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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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增强农村信用社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农村信用社相关规章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农村信用社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农村信用社联社。受权人为农村信用社业务
2、职能部门和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 第五条联社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四)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超越授权,应视越权行为性质和所造成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要实现权责一致。主要负责人离开现职时,必须要有上级部门做出的离任审计报告。 第二章授权的方式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授
3、权分为基本授权、特别授权两种方式。基本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经营所规定的权限。特别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特殊业务,包括创新业务、特殊融资项目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业务所规定的权限。第七条授权分为直接授权和转授权两个层次。直接授权是指联社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和所辖信用社的授权。转授权是指联社在上级行社授权权限内对有关业务职能处室(部门)和所辖信用社的授权。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的授权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转授权不得大于原授权。 第九条联社的授权应有书面形式的授权书。授权人与受权人应当在授权书上签字和盖章。 第十条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人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4、; (二)受权人全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三)授权范围; (四)授权期限; (五)对限制越权的规定及授权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前款规定适用于转授权书。 第十一条授权书应报上级管辖行社备案。涉及外汇业务的授权书,应报外汇管理局同级管辖局备案,转授权还应同时报省联社备案。 第十二条联社业务职能部门和各信用社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须向其出示授权书,双方应按授权书规定的授权范围签订合同。 第三章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联社应根据总则中所确定的原则,具体规定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基本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 (二)同业资金融通权限; (三)单笔贷款(贴现)及贷款总额审批权限;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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