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J140-19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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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J 1 4 0 - 9 0 ( 1 9 9 7 年版)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 9 9 1年 8月 1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 1 0 号 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 置设计规范H G B J 1 4 0 -9 0 由 公安部上海消 粉科研所会同 有关 单 位进行了局部修订,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 自1 9 9 7 年9 月1日 起施行, 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睡设部 1 9 9 7 年 6 月 2 4日 第一章总则 第
2、1 . 0 . 1 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 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 减少火灾损 失, 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特制定本规范。 第1 . 0 . 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 扩建、 改建的生产、 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 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 贮存火药、 炸药、 弹药、 火工品、 花炮的厂( 库) 房, 以及九层及九层以 下的普通住宅。 第1 . 0 . 3 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 规格, 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 并在工 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 . 0 . 4 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 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 标准、 规范的要求。
3、 9 0 2 . 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2 . 0 . 1 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应根据其生产、 使用、 贮存物品的火 灾危险性、 可燃物数量、 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 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 严重危险级: 火灾危险性大、 可燃物多、 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 所 ; 二、 中危险级: 火灾危险性较大、 可燃物较多、 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 轻危险级: 火灾危险 性较小、 可燃物较少、 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 . 0 . 2 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
4、的危险等级, 应根据其使用性质、 火灾危险性、 可 燃物数量、 火灾笙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 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 、 严重危险级: 功能复杂、 用电用火多、 设备贵重、 火灾危险性大、 可燃物多、 起火后蔓延 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 、 中 危险级: 用电用火较多、 火灾危险 性较大、 可燃物较多、 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 轻危险级: 用电 用火较少、 火灾危险 性较小、 可嫩物较少、 起火 后蔓延 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 . 0 . 3 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 几类: 一、 A类火灾:
5、指含碳固体可燃物, 如木材、 棉、 毛、 麻、 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 B 类火灾: 指甲、 乙、 丙类液体, 如汽油、 煤油、 柴油、 甲 醉、 乙 醚、 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 C 类火灾: 指可 燃气体, 如煤气、 天然气、 甲 烷、 丙烷、 乙 炔、 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 D类火灾: 指可燃金属, 如钾、 钠、 镁、 铁、 错、 锉、 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五、 带电火灾: 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第2 . 0 . 4 条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 数字和字母组成, 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 字母 ( A或B ) 应表示灭火级别的 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第三章灭火器的选择
6、第3 . 0 . 1 条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选择: 一、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 灭火有效程度; 三、 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四、 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五、 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第3 . 0 . 2 条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扑救 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 泡沫、 磷酸按盐干粉、 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 扑救B 类火灾应选用干粉、 泡沫、 卤代烷、 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 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三、 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 卤代烷、 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四、 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 二氧化碳、 干粉型灭火器; 五、 扑救A , B , C类火
7、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钱盐干粉、 卤代烷型灭火器; 六、 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 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第3 . 0 . 3 条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 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 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 灭火器 第3 . 0 . 4 条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 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 应采用灭火 剂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剂见本规范附录四的规定。 第3 . 0 . 5 系 在非必要配置卤 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不得选用卤 代烷灭火器, 宜选用磷酸钱 盐干粉灭火器或轻水泡沫灭火器等其他类型灭火器。 非必要配置卤 代烷灭火器的 场所的 确定 应按国 家消防 主管部门 和国
8、 家坯保主 部口 的 直 关规定执行。 作 必要配置卤 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见本规范附 录七 注: 卤代烷灭火器系指卤代烷 1 2 1 1 , 1 3 0 1 灭火器, 下同 第四章灭火器的配置 第4 . 0 . 1 条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应符合表4 . 0 . 1 的规定。 A类火灾配,场所灭火器的配t基准表4 . 0 . 1 危 险 等 级 严重危险级中 危 险 级 轻 危 险级 3A-即 弘-15 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最大保护面积( . VA )5A10 第4 . 0 . 2 条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应符合表4 . 0 . 2 的规定。 B 类火
9、灾配,场所灭火器的 配f基准表4 . 0 . 2 危 险 等 级 严重危险级中 危 险 级 轻 危 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最大保护面积( m / B ) IB7. 5卜 一 IB10 第4 . 0 . 3 条 C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应按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第4 . 0 . 4 条地下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3 0 %, 第4 . 0 . 5 条 设有消火栓、 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 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 一、 设有消火栓的, 可相应减少3 0 %; 二、 设有灭火系统的, 可相应减少5 0 %; 三、 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
10、统的, 可相应减少7 0 %. 第4 . 0 . 6 条 04. 可燃物露天堆垛, 甲、 乙、 丙类液体贮罐, 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 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 0 %. 第 4 . 0 . ,条 多于 5 具。 第4 . 0 . 8 条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 迎 琶 垫 廷逃当旦里建筑A A防 下程内的 所有卤 代 烷灭火器, 除用于扑灭 k lk 丝通逮哩堕鱼叁鱼垫鲤鱼 里 生0 . 9 匕 丛 醚 违 迹 丛丝 鱼 -it 鱼 土 鱼i 鱼 l f创 邀 些 塑红 些 型 塑鱼旦寥 丛 7 的卤 代烷回 收装置来回 收卤 代烷灭火
11、剂。 里 生0 . 丝 查 鱼 韭 鱼 型 测 l 塑 c 遇 迪夔应渔遣鱼鱼笠丛k 丝 鱼甚 Fa 丝 鱼 堕里 生 胆 崖达不到产a a r 量标 准要求时, 应 将其撤 换, 并应作报废处理。 里 生 生 丝 直 匕鱼更虹速邀应鱼鱼型贤渔担丛越遣鱼巫亘 W 丛 兰 型 乙c L 里 鱼 里 坠 红 及 些 鱼 璧 丝 丝 遣鱼 塑 到 塑 业 哒 些 遇 塑堂 遗 达堂 丝 鲤 立 行配置设计计算。 卤 代烷灭火器等效替代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八。 第五章灭火器的设置 第一节灭火器的设J t 要求 第5 . 1 . 1 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 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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