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系统论文:发展电子银行的法律前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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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系统论文:发展电子银行的法律前提我国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比较晚,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因而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监管体系、业务营运法律体系,加强配套法律规范建设,并加强与国际立法的交流和合作。电子银行的兴起与发展使得整个世界贸易与金融业务发展朝着更加便捷、高效的方向发展。由于我国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相对于发达国家比较晚,许多业务尚未开展或仅处于试行阶段,因而与其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表现在:没有形成系统的电子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电子银行业务运营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电子银行配套法律法规有待完善,法律法规中对消费者的保护不足。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电子银行法律体系须做好以下几点:建立
2、电子银行法律监管体系目前我国电子银行许多监管规范尚停留在审批阶段,对于事后与事中的监管力度不够。因而有关方面应及时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对金融市场主体、金融监管内容等方面的规定,将电子银行纳入其体系中,明确电子货币的发行与管理、开办电子银行及其业务发展的条件;颁布金融衍生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各项金融电子产品的管理,运作模式与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银行创新;制定银行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各项安全标准、计算机系统安全、银行联机管理等,使各项系统基础设施的风险降低到最小化;修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有关规定,将电子银行业务纳入其管理体系,做好电子银行业的外部惩罚措施以及涉及电子银行的市
3、场退出机制。建立电子银行业务运营法律体系建立我国电子银行业务运营法律体系要求我们制定以下法律规范。首先是电子银行法。电子银行法作为我国电子银行市场发展的核心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总则、电子银行设立、电子银行业务及运营、电子银行财务会计、电子银行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法律责任、附则等章。该法通过对电子银行的系统规定电子银行的性质、监管、市场准入、业务范畴与标准、金融创新、法律责任、市场退出机制等,将大大推进我国电子银行的发展进程。其次是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的问题是目前我国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最大的盲点,因为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现有法律尚未对其做出明确的规范。对此,我国应借鉴各国电子签名立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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