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4章到第6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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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8/23,中国法制史,1,司考大纲中本章知识点,法制思想:德主刑辅 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 ; 文景帝废肉刑; 上请与恤刑 ; 亲亲得相首匿 司法制度: 春秋决狱 秋冬行刑,2019/8/23,中国法制史,2,第四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 述 汉法律制度的特点 初步确立封建法制“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SK) 封建法律体系基本明确(以律为主,其他法律形式为补充) 封建刑法日益成熟(刑制走向文明) 以法律措施保障政治统治基础(重农抑商),2019/8/23,中国法制史,3,第二节 儒法合流与封建法制的发展,一、两汉法制的指导思想 法律指导思想经历了显著变化,中国古代正统法制指导
2、思想初步确立。 (一)、西汉前期实施的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的条件和效果。经济崩溃、政治衰弱、社会需要安定。社会形势的变化对指导思想的变化其了重要作用。,2019/8/23,中国法制史,4,一、两汉法制的指导思想,(二)、西汉中期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儒家思想基于其“有为”的内涵,积极改造自身体系,以“德主刑辅”、“阴阳说”、“天命说”为主要内容,以君主集权制度为主干,形成了被称之为“经学”的正统官方儒学。在法律制度上,儒家积极用儒家经典学说中体现出的原则和精神,以司法实践的方式,使法律呈现出儒家伦理和等级精神。,2019/8/23,中国法制史,5,一、两汉法制的指导思想,为什么有转变? 初期
3、放弃秦时“法治”思想而用黄老思想; 中期放弃黄老思想而确立“德主刑辅”,2019/8/23,中国法制史,6,黄老思想盛行的历史原因,(1)在政治上统治基础并不稳固,大动荡的隐患依然存在。 (2)在经济上,基础薄弱,开支巨大。 (3)在主观方面,汉初统治者目睹秦亡,以秦为鉴,不得 不接受无为而治黄老思想以缓和社会矛盾。 (4)就意识形态的变革而言,从法家的“有为”转变到儒家 的“有为”,其中需要一个过渡,汉初君臣多信奉黄 老思想。 (5)高祖以后的几位皇帝都谨守成法,遂使“外道内法”的 思想始终得以遵行、发展。,2019/8/23,中国法制史,7,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黄老学派是先秦道家一个别源,
4、“黄”是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是指春秋末期的老聃;尊黄帝为祖,奉老聃为宗,以“黄老之言”作为学派的指导思想,所以被合称“黄老”。 到了西汉初期,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的基本观点主张“文武并用”,“德刑相济”,已经把“德”抬高到了和“刑”相平行的地位,对秦代的专任刑罚,持严格的批判态度,但并不否认法律的重要性,也强调“明具法信”,“进退循法”。在刑罚具体运用方面,提出“刑不厌轻”,“罚不患薄”, “罪大者罚重,罪小者罚轻”。 这种思想立足于道家的无为,却和儒家的仁政观点有很多相通之处。可见黄老思想综合了道家、儒家、法家等多个学派的思想,为两汉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2019/8/23,中国
5、法制史,8,董仲舒和正统法律思想,董仲舒认为“汉得天下以来,常欲善治而至今不可善治者,失之于当更化而不更化也”。这里是要求用新儒学的德治和礼教取代汉初黄老的“无为”政治。 “春秋之道,奉天而法古”。从“奉天”的一方面说:“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从“法古”的方面看:“夫万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不以教化堤防之,不能止也。是故教化立而奸邪皆止者,其堤防完也;教化废而奸邪并出、刑罚不能胜者,其堤防坏也。古之王者明于此,是故南面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为大务。“圣王已没而子孙长久,安宁数百岁,此皆礼乐教化之功也”。可见,他是以奉天法古作为“德主刑辅”的理论根据的。,
6、2019/8/23,中国法制史,9,董仲舒论德刑关系的基础,1、“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 “天道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 所谓“夏主生”,生就表现为德;“冬主杀”,杀就是刑;“冬不可废”,因而刑也不可缺少;“夏不代冬”,因而德也不能代替刑。德、刑二者,缺一不可 “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 2、 “性三品”的人性论。他将孔子与苟况、韩非的人性论调和起来,提出了一种新的折衷的观点:“性三品”说,分类“圣人之性”、“中人之性”、“斗筲之性”这样“三品”。 “中民之性”是最具有代表
7、性的人性,因此最好的办法是既用德教,扶植其“仁”质而使之为善,同时又使用刑罚防止和惩戒其“贪”质而使之不为恶。,2019/8/23,中国法制史,10,“大一统”思想和“德主刑辅”(SK),首先,要在思想上实现统一,以此巩固中央皇权; 其次,以阳为主、阴为辅,德为阳、刑为阴的理论阐述出德主刑辅的思想; 第三,治国的德、礼都在五经六艺之中,尤其在春秋一书中。,2019/8/23,中国法制史,11,二 、两汉立法概况,一、两汉时期的立法活动主要集中在三个时期:西汉前期的九章律、傍章;西汉中期的越宫律、朝律,至此,形成了汉律六十篇。此外,西汉中期以后,引经注律,即以儒家经典著作中的章句来解释法律,东汉
8、的主要法律制定活动都是以此为中心展开。 二、汉律的主要法律形式为律、令、科、比。,2019/8/23,中国法制史,12,汉法制主体,汉律六十篇:它是汉朝主要的法律内容。它由九章律九篇、傍章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组成,共六十篇。因此,简称汉律六十篇。,2019/8/23,中国法制史,13,文帝除肉刑,汉文帝废除肉刑,赢得了“仁政”的美名。 司马迁评曰:“汉兴,至孝文四十余载,德至盛也”。 白居易称汉文帝:“始除去之(肉刑),而刑罚以清”。 明朝丘浚:“自是以来,天下之犯法者,始免断肢体,刻肌肤。百世之下,人得以全其身,不绝其类者,文帝之大德也”。 清沈家本先生也赞叹曰:“汉文除肉刑,千
9、古之仁政也”。,2019/8/23,中国法制史,14,文帝除肉刑,1、史记孝文本纪:“五月,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太仓公无男,有女五人。太仓公将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有缓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缇萦自伤泣,乃随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死者不可复盛,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妾愿没入为官婢,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乃下诏曰: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不犯。何则?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名欤?吾甚自愧。故夫驯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
10、,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为为善而道毋由也。朕甚怜之。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触痛而不德也,岂称为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2019/8/23,中国法制史,15,文帝除肉刑,汉书刑法志:“(文帝)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盛,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文帝怜悲其意,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
11、不止,其咎安在?非乃联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过行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2019/8/23,中国法制史,16,景帝的继续改革,“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笞三百,笞三百曰笞二百。犹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垂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
12、卫绾请:笞者,垂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1 1 汉书刑法志,2019/8/23,中国法制史,17,肉刑的象征意义,“古者君子不近刑人,刑人,非人也,身放殛而辱后代”。论衡四讳在解释当时相沿已久的“被刑为土,不上丘墓”的原因时说:“孝者怕如刑辟,刻画肌肤,毁伤发肤,少德怕行,不戒慎之所致也。愧负刑辱,深刻自责,故不生墓祀于先”。 孝经开宗明义章:“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损,孝之始也”。,2019/8/23,中国法制史,18,文景刑制改革的局限性,汉书:“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
13、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岁以万数,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窬之盗,忿怒伤人,男女淫佚,吏为奸臧,若此之恶,髡钳之罚又不足以惩也。故刑者岁十万数,民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之所生也”。1 1 汉书刑法志。,2019/8/23,中国法制史,19,文景刑制改革的意义,文帝废除肉刑,不单纯是为孝女感动所致,而是和汉初的整个形势,以及统治者所推行的减刑政策分不开的。因为一方面经过休养生息,社会秩序得到一定的恢复,为改革刑制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汉初仍有动乱的阴影存在,文帝希望通过废除肉刑进一步笼络人心、扩大统治的群众基础,同时废肉刑也是汉兴以来省刑除苛等一系列措施的深入发展和结果。 西汉文景废除肉刑是中
14、国刑制的重要改革,使得刑制由野蛮趋向于文明,改善了与封建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上层建筑的某些部分,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因而具有进步的意义。尽管文景以后倡议恢复者大有人在,却终究没有恢复,其原因就在于此 1张晋潘著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88页。,2019/8/23,中国法制史,20,文景刑制改革的意义,“这次刑罚改革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转折过渡,它标志着以肉刑为主的早期刑罚体系向新的刑罚体系的重要转变。”“自此以后,作为早期刑罚体系主要特征的肉刑不再是刑罚的主体,残酷的肉刑方法在观念上已不为人所接受。封建刑罚体系中的徒刑、笞杖刑开始成为刑罚的主体,并不断走向完善与体系化。
15、”,2019/8/23,中国法制史,21,第三节 两汉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一、刑事部分的主要内容有关于对定罪量刑、刑罚制度、主要犯罪方面的规定(SK); 二、民事部分的主要内容主要是对身份、所有权、债、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 三、行政制度的规定主要是皇权神秘化、中央和地方机构设置、官员管理及官吏监察方面的内容; 四、经济法律部分主要内容是赋税立法、商业管理中的三部法律(均输法、平准法、盐铁酒专卖法)和抑商政策方面的规定。,2019/8/23,中国法制史,22,刑法基本原则(SK),1、刑事责任年龄:改身高为年龄 2、上请原则:“尊尊”、刑不上大夫的体现 3、亲属相隐:见后 4、恤刑原则:老幼妇
16、孺病残者,量刑上照顾,2019/8/23,中国法制史,23,“亲属相隐”原则,史料: (法律依据)四年春二月诏曰:“导民以孝,是天下顺。今百姓或遭衰绖凶灾,而吏徭事使不得葬,伤孝子之心,朕甚怜之。自今,诸有大父母、父母丧者勿徭事,使得收敛送终,尽其子道。”夏五月,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1 1 汉书宣帝纪。,2019/8/23,中国法制史,24,(其他佐证)汉代桓谭盐铁论中有“自首匿相坐之法立,骨肉之恩废而刑罪多,闻父母
17、之于子,虽有罪犹匿之,岂不欲服罪尔,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父子之相坐也。”1 (源流)国语周语中载有“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2这是史籍中对 “父子不得相互告诉”主张的第一次表达。 (源流)论语子路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3 (源流)“直而无礼则绞”。4,2019/8/23,中国法制史,25,(源流)孟子尽心上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也。窃负
18、而逃,遵海滨之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1 (源流)秦律:“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2 (源流)据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所载,大儒董仲舒在审理案件时曾表示“春秋之义,父为子隐”3。,2019/8/23,中国法制史,26,(发展)唐律疏议:“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所谓同居,据疏文,“谓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同居。虽无服者,并是。”1 (发展)明律“凡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妻之父母、女婿,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
19、相为容隐,奴婢、雇工人为家长隐者皆勿论。若漏泄其事者,及通报消息,致令罪人隐匿逃避者,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容隐,及漏泄其事,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减一等。”2清律的规定与明律相同。,2019/8/23,中国法制史,27,(一)亲亲相隐是原则是对宗法伦理的尊重,但又不得危害君权 瞿同祖在其名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论及家族时,指出“中国的立法既大受儒家的影响,政治上又标榜以孝治天下,宁可为孝而屈法,所以历代的法律都承认亲属相隐的原则。”在指明容隐的条件后,瞿先生认为,“家族与国,忠与孝,在并行不悖或相成时,两皆维持,但在两者互相冲突而不能两全时,则国为重,君为重,而忠重于孝。”1 范忠信,郑定,詹学
20、农等认为.亲属容隐明显是对国家的无限权力作了一些限制,使国家的司法权力在家庭的帷幕前不得不止步。但是,这种限制必须有一个前提或条件,这就是对国家的根本利益没有过分的伤害。如果超出这一限度,就不准相隐,隐则有罪。因此,历代法律对于亲亲相容隐,均规定了一些不适用的情况。2,2019/8/23,中国法制史,28,亲亲相隐是人类法律史上的共通现象,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一文中认为,中国法史学界长期以来存在一个误解:亲亲相隐或亲属容隐,是中国传统法律特有的原则或制度。事实上,从古代到现代,从东方到西方,从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到资本主义法甚至社会主义法,都存在着“亲亲相隐”之类的规定。作者通过考
21、察认为,“法律中的亲亲相隐制度,不是某一国家或民族文化传统中的特有现象,不是人类历史进程中某一阶段的特有现象,也不与特定的法系和特定的社会制度共存亡。进而在一个开阔的背景下,对于容隐制度的研究将具有新的学术意义。它将涉及法律疆界的设定或法律的适用程度、法律规范的刚性和弹性等重要的法学课题,也将涉及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阐释学等诸多学科。如果我们能够进行多角度、多层面和多学科的深入探讨,从而认识和把握这个法律文化现象在人类文明史中的地位和价值,特别是它在当代社会中可能具有的功能和意义,那么我们的研究或许会进入一个更有意思的天地。”1,2019/8/23,中国法制史,29,亲亲相隐在历史和当今都
22、有人道主义价值,余辉胜现代法学视野中亲亲相隐之原则认为,(一)从历史制度层面上的角度看,亲亲相隐反映了中国古代对“亲亲尊尊”价值的追求,是礼法混同的一个畸形儿,具有不可抹杀的封建糟粕性。亲亲相隐是为了维权奴隶主阶级或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秩序,在宗法制度下或三纲五常原则下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伦理原则,但在法制酷严的社会条件下,亲亲相隐却是一种与株连、缘坐、族刑等非人道主张相对立的诉讼原则和刑罚原则,对后者起着某种缓冲作用。 (二)从现代法治的价值层面上看,亲亲相隐原则隐含着对一些现代法的价值追求1 体现了对法的正义价值追求。2 体现了对法的人权价值的追求。3 反映了立法者对社会保障与个人权利保障之间的
23、价值均衡。4 反映出中国古代对现代刑法中的可期待理论已有一定的朦胧认识。,2019/8/23,中国法制史,30,亲亲相隐原则的确立是引礼入法的重要表现,张晋藩在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论述道,“这种在一定的血亲范围内法律允许互相隐罪,不予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刑法原则,是引礼入法,法与情合的重要表现。还在武帝推行首匿相坐之法时,董仲舒就曾经借春秋大义,论证了一个隐匿犯有杀人罪的义子之父不当坐。宣帝把儒家亲亲首匿思想加以法律化,标榜以仁孝治天下,反映了儒家思想正统地位的趋于巩固。”1 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85页。,2019/8/23,中国法制史,31,第四节 两汉司法制度,两汉司法制度首
24、创的制度包括春秋决狱、疑狱谳报、录囚、秋冬行刑、亲亲相隐等。 一、两汉的中央司法机构由尚书、廷尉、御史大夫组成;地方司法机构由郡县两极构成。 二、汉朝的诉讼和审判制度主要有:告劾、逮捕、羁押、审判、复审、执行组成。,2019/8/23,中国法制史,32,【概念辨析】:春秋决狱(SK):,它又称“经义决狱”,西汉的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春秋决狱为当时统治者所确认,历久不衰。在法律尚不完备的历史条件下,不失为审判依据的一种补充,也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但是在具体实行中不免存在着主观擅断的流弊。,2019/8/23,中国法制史,33,1、春秋是由孔子修订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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