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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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 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制定目的,规范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工作。,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概念,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船舶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等。,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
2、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具备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 未通过验收的不得从事船舶靠泊、装卸、过驳作业或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船舶修造、打捞、拆解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评估单位对其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进行评估,提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建设需求,并提交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在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设施、设备和器材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现有单位: 在申请专项验收前,按照前款要求开展船舶污染海
3、洋环境风险评估。,同一港口或者同一港区、作业区的码头可以自愿建立联防机制,实现应急设备资源的优化、整合和统一调配使用。 建立联防机制的同一港口或者同一港区、作业区的码头应当委托符合本细则要求的评估单位对联防区域内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其整体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不得因建立联防机制而减弱。 联防机制的建立不解除同一港口或者同一港区、作业区的码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责任和义务。,从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估的单位应符合的要求: 具有环境评价或安全评价等相关资质; 能够独立完成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估; 具有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估所需的船舶污染物漂移
4、预测能力; 建立完善的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具有至少三名以上具备风险评估资质的高级技术人员。,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估单位实施年度备案公布制度。 拟从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估的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对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公布的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估的单位,还应提交本年度评估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每年年底集中对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确认,将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单位进行上网公示,并根据公示情况备案公布。,评估单位采集的数据资料应当真实有效,报告结论可信,具有追溯性,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评估
5、报告应当至少包括现状分析、风险识别和预测、降低风险对策、应急能力评价和建设需求、评价结论和建议等内容。,评估报告应经过专项验收机构组织的专家评审。申请专项验收的单位应当向专项验收机构提交评审申请书及评估报告。 建立联防机制的同一港口或者同一港区、作业区的码头申请对区域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评审的,还应提交联防协议。,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 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建设规划的要求; 通航密度,助航设施、锚地、码头靠泊等级、船舶吨位、作业种类和作业限量等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分析; 船舶污染物对作业水域、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海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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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 船舶 污染 海洋环境 能力 专项 验收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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