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是地方基本行政单位.docx
《县是地方基本行政单位.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县是地方基本行政单位.docx(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县是地方基本行政单位,万户以上的大县设县令,其秩六百石至千石,不满万户设县长。其秩三百石至五百石。县以下还设有基层组织:乡、亭、里、什、伍。乡设有秩(或啬夫)、三老、游徼。啬夫听诉讼、收赋税,大乡置有秩,小乡置啬夫,是一乡的主管官吏;三老掌教化;游徼管治安,“握徼循禁司奸盗”。亭有亭长,“求捕盗贼,承望都尉”。里有里魁,什有什长,伍有伍长,“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土官制度和改土归流土官和改土归流是明清两代对云、贵、川、桂等地区少数民族的管理和改革制度,这种制度与边疆地区的管理制度有很大的区别。明清的土官大致可以分为两个系统:一是由军事部门管辖的,如宣抚使司、宣慰使司、安抚使司、招
2、讨使司、长官使司等。这些使司的长官又称为“土司”,其下设同知、副使、俭事等官,均由该民族的各级头人世袭其职,其任免袭替由兵部武选司负责,政务归各省军事部门统率。这类使司多设在边远地区或被军事征服不久的地区,土司们拥有一定数额的土司兵,协助省军事部门维护该地区的社会秩序。二是由行政部门管辖的,即所谓的土府(军民府)、土州、土县等,其主要长官也称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这些土官衙门的编组略如内地府州,但比较简略。其长官和佐贰官均由该民族的大小头人世袭,任免世袭事务由吏部验封司负责,政务由各省布政使司负责。这类土府州多设在内地各省的民族地区。土官衙门的设置,是明清王朝的军事镇压和怀柔政策的结合。王朝
3、把各级土官衙门编组进地方行政序列之中,但保持其特殊的治理方式。在实际运作中,只要土官不危害朝廷的利益,朝廷一般不干涉其内部事务,故一些土官土司在其属地横征暴敛,恣作威福,朝廷往往采取旁观纵容的态度,不但不绳之以法,而且还勾结土司土官对各族人民进行盘剥奴役,以谋取他们的贡纳。各土司土官在其境内放任自为,为争夺土地和财物,经常发生武装冲突,对王朝也常常是叛服不定,不但破坏王朝的统一,而且给当地人民的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害。当爆发背叛时,王朝便往往采取极端政策,实施血腥镇压。明清两代曾多次对这些土司实行征剿,并在部分地区推行改土归流的政策。这说明王朝与担任各级土司和土官的头人们之间,既有相互利用勾结的一
4、面,又有矛盾冲突和相互排斥的一面,而在土司土官之间,也常常有利害冲突。改土归流,就是废除土司制度,改行与内地府州县相同的行政管理制度,官员改为朝廷任免选拔流官充任而废除世袭。第一次改土归流是在明永乐十二年(1414年),明军在平定思州、思南两宣慰使司的叛乱之后,下诏废除土司,改设贵州布政使司,分两宣慰司地为八府。此后,还曾经在局部地区推行过改土归流,但是规模不大。清代雍正时,在云南、贵州、广西一带进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收缴土司印信,改设府州县,实行同内地一样的制度,加强了对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的统治。改土归流政策虽然有利于这些地区与内地的经济文化的交流和发展,但文武将吏在执行此一政策时,往往滥杀
5、无辜,焚毁村寨,引起了少数民族的不满和反抗。因此,部分地区,尤其是苗疆和四川大小金川地区的改土归流,都是经过残酷的军事镇压才得以实现的。中国政治制度史 韦庆远 柏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书号:D69023土司制度兴起于元朝,是中央政府在少数民族政策上的一大变化。从秦汉以至唐宋时代,在少数民族地区所实行的基本上是羁縻政策,同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又使用武力变羁縻地区为正式的州郡县。羁縻政策的实质是间接统治,亦即中央政府不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正式行政区划,而委托民族首领自行治理,这种情况在六朝已很普遍。隋书食货志说:“岭外酋帅,因生翡翠明珠犀象之饶,雄于乡曲者,朝廷多因而署之,以收其利。历宋、齐、梁、
6、陈,皆因而不改。”另外,也有少数情况是利用在民族地区平乱有功的汉人将士来管辖赐地。土司制度则比羁縻政策进了一层,变间接统治为直接统治,当然这一制度与汉族地区实行的郡县制还有很大区别,但已经是朝着正式行政制度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经过再进一步的改土归流,土司制度就转变为正式的郡县制了。一、元代土司元代由中央指派蒙古官员达鲁花赤进驻各级地方政府,以便实现少数族蒙古族对多数族汉族的牢固统治。同样在西南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也有达鲁花赤与土官实行共治。尤其是蒙古军队在征服淮汉以南地区之前,早就先革囊渡江,取得云南,因此由达鲁花赤参治的土官组织还产生在元代南方各级地方政府之前。至元十一年,云南行省平章政事赛典
7、赤就以当地土酋信苴日为大理总管,在西南地区建立第一个土官总管府。元代的土官制度比较复杂。本来在行省制度中,有宣慰司的设置,作为行省的派出机构,管理远离省会的地区的郡县,有如一个分省。元史百官志言其职权为:“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设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宣慰司,其下则有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等机构,这三司级别相等,都是正三品,只是所配备官员数目依次递减。后世所谓“土司”当是因为宣抚、安抚、招抚等三司所管为少数民族土著,下属有土路、府、州、县的原因,而且此三司的官员可“参用其土人为之”。当然,设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宣慰司也是土司的一种,但因在正式郡县制地区也有宣
8、慰司的机构,故宣慰司并非土司,而宣抚等三司则是名副其实的土司。元代土官可以达到很高的职位。如上文提到的信苴日在至元十八年时就做到大理威楚金齿等处宣慰使、都元帅的高位。至于任职宣抚使、安抚使、长官、总管、土知府、知州、知县者更是历历可数。二、明代土司明代继承了元代的土司制度,而更加完善。虽然中原王朝已经改姓易代,但土官却继续存在下来。“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并“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明史土司传)同时,又按照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大小来设置土司衙门,即所谓“因其疆域,参唐制,分析其种落”。【张萱:田园见闻录卷七九土官】为了加强对土司的控制,洪武末年起就将土司分为武职土司与文职土
9、司两个系统,而又以武职土司为主,上系于各省都指挥使司,再达于兵部;以文职土司为辅,属于各省布司、长官司与蛮夷长官司,其中宣慰司在明代专为土著地区而设,不设于内地正式郡县之上,与元代有别;文职土司即军民府、土州、土县。但在明代中期以后,文职土司地位上升,可以下辖武职土司。如永昌军民府就下辖安抚司四、长官司三。虽然中央政府授官以文武职分,但土官实际上并未按文武分职行事。除了文武两类土司以外,明代还有元代所无的卫所土司,因为明代新创“都(指挥使)司卫(指挥使司)(千户)所”的军事系统,在边境和内地都有不设郡县只设卫所的情况,而这些地区有时又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于是设在这些地方的卫所,似乎也可俗称其为土
10、卫、土所,虽然实际上不这么称呼。这些卫所的官员也“参用土人”,任为土指挥使、土千户等。武职土司衙门的首长及佐贰官员由土著首领担任,品级较低的流官则主理经历司,掌握该土司地区的户口田粮赋役和军备状况。而在文职的土司衙门中,则不但经历由流官担任,即佐贰官员亦以流官为主。各省都司与布司就依靠这些流官来牢牢控制土司。据明史百官志,明代设宣慰司的11,招讨司1,宣抚司10,安抚司19,长官司173。明代的武职土司名目与元代土司基本相同,但土司官员的品级却降了二到五级不等:元宣慰使从二品,明从三品;元宣抚使、安抚使和招讨使都是正三品,明宣抚使从四品,安抚使和招讨使则降至从五品,这显然是加强中央权威的措施。
11、三、清代土司清代土司制度基本上延续了明代的旧制。所有土司机构大体都设置于顺治、康熙、雍正三朝。土司土官也大致从明代沿袭下来。顺治十五年诏“各处土司凡未经归顺,今来投诚者,开具原管地方部落,准于照旧袭封”(清世祖实录卷一二三)。同时在清代也有新的民族首领归附,产生新的土司,如康熙三十九年,贝和诺上疏曰:“打箭炉、木鸦等处番民一万九千余户归顺,请增设安抚使五、副使五、土百户四十五,以专管辖”(清史稿贝和诺传)。雍正十年,在青海玉树地区进行户口清查,划定地界,将一百多个大小部落头人,分别委任为土千户、土百户、百长。除由前明归降仍袭旧职的各级土官千家左右外,又新增设了约700家小土司。虽然土司职位是世
12、袭罔替的,但从元代到清代,承袭的办法却渐渐严格与规范化,体现了中央政府对土司的控制逐步严密。元代土官的承袭要经朝廷批准否则要兴师问罪。如至元十七年,土官“亦奚不薛病,遣其从子入觐。帝曰:亦奚不薛不禀命,辄以职授其从子,无人臣之礼。宣令亦奚不薛出,乃还军。”(元史世祖纪)至于承袭的对象则依其故俗,不加苛求。如延祐六年(1319年)“中书省省臣言:云南土官病故,子侄兄弟袭之,无则妻承夫职。远方蛮夷,顽犷难制,必任土人,可以集事。今或阙员,宜从本俗,权职以行。制曰可。”(元史仁宗纪)至明代,对土司的承袭则有详细的规定。首先是承袭人必须“赴阙受职”。明史土司传序载:“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地方 基本 行政单位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35716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