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工作规范作业指导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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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核算工作规范作业指导书1 目的 为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置业总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3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科目使用作业指导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4 职责5 内容5.1 填制会计凭证5.1.1 各部门办理的会计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各单位财务部。5.1.2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5.1.2.1 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
2、。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有效、正确、完整。5.1.2.2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公司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公司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5.1.2.3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印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公司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公司印章。5.1.2.4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公司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5
3、.1.2.5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5.1.2.6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5.1.2.7 发生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5.1.2.8 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5.1.2.9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以复印件作为附件,并注明原件已单独保管及保管地点。
4、5.1.2.10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5.1.2.11 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5.1.2.12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5.1.3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5.1.3.1 各公司统一采用置业总部指定的财务软件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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