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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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关最新规定 2 安全监理规定 3 质量监理的新规定 4 施工合同管理中的新规定,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关最新规定,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关最新规定 1.1 概述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有效控制工程建设进度、质量、投资,促进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关最新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投资、进度等目标,进行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施工监理主要工作概况为: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 水利工程监理施工现场主要工作方法是:旁站、巡视、跟踪检测与平行检测。,1 水利工程建设监
2、理相关最新规定,1.2 水利工程监理依据 1.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技术标准 3.工程设计文件 4.合同文件,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关最新规定,SL/Z720-2015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SL722-2015 水工金属闸门及启闭机运行安全规程 SL670-2015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技术鉴定导则 SL721-201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SL717-2015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导则 SL714-2015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 SL104-2015 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 SL718-2015 水土流失危险程度分级标准 SL52
3、-201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 SL49-2015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 SL716-2015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规程 SL713-2015 水工混凝土结构缺陷检测技术规程 SL251-2015 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 SL703-2015 灌溉与排水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 SL317-2015 泵站设备安装及验收规范,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关最新规定,SL682-2014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规程 SL652-2014 水库枢纽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SL27-2014 水闸施工规范 SL656-2014 泵站拍门技术导则 SL288-2014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4、 SL677-2014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SL174-2014 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 SL62-2014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 SL32-2014 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 SL669-2014 防洪规划编制规程,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关最新规定,SL564-2014 土坝灌浆技术规范 SL17-2014 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 SL101-2014 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 SL19-2014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 SL668-2014 水轮发电机组推力轴承、导轴承安装调整工艺导则 SL520-2014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S
5、L627-2014 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导则 SL650-2014 水文设施工程验收规程 SL649-2014 水文设施工程施工规程,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关最新规定,1.3 相关最新规定 1.水利部关于取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检测员等人员注册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15267号) 2015年7月3日发布。水利部不再对三类人员实行注册管理,取得三类人员资格的人员在资格有效期内且受聘于一家单位从业的,即可上岗执业。 2015年9月30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15201号文“水利部关于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检测员取消注册管理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 三类人员的注册管理
6、取消后,注册证书及印章同时作废。各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审批、日常监督检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等工作过程中涉及三类人员的部分,以三类人员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信息为准,不应再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注册证书及印章,或要求其在有关技术文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关最新规定,1.3 相关最新规定 2.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水建管2014144号)。 在第二部分“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责任”中:(四)监理单位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依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的要求,配备相应专业的
7、监理人员、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施工图;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开工报审文件,签发项目开工令;按照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验证的工作流程,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平行检测等方法控制工程质量;按照规定,及时对施工质量评定表进行复核;对发现的质量缺陷应责令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质量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项目法人。,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关最新规定,3.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234号 2014年7月)。 (十三)项目法人应在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核备(定)材料之
8、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备(定)并反馈项目法人。 (十四)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关最新规定,4.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管理有关政策解析(2014年5月)。 三、建设监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皖水基函20121013号)中提出了重大调整和改革措施。 1.监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存在监理力量不足、现场监理工作不到位、少数项目监理成效差等问题。 2.监理新模式:监理区域负责制 以县为单位将区域内若干中小型项目打捆招标,或以市为单位将同类中小型项目
9、打捆招标,选择一个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工作任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后,应派驻一名总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相关监理人员,组建现场监理机构,负责项目的监理工作;优秀总监理工程师可在一个省辖市范围内兼任多个中小型项目的总负责人。现场监理机构要合理设置管理模式和管理层次,统筹调度,集中管理。,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关最新规定,4.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管理有关政策解析(2014年5月)。 三、建设监理 3.保障监理工作条件 合理确定监理服务费用; 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条件,按照适度集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程概算中的临时工程费用,为现场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监理机构独立开展工作,避免被监理单
10、位向监理机构提供办公、交通、食宿等工作便利(或支付相关费用); 监理职责延伸,协助项目法人做好建设管理工作,在做好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安全监理的基础上,协助项目法人做好项目开工准备、实施安排、工程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工作,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编制开工报告、度汛预案、质量检测方案等技术文件,提供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服务,当好项目法人的参谋和助手,协调建设各方,共同做好建设管理工作。,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关最新规定,4.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管理有关政策解析(2014年5月)。 三、建设监理 4.择优选择监理队伍 按照中小型项目监理区域负责制的要求,合理确定监理标段,实行多项目监理打捆招标。 修订监理招
11、标文件示范文本,以概算批准额为基础,按照有关费用标准,同时考虑监理跟踪检测以及交通保障等费用,采用明标价或综合费率,确定监理招投标价格;平行检测费用由项目法人作为独立费用另行支付,不得要求监理单位承担; 加强对投标人的资格(资质)审查和标后监管,防止监理单位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投标行为; 对合同估算额少于30万元的监理项目,经批准可以直接委托正在本市(县)内开展区域监理工作的监理单位。,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关最新规定,4.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管理有关政策解析(2014年5月)。 三、建设监理 5.强化监理责任 加强现场监理机构的管理,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工程现场
12、履行职责,实行监理人员变更备案制度,变更人员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6.明确监理工作重点 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细则; 审查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措施; 加强施工图纸审核,把好设计变更关口; 适时旁站监理,充分利用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技术措施,强化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重要隐蔽工程等重点部位监控和管理; 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监理,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不得同意施工,对施工单位投标中单列的安全措施费用,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的,不予支付; 加强投资控制,协助项目法人做到概算控制、预算管理,做好原始计量、变更审签等工作,保证工程价款支付及时、准确。,1 水利工程建设
13、监理相关最新规定,4.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管理有关政策解析(2014年5月)。 三、建设监理 7.加强监理市场管理 建立全省水利监理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在建水利工程监理情况公示制度,公布人员、项目等相关信息,开展监理信用等级评价并实行动态管理; 加强对现场监理的监管力度,查处监理人员空挂、长期不到岗及擅自变更监理人员等行为; 加大对监理业务挂靠、出借资质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监理市场准入和市场清出。对现场监理工作不到位、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监理责任,并进行不良行为认定公告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8.加强队伍建设 鼓励监理企业通过联合、兼并
14、、重组等方式发展壮大; 加强监理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监理人员自律意识,坚持监理独立工作制度,严肃查处向被监理单位吃、拿、卡、要等行为。建立健全监理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理人员质量、安全和新技术的培训,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2 安全监理规定,2 安全监理规定 2.1 安全监理的主要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发布,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05年7月22日发布,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3.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建市2006248号 2006年10月16日
15、)。,2 安全监理规定,2.2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只有一条: 第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 安全监理规定,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监理单位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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