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标准]-SNT 2112.6-2008 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第6部分:特殊物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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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书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犛 犖犜 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第部分: 特殊物品 犈 狓 犻 狋 犲 狀 狋 狉 狔 犻 狀 狊 狆 犲 犮 狋 犻 狅 狀犪 狀 犱狇 狌 犪 狉 犪 狀 狋 犻 狀 犲犮 狅 犱 犲 犳 狅 狉犽 犲 狔 犻 狀 狋 犲 狉 狀 犪 狋 犻 狅 狀 犪 犾 犲 狏 犲 狀 狋 狊 犘 犪 狉 狋 :犛 狆 犲 犮 犻 犪 犾犿 犲 犱 犻 犮 犪 犾 犪 狉 狋 犻 犮 犾 犲 狊 发布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版权所有 禁止翻制、电子传阅、发售 书书书 前 言 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分为七
2、个部分: 第部分: 通用要求; 第部分: 人员及交通工具; 第部分: 人员携带物; 第部分: 设备、 器材; 第部分: 动植物及其产品; 第部分: 特殊物品; 第部分: 口岸卫生监督。 本部分为 的第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 附录、 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王保刚、 许文燕、 宋锋林、
3、邵柏、 陈晓东、 王桂江、 刘文正、 杜辉。 本部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犛 犖犜 版权所有 禁止翻制、电子传阅、发售 标准分享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 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第部分: 特殊物品 范围 的本部分规定了重大国际活动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对象、 查验程序及后续监管工作 规程。 本部分适用于重大国际活动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查验、 监管工作。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 然而, 鼓励根据
4、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入出境特殊物品处理规程 出入境特殊物品包装标准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许可规程 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第部分: 通用要求 术语和定义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的本部分。 重大国际活动入境特殊物品 犲 狀 狋 狉 狔狊 狆 犲 犮 犻 犪 犾犿 犲 犱 犻 犮 犪 犾 犪 狉 狋 犻 犮 犾 犲 狊 犳 狅 狉犽 犲 狔 犻 狀 狋 犲 狉 狀 犪 狋 犻 狅 狀 犪 犾 犲 狏 犲 狀 狋 狊 通过携带、 托运、 邮寄等方式入境的生物制品、 血液及其制品、 微生物、 人体
5、组织。以下简称为特殊 物品。 自用的特殊物品 狊 狆 犲 犮 犻 犪 犾犿 犲 犱 犻 犮 犪 犾 犪 狉 狋 犻 犮 犾 犲 狊 犳 狅 狉狆 狉 犻 狏 犪 狋 犲狌 狊 犲 用于参加重大国际活动的境外组织或人员的疾病预防、 诊断和治疗用的特殊物品。 非自用的特殊物品 狊 狆 犲 犮 犻 犪 犾犿 犲 犱 犻 犮 犪 犾 犪 狉 狋 犻 犮 犾 犲 狊 犳 狅 狉狅 狋 犺 犲 狉 狊 除自用的特殊物品以外的特殊物品。 检疫监管对象 参加重大国际活动的境外组织或人员通过携带、 托运、 邮寄等方式入境的特殊物品。 重大国际活动结束后, 参加重大国际活动的境外组织或人员携带出境的剩余特殊物品。
6、 入境检疫查验程序 申报 参加重大国际活动的境外组织或人员通过携带、 托运、 邮寄等方式入境的自用的特殊物品入境 时, 特殊物品所有人, 应主动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特殊物品名录( 包括名称、 数量和用途等) , 并 犛 犖犜 版权所有 禁止翻制、电子传阅、发售 提供相关证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要求携带、 托运、 邮寄特殊物品入境的境外组织相关负责人或个人 签署 重大国际活动特殊物品安全管理承诺书 ( 参见附录) 。同时发放 重大国际活动特殊物品使用 及核销记录 ( 参见附录) 。 非自用的特殊物品所有人, 应在入境前取得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签发的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 疫审批单 , 特殊物品
7、卫生检疫审批程序按照 执行。 查验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核查重大国际活动特殊物品品名、 批号、 数量、 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按照 的规定检查特殊物品外包装是否完整, 有无破损、 渗出、 泄漏, 保存条件是否与 特殊物品说明书中列明的保存条件相符。 处置 重大国际活动境外组织或人员自用的特殊物品, 数量合理且查验相符的予以放行, 数量明显超 出合理自用范围的, 检验检疫机构应予以截留, 并要求特殊物品所有人按非自用特殊物品办理审批手 续, 同时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 取得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的非自用特殊物品查验相符的,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予以 放行; 未能取得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8、单 的非自用特殊物品,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予以截留, 并出具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 。 查验不相符的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申报、 申请或进行卫生处理。 暂时截留的特殊物品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场所封存, 截留期限不超过 , 截留期内的存 储费用由所有人自行承担。特殊物品所有人或代理人可在截留期内补办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取得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并经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 在截留期内未取得 入出境特殊物品 卫生检疫审批单 的, 予以退回或销毁处理。申报名录及相关记录上报直属局备案。 出现以下情况应按 的规定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 产品包装破损、 液体渗漏; 产品出现明显霉变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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