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自考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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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工业大学自考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本科生学术行为,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指导老师需要对学生的选题进行审批,不符合选题要求的设计(论文)应予以否决。第二条 指导老师应对学生的开题报告进行审批,连续二次开题未能通过的将不能进行下一步的设计(论文)工作。第三条 指导老师应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具体指导,提出修改意见,原则上一个星期应联系一次,由于自考生来自全国各地的特殊性,联系方式可采用网络+电
2、话+面见等方式。第四条 在答辩之前,指导老师应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阅工作,未通过评阅的学生将被取消答辩资格。第五条 指导老师根据学生平时情况及最终提交资料情况给出评分,指导老师评分将占到总评分的60%。答辩老师负责审阅和答辩工作,答辩老师的评分占总评分的40%。第六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在答辩前需要进行论文抄袭检测。在答辩之前由学院具体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抄袭检测。学院和教务处在答辩后一周内对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抽样检测,并将结果反馈指导老师。第七条 学院和教务处对所有申请优秀创新论文(设计)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检测,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毕业论文(设计)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相应减
3、少指导老师的推荐名额。对其余毕业论文实行抽检。第八条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抄袭行为的界定及认定标准(一)抄袭行为的界定毕业论文(设计)的抄袭与剽窃行为定义为同一概念,以下统称抄袭。抄袭是指把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内容,如学术观点、数据资料、内容情节、架构或研究成果等,原封不动或虽改变形式但未改变内在本质后在本人毕业论文(设计)中据为己有或采用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出处的行为。(二)认定标准1具有以下行为之一,原则上可认定为抄袭全文引用均未注明来源出处、被普遍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多少,其表述的核心思想、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他人的;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3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使用他人已发表
4、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15%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15%的;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2抄袭程度的认定已认定为抄袭行为的论文,其抄袭程度分为轻度抄袭、中度抄袭、严重抄袭三类。凡是具备上述抄袭行为中第点的;可直接认定为严重抄袭;具备上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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