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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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委托代理人马怀德,北京市大通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雅申,北京市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法定代表人杨天钧,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李明英,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主任。,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
2、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我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被告的这种作法违背了法律规定。 请求判令被告: 一、为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二、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三、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 四、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 五、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田永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中的规定,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本校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给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永所在
3、的学院。至此,田永的学籍已被取消。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田永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田永的学籍已经恢复。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田永的诉讼请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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