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标准]-NY 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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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农 业 行 业 标 准 N Y 4 6 7 -2 0 0 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2 0 0 1 一 0 9 一 0 3 发布2 0 0 1 一 1 0 一 0 1实施 中 华 少 兄民 共 和 国 农 兰 生部发布 w 4 6 7 -2 0 0 1 前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农业部动物检疫所、 甘肃农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郑志刚、 刘占杰、 黄保续、 杨承谕、 仰惠芬、 封启民。 N Y 4 6 7 -2 0 0 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范圈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检疫的宰前检疫、 宰后检验及检疫检验后处理的技术要
2、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 B 1 6 5 4 8 -1 9 9 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 B 1 6 5 4 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6 4 / 4 3 3 / E E C 关于影响欧共体内部鲜肉贸易的动物卫生问题 7 1 / 1 1 8 / E E C 关
3、于鲜禽肉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动物卫生问题 9 1 / 4 9 5 / E E C 欧盟关于兔肉和野味肉生产的卫生问题和卫生检验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 1 服体c a r c a s e 放血后去头、 尾、 蹄、 内脏的带皮或不带皮的畜禽肉体。 3 . 2 急宰 e m e r g e n c y s l a u g h t e r 对患有某些疫病、 普通病和其他病损的以及长途运输中所出现的畜禽, 为了防止传染或免于自然死 亡而强制进行紧急宰杀。 3 . 3 同步检验 s y n c h r o n o u s i n s p e c t i o n 在轨道运行中
4、, 对同畜禽的 胸体、 内 脏、 头、 蹄, 甚至皮张等实行的同时、 等速、 对照的 集中 检验。 3 . 4 无容化处理 b i o - s a f e t y d i s p o s a l 用物理化学方法, 使带菌、 带毒、 带虫的患病畜禽肉产品及其副产品和尸体失去传染性和毒性而达 到无害的处理。 3 . 5 同 群畜禽 f l o c k , h e r d 以自然小群为单位, 即有直接传播疫病可能的同一小环境中的畜禽, 如同窝、 同圈、 同舍或同一车 皮等。 3 . 6 同 批产品 a b a t c h o f p r o d u c t N Y 4 6 7 -2 0 0 1 同时
5、、 同地加工的同一种畜禽的同一批产品。 4 宰前检验 4 . 1 4 . 1 . 1 入场检疫 首先查验法定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运输检疫证 明, 以及其他所必须的检疫证明, 待宰动物应来自非疫区, 且健康良好。 4 . 1 . 2 检查畜禽饲料添加剂类型、 使用期及停用期, 使用药物种类、 用药期及停药期, 疫苗种类和接种 日期方面的有关记录。 4 . 1 . 3 核对畜禽种类和数目, 了解途中病、 亡情况。然后进行群体检疫, 剔出可疑病畜禽, 转放隔离圈, 进行详细的个体临床检查, 方法按G B 1 6 5 4 9 执行, 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查。 4 .
6、 2 待宰检疫 健康畜禽在留养待宰期间尚需随时进行临床观察。送宰前再做一次群体检疫, 剔出患病畜禽。 5 宰前检疫后的处理 5 . 1 经宰前检疫发现口 蹄疫、 猪水泡病、 猪瘟、 非洲猪瘟、 非洲马瘟、 牛瘟、 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牛海绵状 脑病、 痒病、 蓝舌病、 小反当兽疫、 绵羊痘和山羊痘、 高致病性禽流感、 鸡新城疫、 兔出血热时, 病畜禽按 GB 1 6 5 4 8 -1 9 9 6 3 . 1 处理。 5 . 1 门同群畜禽用密闭运输工具运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指定的地点, 用不放血的方法全部扑杀, 尸体 按 GB 1 6 5 4 8 -1 9 9 6 3 . 1 处理。 5 . 1
7、 . 2 畜禽存放处和屠宰场所实行严格消毒, 严格采取防疫措施, 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 门报告疫情。 5 . 2 经宰前检疫发现狂犬病、 炭疽、 布鲁氏菌病、 弓形虫病、 结核病、 日本血吸虫病、 囊尾坳病、 马鼻疽、 兔粘液瘤病及疑似病畜时, 按G B 1 6 5 4 8 -1 9 9 6 3 . 1 处理。 5 . 2 . 1 同群畜急宰, 胭体内脏按G B 1 6 5 4 8 -1 9 9 6 3 . 3 处理。 5 . 2 . 2 病畜存放处和屠宰场所实行严格消毒, 采取防疫措施, 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 告疫情。 5 . 3 除5 . 1 和5 . 2 所列疫病
8、外, 患有其他疫病的畜禽, 实行急宰, 除剔除病变部分销毁外, 其余部分按 G B 1 6 5 4 8 -1 9 9 6 3 . 3 规定的方法处理。 5 . 4 凡判为急宰的畜禽, 均应将其宰前检疫报告单结果及时通知检疫人员, 以供对同群畜禽宰后检验 时综合判定、 处理。 55 对判为健康的畜禽, 送宰前应由宰前检疫人员出具准宰通知书。 6 屠宰过程中卫生要求 只有出具准宰通知书的畜禽才可进人屠宰线。 61 家畜屠宰卫生要求 6 . , . 1 淋浴净体 家畜致昏、 放血前, 应将畜体清扫或喷洗干净。家畜通过屠宰通道时, 应按顺序赶送, 且应尽量避免 动物遭受痛苦。 6 . 1 . 2 电麻
9、致昏 致昏的强度以使待宰畜处于昏迷状态, 失去攻击性, 消除挣扎, 保证放血良好为准, 不能致死, 废止 锤击, 操作人员应穿戴合格的绝缘鞋、 绝缘手套。 6 . 1 . 3 刺杀放血 刺杀由经过训练的熟练工人操作, 采用垂直放血方式, 除清真屠宰场外, 一律采用切断颈动脉、 颈静 NY 4 6 7 -2 0 0 1 脉或真空刀放血法, 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 m i n , 废止心脏穿刺放血法, 放血刀消毒后轮换使用。 6 . 1 . 4 剥皮或褪毛 需剥皮时, 手工或机械剥皮均可, 剥皮力求仔细, 避免损伤皮张和胭体, 防止污物、 皮毛、 脏手沾污胭 体, 禁止皮下充气作为剥皮的辅助措施。 需
10、褪毛时, 严格控制水温和浸烫时间, 猪的浸烫水温以6 0 C - 6 8 为宜, 浸烫时间为5 m i n -7 m i n , 防止费生、 烫老。刮毛力求干净, 不应将毛根留在皮内, 使用打毛机时, 机内淋浴水温保持在3 0 左右。 禁止吹气、 打气刮毛和用松香拔毛。烫池水每班更换一次, 取缔清水池, 采用冷水喷淋降温净体。 6, . 5 开膛、 净膛 剥皮或褪毛后立即开膛, 开膛沿腹白线剖开腹腔和胸腔, 切忌划破胃肠、 膀胧和胆囊。 摘除的脏器不 准落地, 心、 肝、 肺和胃、 肠、 胰、 脾应分别保持自然联系, 并与肠体同步编号, 由检验人员按宰后检验要求 进行卫生检验。 6 . 1 .
11、 6 冲洗胸、 腹腔 取出内脏后, 应及时用足够压力的净水冲洗胸膛和腹腔, 洗净腔内淤血、 浮毛、 污物。 6 . 1 . 了 劈半 将检验合格的胭体去头、 尾, 沿脊柱中线将胭体劈成对称的两半, 劈面要平整、 正直, 不应左右弯曲 或劈断, 劈碎脊柱。 6 . 1 . 8 盛修、 盘验 修割掉所有有碍卫生的组织, 如暗伤、 脓疙、 伤斑、 甲状腺、 病变淋巴结和肾上腺; 整修后的片猪肉应 进行复验, 合格后割除前后蹄, 用甲基紫液加盖验记印章。 6 . 1 . 9 挤理副产品 整理副产品应在副产品整理间进行; 整理好的脏器应及时发送或送冷却间, 不得长时间堆放。 6 . 1 . 1 0 皮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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