二、证据关联性的重要意义,(一)明确证据中的待证事实的事实信息
6、就是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因素,这就为诉讼程序中收集、审查、判断和认定证据的制度设计找到了存在的合理根据。 (二)强调关联性这一诉讼证据的本质属性,明确只有蕴含有待证事实的事实信息的物和人才能够成为证据,显然有助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强化对证据的收集、甄别、审查、判断。,第四节 证据的合法性研究,一、合法性的基本内涵 在国外的证据法学理论中,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一般被称为“可采性”、“容许性”或者“证据能力”。 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必须既具有关联性,又具有可采性,方能允许在法庭审判中出示并用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证据合法性的理论和法律规定,也与英美等国没有太大的差异。,我国学者认为,证据
7、的合法性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 .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 .证据的内容必须合法。 .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违反法律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我们认为,证据的这种法律的规定性虽然不同于客观性和关联性,是人为附加的属性,但是它却显然是证据作为待证事实证明根据的前提,是确定合法有效的诉讼证据外延和内涵的主要依据。所以,这种法律规定性应当是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是构成诉讼证据的一个重要的条件。,二、证据合法性的基本要求,第一,证据的收集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用于诉讼证明活动。 第二,对证据中待证事实的事实信息的识别和提取,也必须符合
8、法律规定的程序。,第六章 证据的存在形式,任何物体都有其外在的物质形式。通过这些物质形式,人们才能感知该物体的存在。证据也是如此。,第一节 证据形式的研究价值,英美法系国家的成文证据法一般都没有关于证据形式的专门规定。在这些国家的立法中,所有具有相关性的证据都可以采纳,任何展示在陪审团或法庭面前的,具有相关性和可采性,能够证明争议中的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事物都可以作为证据。,英国所有的证据都不外乎以证人证言(Testimony)、书面证据(Documentary evidence)、实物证据(Real evidence)三种形式存在,从证据分类的角度讲,这三种证据同时又是根据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的形
9、式对证据进行的一种分类。 美国诉讼证据“则可分为实物证据(real evidence)、书面证明(documentary evidence)、言词证据(testimonial evidence)和司法认知(judicial notice)四种。,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未制定专门的证据法,但往往通过诉讼法典对证据形式进行一定的分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证据形式予以限制。但这种限制并不是封闭式的,法律并没有完全排除其他可以探明待证的案件事实的证据进入诉讼。,德国证据立法将诉讼证据分为人证和物证。其中人证包括“被告之供述,证人之证言及鉴定人之鉴定,系以人之思想内容为证据;物证,则指物证及文书,系以事物之存在
10、、形态、性状为证据”。 日本证据法规定,证据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为证据的调查对象的有形物。总的来讲,包括人证和物证。”在刑事诉讼中,“人证里包括证人、鉴定人、被告人的任意供述。物证有证据物(对该证据物的调查为勘验)和证据文书。”,我国立法对证据形式也无专门规定,只是以封闭式的态度将其限定为法定的几种形式之内。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将诉讼证据的存在形式规定为“(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形式也做了类似的规定。,明确
11、证据的存在形态,对证据形式进行认真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一,证据形式的研究是证据理论研究的最为直接的根据与基础。正是证据的存在形式使我们对证据的理论研究建立在一个实在的、有型的基础之上,使我们对证据的研究更为客观、更有针对性。 第二,明确证据的物质存在形态,能够帮助我们深入理解证据的概念、特征。,第二节 事实信息视角下的证据形式,以事实信息为视角审视证据,证据只是用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储了待证事实的事实信息的人或者物。 因此,证据的存在形式就只能是存储了待证事实的事实信息的人或者物两类。,一、证据形式的基本特征,(一)是待证事实的事实信息的物资载体 (二)载体中存储于有待证事实的事实
12、信息 (三)证据中的待证事实的事实信息能够为人所识别,二、证据形式的基本类型,从事实信息的视角审视证据的类型,证据形式的基本类型无外乎人与物,也就是了解待证事实的事实信息的人或者储存有待证事实的事实信息的物。,物的证据形式在接收、储存、输出信息的过程中不会转化信息的模式。 人的大脑通过人体器官接受、存储事实的事实信息后,会受到人的大脑主观知觉的制约。 第一、无论我们是通过自己的器官看到、听到、闻到还是接触到某一事实,我们输出这些信息时都只能通过大脑以语言、文字等方式表述这些信息。 第二、对于人的证据形式,为了防止人在处理信息时失真,我们往往运用宗教(在圣经上宣誓)、法律(规定伪证罪)、排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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