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的把握与遵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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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讲,法律制度的把握与遵守,主要内容,问题一:掌握宪法理论 树立宪法权威 问题二:正确行使民事权利 依法履行民事义务 问题三:惩治犯罪 保护人民,问题一:掌握宪法理论 树立宪法权威,在西方, 宪法由拉丁文翻译过来,原意是组织、结构、规定的意思。古代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皇帝的种种建制和皇帝所颁布的“绍令”“谕旨”之类的文件,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即作为规定社会基本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国策、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宪 ”字在我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字同义,但却是指普通法律,而且多含有刑法的意思。
2、如史记屈原列传中的“怀王使屈原造为宪令”,以及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然而,这些都与近代宪法的含义完全不同。,直到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中国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提出立宪与实行议院政治的主张,他在盛世危言一书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 1898年戊戍变法时,有的维新派人士也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立宪政治。 1908年清政府为了敷衍民意,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 从此“宪法”也就成为特定的法律用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部宪法,(1)1954年宪法(106条) (2)1975年宪法(30条) (3)1978年宪法(60条) (4)1982年宪法(1
3、38条),我国现行宪法,88年宪法修正案(2条) 93年宪法修正案(9条) 99年宪法修正案(6条) 04年宪法修正案(14条),(一) 宪法的特征与原则,1、特征 宪法在内容、效力和制定与修改三个方面与普通法律相区别。 2、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法治原则 民主集中原则,小资料,中国物权法草案原计划在2006年提交全国人大表决,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上书中央称物权法草案中的某些内容违反宪法,从而引发了中国法学界关于物权法草案的部分内容是否违宪的大讨论,并导致物权法表决的暂时搁浅。),(二)我国的国家制度,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人民代表大
4、会制度 3、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5、基本经济制度,(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公民与人民的区别是: 范畴不同; 范围不同; 后果不同; 公民所表达的是一种个体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一种群体概念。,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权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社会经济权 文化教育权 特定主体权利,1、平等权,(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习惯、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
5、的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在监狱里服刑的罪犯是否享有选举权?,思考:,2、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 (1)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规定,我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宪法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限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
6、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政党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4、人身自由,(1)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公民的人格自由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
7、国家赔偿权,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陷害。因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侵权而受到损失的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孙志刚案件回放,被害人孙志刚,27岁,男,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2003年3月17日,刚刚就职于广州一服装公司的孙志刚,未携带身份证出门去上网,被广州黄村街派出所以没有暂住证为由予以收容。3月18日,孙被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后又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并于3月20日死亡。警方称孙志刚是因脑血管意外和心脏病突发而猝死,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表明:“综合
8、分析,孙志刚符合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即孙志刚是被打死的。,2003年5月14日,三位博士将一份题目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建议书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第90条第2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他们以自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认为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至今仍在适用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
9、遣送办法的建议。”,2003年5月23日,我国著名法学专家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也参加了进来。这次,他们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根据宪法第41条确认的公民建议权,他们特请全国人大考虑依照宪法授权,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孙志刚遇害一案的经过、当前和未来的调查处理情况以及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进行独立、公正和权威的调查。,因为我国宪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6月5日至6日广东省省委副书记
10、、省纪委书记王华元要求吸取孙志刚事件教训:“一个警察如果不能善待群众,就丧失了作为人民警察的基本条件”。,案件的审理结果: 涉嫌在此案中犯罪的18名被告人分别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广州白云区法院和天河区法院三地同时开庭审理。 2003年6月9日,孙志刚案做出一审判决: 主犯乔燕琴死刑,李海婴死刑、缓期2年执行,钟辽国无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其余6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广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有关单位已对此案涉及的20余名有关责任人分别做出了党纪、政纪处分。,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11、,会议认为,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流动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问题,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和相关法规,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 孙志刚案件在我国启动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先河。,6、社会经济权,(1)劳动权 (2)劳动者休息权 (3)物质帮助权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4)财产权,7、文化教育权,包括包括受教育权、科学研究自由权、文学创作权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权。,齐玉苓诉陈晓
12、琪等侵犯受教育权案,1990年,17岁的齐玉苓通过了中专预选考试,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但其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领走。陈晓琪以齐的名义到山东济宁市商业学校报道就读。 多年以后,齐玉苓失业在家,不得不靠卖早点、快餐维持生计。而冒用齐玉苓姓名的陈晓琪毕业后分配至当地中国银行工作。两人的命运迥然不同。,1999年,齐得知真相后,以自己的姓名权,受教育权收到侵害为由,将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藤州市教育委员会及山东省藤州市第八中学告到了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200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一案件作出了司法解释,支持了齐的涉讼请求。这个被称作“中国
13、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解释全文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藤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藤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损害;由陈晓琪等向齐玉苓赔礼道歉;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4.8万余元和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8、特定主体权利,(1)妇女的权利和婚姻、家庭、儿童、
14、老人受国家保护。 (2)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他义务,(四)我国的国家机构,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主席 国家行政机关 中央军事领导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问题二:正确行使民事权利 依法履行民事义务,(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平等原则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基本原
15、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二项:“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自然人: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二) 民事主体制度,案例一:某甲有二子乙、丙。乙因故意伤害他人致死被判刑。乙在服刑期间,甲死亡。在处理甲的遗产时,乙妻主张应有乙的一份,而丙主张应由他继承全部遗产,因为乙被判刑,不能继承。 案例二:张某因车祸死亡,张的配偶王某与张的父母在处理张的遗产上发生纠纷。王某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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