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发展基金信托计划优先受益权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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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信安信关爱系列关爱系列“阳光三号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百姓爱心”系列系列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10 号号 巴中城市发展基金巴中城市发展基金 集合信托计划集合信托计划 之之 优先受益权信托合同优先受益权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AXXT2013JHXT 2013 年年 月月 日日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 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 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 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 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 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 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劣后受益人特别风险提示:劣后 受益人所
2、拥有之劣 后受益权在优先 受益人预期收益得不到实现的情况 下,有可能面临全部损失的风险。 1 目目 录录 1 定义 . 5 2 信托目的 . 9 3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 9 4 信托计划的期限 . 12 5 信托计划的推介、认购与成立 . 13 6 信托单位的分期发行 . 17 7 信托单位的转让与继承 . 17 8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 . 18 9 信托利益的核算与分配 . 21 10 信托财产的税费和信托费用承担 . 24 11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 26 12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 27 13 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 28 14 受益人大会 . 29 15 受托人的更换和
3、选任方式 . 31 16 信息披露 . 31 17 信托计划的终止 . 32 18 风险揭示、风险承担与风险防范 . 33 19 违约责任 . 35 20 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 . 35 21 合同生效 . 36 22 通知 . 36 23 其他条款 . 37 24 认购申请书填写 . 38 2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 2013 年年_月月_日在日在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486 号号签签 署署: 1. 委托人: 地址: 身份证号(适用于自然人) : 法定代表人(适用于法人): 2. 受托人: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或者“受托人”) 地
4、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春景 3 安信安信关爱系列关爱系列“阳光三号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百姓爱心”系列系列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10 号号 巴巴中城市发展基金集合中城市发展基金集合信托计划信托计划 公益要素特别提示函公益要素特别提示函 受托人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发行的安信关爱系列“阳光 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10 号巴中城市发展基金集合信托计划(以下统称 “信托计划”),是具有类公益性质的系列化信托产品。受托人安信信托就信托计划的公益要 素向委托人/受益人以本提示函的形式作出特别提示。投资者加入
5、信托计划前,应详细阅读 包括本提示函在内的信托计划全部信托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 独立作出是否认购信托计划项 下信托单位的决定。 一、公益捐赠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一、公益捐赠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 委托人可以按照本提示函及信托文件的规定认购信托单位、加入信托计划。 1、认购信托单位并进行公益捐赠的委托人(即公益捐赠委托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2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2)委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 金, 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 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 权的财产,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对认购资金的 规定。 (3)委托人同意按照本提示函的规定进行公益捐赠。 2、 进行公益捐赠的单个个人投资者的单笔认购资金不得低于 20 万元, 并以 1 万元的整 数倍增加。其他合格投资者的单笔认购资金不得低于 300 万元,并以 10 万的整数倍增加。 3、各信托计划项下,非参加公益捐赠的合格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所签署的信托合同应 不超过 200 份。 二、公益捐赠委托人进行公益捐赠二、公益捐赠委托人进行公益捐赠 各信托计划推介期内, 公益捐赠委托人每交付 1 元认购资金, 即同时应按照万分之三的 比例另行交付 0.0003 元作为捐赠资金,并由安信信托作为其代理人以
7、公益捐赠委托人的名 义将捐赠资金捐赠给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用于慈善公益事业。 公益捐赠委托人可获得其所认购 的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同时受托人(代接受捐赠机构)向公益捐赠委托人授予捐赠证书。 全体公益捐赠委托人在此特别承诺:同意安信信托作为全体公益捐赠委托人的代理人 (非信托计划的受托人) 以公益捐赠人的名义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进行捐赠, 该等捐赠资金 由安信信托直接划付至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捐赠账户。 4 三、投资公益项目的优惠三、投资公益项目的优惠 受托人以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进行投资时, 凡经受托人认定的相关社会民生、 公益 福利项目,受托人将依据届时信托行业平均利率水平下浮 10%-20%确
8、定投融资成本,以支 持该等公益项目的发展。 四、公益捐赠的受益人优先取得信托利益分配四、公益捐赠的受益人优先取得信托利益分配 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收益实现后, 于信托受益权预期信托利益分配日, 公益捐赠委托 人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预期利益优先于其他合格投资人获得分配。 同顺位的受益人的预期信 托利益不能足额分配的, 则该顺位的各受益人按照其所持信托单位份数占同顺位信托单位总 份数的比例,享有相应利益,承担相应损失。 五、社会监察人五、社会监察人 受托人安信信托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信托计划的社会监察人。信托计划存续期 间,社会监察人有权监督、指导受托人进行的公益性项目投资管理(如有)和公益捐赠
9、的实 施,并定期出具监察报告。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文件信息披露条款的相关规定,在进行信息披 露时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计划项下公益性项目投资管理(如有)及公益捐赠实施的情 况。 六、特别风险提示六、特别风险提示 受托人承诺恪尽职守,遵循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 但不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 不承诺最低收益。 信托财产投资运用过程中存在法律政策 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风险。信托计划的类公益性质并不等信托计划的类公益性质并不等 于受托人向投资者特别是公益捐赠委托人保证信托计划不存在相应的投资风险。受托人特于受托人向投资者特别是公益捐赠委托人保证
10、信托计划不存在相应的投资风险。受托人特 别提示:委托人别提示:委托人/受益人特别是公益捐赠委托人对此应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愿意承受信受益人特别是公益捐赠委托人对此应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愿意承受信 托计划的投资风险。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1 定义定义 1.1 信托计划说明书 :指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10 号-巴中城市发展基金集
11、合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 说明书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2 劣后受益权信托合同 :指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 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10 号-巴中城市发展基金集合信托计划之劣后 受益权信托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3 优先受益权信托合同/本合同:指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 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10 号-巴中城市发展基金集合信托计划 之优先受益权信托合同(包括本合同委托人及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 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订的优先受益权信托合同)及其附件,以及 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4 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指“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
12、心”系列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10 号-巴中城市发展基金集合信托计划”。 1.5 认购申请书 :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权时需填写的法 律文件。 认购申请书 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签署 认 购申请书即构成对本合同的签署。 1.6 贵州宏能:指贵州宏能投资有限公司的简称,系本信托计划的劣后受 益人。 1.7 逸合投资:指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简称,系本信托计划的劣 后受益人。 6 1.8 项目公司:指四川巴中宏德置业有限公司的简称,系本信托计划拟投 资项目的开发建设主体。 1.9 项目:指将由项目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巴中经济开发区内E、F、G街坊 (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控制
13、性详细规划之E、F、G街坊)或其他街坊的 新农村建设项目以及该项目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10 贵州宏德:指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的简称,系贵州宏能、项目公司 之关联公司。 1.11 有限合伙企业:指上海金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简称。 1.12 信托资金:指有关参与信托计划的社会投资者根据优先受益权信托 合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1.13 信托资产: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资金与劣后受益人按照劣后 受益权信托合同信托予受托人的标的股权收益权、标的债权、现金 等其他经受托人认可资产的集合。 1.14 标的股权收益权:指截至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劣后受益人所合计持有的 对项目公司 100%的
14、股权所对应的收益权,指收取并获得经营、管理、 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分红、股权转让)股权产生的全部收益的权 利。 1.15 标的债权:指截至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贵州宏能享有的对项目公司本金 为 4.8 亿元的合法债权。 1.16 信托财产: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产及在信托计 划期限内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产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 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产、信托资产转换形成 的其他形态财产、信托财产运用所取得收益、因信托财产毁损灭失或 其他事由获得的损失赔偿及其他收入。 1.17 募集账户:指受托人在中信银行上海外滩支行处开立的银行专户,作 7 为委托人交付认
15、购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1.18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盛京银行上海分行处开立的银行专户,作 为本次信托计划项下资金类信托财产保管的专门账户。 1.19 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 、 优先受益权信托合同 、 劣后受 益权信托合同 、 认购风险申明书 、 认购申请书 。 1.20 信托单位:指受托人将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划分的等额份额。 在信托计划成立日,每 1 信托单位对应 1 元信托资金或价值 1 元之信 托资产。优先受益权对应的信托单位为“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劣后受 益权对应的信托单位为“劣后受益权信托单位”。 1.21 优先受益权:指优先受益人按本合同约定优先
16、享有信托利益的信托受 益权。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权优先于劣后受益权从信托财产中 分配信托利益。 1.22 优先受益权本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所享有优先受益权信 托单位所对应的认购资金金额。 1.23 劣后受益权:指受益人按本合同约定享有的次于优先受益权的信托受 益权。本信托计划项下,在优先受益权获得足额清偿前,劣后受益权 不参与对信托财产的分配。 1.24 委托人:指根据优先受益权信托合同 、 劣后受益权信托合同认 购信托受益权的委托方,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 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项下,认购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分 为公益捐赠委托人与其他合格投资者。公益捐赠委
17、托人是指认购信托 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2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并以 1 万元的整数倍增 加;其他合格投资者,单笔认购资金不得低于 300 万元,并以 10 万元 的整数倍增加。公益捐赠委托人将按照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 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10 号-巴中城市发展基金集合信托计 划公益要素特别提示函的约定进行公益性捐赠。各类委托人的资格 8 以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10 号-巴中城市发展基金集合信托计划公益要素特别提示函中的规定为 准。 1.25 受托人:指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于信托计划设立时,为安信信托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 1.26 受益人:指依
18、法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权的人,信托计划设立时受 益人为委托人。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优先受益权的人为优先受益人, 享有劣后受益权的人为劣后受益人,其中,于本信托计划设立时,本 信托计划劣后受益人为贵州宏能与逸合投资。 1.27 保管人: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资金类)保管机构,于信托计划 设立时,为盛京银行上海分行。 1.28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包含信托 管理费) 、信托税费后按信托文件规定分配给受益人的部分财产。 1.29 信托利益起算日: (1)就信托计划成立时发行的信托受益权而言,系 指信托计划成立日; (2)就信托计划成立后发行的信托受益权而言, 系指受
19、托人宣布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募集完成日。 1.30 信托利益核算日:每类信托受益权中的各期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利益核 算日为: (1)自该类信托受益权中的第一期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利益起 算日起每满 12 个月之日或(2)各期信托受益权的到期日(包括提前 到期日) ; (3)信托计划终止日(包括提前终止日) ; (4)如进入处置 期的,则信托利益核算日系指信托财产专户实际收到信托财产产生的 收益之日。 1.31 信托利益分配日:指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的任一工作 日。由于银行资金汇划系统等原因,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到账日可能晚 于信托利益分配日。 1.32 信托报酬支付日:指支付信托
20、计划项下信托管理费之日,即信托计划 9 期限内的每年 12 月 10 日,以及最后一期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或提前终 止之日。 1.33 信托管理费: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设计、推介、发行并对信托计划进 行管理而按期收取的报酬。 1.34 信托计划年度: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期间。 1.35 监管机关: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其他依法有 权对受托人进行监管的机构。 1.36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信托文件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1.37 法律: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1.38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
21、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1.39 元:指人民币元。 2 信托目的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以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认购信托计划项下的优 先信托单位,与其他认购优先信托单位的社会投资者及劣后受益人共同参与 信托计划,建立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说明 书 、本合同、 劣后受益权信托合同及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约 定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运用,为各类受益人谋取相应利益。 3 信信托托计划的计划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 3.1 信托计划的名称 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 10 资金信托计划第 10 号-巴中城市发展基金集合信托计划”。 3.2 信托计
22、划的规模与结构 3.2.1 本信托计划总规模不超过 20 亿元。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 权将划分为等额的信托单位, 每份信托单位的认购价格均为1元, 据此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可发行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超过 20 亿份。 3.2.2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将分为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和劣后受益 权信托单位两类,其中可发行的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总份数不超 过 15 亿份,由社会投资者以人民币资金认购,可发行的劣后受 益权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 5 亿份,由劣后受益人以相关财产权 利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实际发行的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将 根据劣后受益人认购的劣后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按不超过 3:1 的 比例配
23、比。 3.3 信托受益权 3.3.1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优 先受益权由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向社会投资者募集,以资 金认购;劣后受益权由本信托计划项下劣后受益人按照本合同 3.3.4 条约定认购。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的信托单位,信托 计划成立时,每一份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为人民币1元。除 优先受益权信托合同、劣后受益权信托合同另有规定, 本信托计划不产生任何其他受益权,且信托计划项下每份信托 单位对应的信托受益权无进一步的分割。 3.3.2 信托财产进行分配时,优先受益权本金和预期收益的支付均优 先于劣后受益权。在优先受益人预期可实现的信托利益全部分 配完
24、毕前,劣后受益人不参与对信托财产的分配。在优先受益 人预期信托利益全部分配完毕且受托人信托报酬等其他信托费 用支付完毕后,受托人将全部剩余信托财产按信托计划终止时 11 信托财产的原状分配给劣后受益人。 3.3.3 优先受益权 a) 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权规模不超过 15 亿份,可分期募集; b) 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将进一步划分为A类优先受 益权信托单位、B类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和C类优先受益权信托 单位,前述每类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实际发行份数暂定为 5 亿 份; c) 每类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均可分期发行,按分期发行的时间先 后分为一期、二期、三期,以此类推; d) 各期优先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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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 发展 基金 信托 计划 优先 受益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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